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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罗贵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6:19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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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23日光明网刊载了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胡静同志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一文,笔者觉得原文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在此略抒己见,望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案情】

  1983年,杨某与陈某登记结婚。1984年生育大儿子杨大,1987年生育二儿子杨二,1989年生育小女儿杨小,现在三孩子都已成年。大儿子杨大已经于2008年与彭某结婚,婚后由于彭某与陈某婆媳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杨大对杨某与陈某也越来越不孝顺。杨二未结婚,在广州打工,经常寄生活费给二老。2011年8月10日,杨某要求杨小代为书写了一份遗嘱:“本人杨某逝世后所有的财产都由小儿子杨二继承,杨二负责陈某的生活到老。”遗嘱上有杨某本人签名,见证人陈某、刘某、方某都在场而且签了名,该代书遗嘱上也注明了日期2011.8.10。2011年12月,杨某不幸去世,杨二依照该代书遗嘱继承,杨大则主张遗嘱无效,要求分割杨某遗产。

  【分歧】

  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作为被继承人,在其生前由杨小代写,三个见证人见证下立下遗嘱由杨二继承其财产,是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小为杨某的女儿,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且是杨二的妹妹,与杨二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代书人,该代书遗嘱无效。

  【管析】

  原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认为杨某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也应该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遗嘱无效。杨某所立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代书遗嘱。但笔者认为原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特在此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案件中,我们乍一看,从形式上似乎杨某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实际上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中,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遗嘱上有杨某本人亲笔签名,况且也注明了日期为2011.8.10,因此,杨某所立遗嘱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为宜。

  第二,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笔者认为杨某的遗嘱应该定性为自书遗嘱为宜,该案中杨大与彭某结婚,婚后彭某与陈某婆媳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导致杨大对杨某与陈某也越来越不孝顺。因此,杨某才立下了自己死后财产归杨二的遗嘱,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杨某处置自己财产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杨某对杨大及彭某的厌恶。这与遗嘱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效力的法律规定不谋而合,同时也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第三,从日常生活常理中,我们也不希望杨大来继承杨某的财产,假如该遗嘱被认定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真让杨大继承了财产,这也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杨某当然也不例外,如果真是这样,与法律变相鼓励虐待父母没有两样了,况且原文作者也认为杨某要求杨小为其书写遗嘱,杨某也签了名,可以看出此遗嘱是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是成年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原文作者对此也予以完全赞同,因此,应当认为杨某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而有效。

  其次,原文作者认定杨某的遗嘱为代书遗嘱,而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故原文作者所列论据不攻自破。

  综上,本案中,杨某的遗嘱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同时杨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遗嘱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的遗嘱,当然也只能就杨某的个人财产处置部分有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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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巢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是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科技型企业家的科技孵化器,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项目(产品)必须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正在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中试项目;

  (三)研发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四)已获得专利、技术标准或省级科技成果;

  (五)符合省、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四条 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三)企业负责人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或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并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资金;

  (五)入孵企业毕业后,须在市经济开发区内落户。

  第五条 进入科创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国家、省关于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优惠政策;

  (二)享受市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在同等条件下,孵化企业和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在孵企业和项目,经申报评审,可获得市科技孵化资金扶持;

  (五)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领办企业及未就业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享受“一年免二年减半”的房租优惠,并优先获得有关项目资金扶持;

  (六)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在孵项目,给予一定的房租优惠;

  (七)入驻科创中心孵化基地的企业,在孵化期间(5年以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经济开发区可从其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100万元建立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孵化企业和科创中心发展。孵化创业种子资金可采用无偿资助、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形式,支持孵化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科创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技术标准,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申报省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认定等;

  (二)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参与相关技术交易活动;

  (三)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信息咨询和创业辅导;

  (四)协助企业引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培训;

  (五)协助解决入驻企业在研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协助企业办理验资、工商注册、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进入科创中心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孵化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孵化产品的技术水平资料,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的基本概况、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向科创中心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材料;

  (二)科创中心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一周内给予答复;

  (三)通过审批的企业,与科创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后即可入驻。

  第十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三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努力实现开发、生产和销售目标,如期达到毕业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创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合法经营,安全生产;

  (三)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定期向科创中心提供项目进程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应提前30日告知科创中心,结清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中心有权解除孵化协议,并要求其撤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经营的;

  (二)项目申报和实施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三)不能按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可行发展计划的;

  (四)不履行孵化协议,或严重违反科创中心规章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毕业企业应达到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一)达到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条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三)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五)企业领导核心已经形成,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健全的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五)项规定,未在市经济开发区内落户,入孵企业应当退回在入孵期间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开拓市场,创建品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和纺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困难行业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是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生产节能减排产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和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恢复生产企业的综合利用、技术进步项目等。

  2、产业集群服务建设项目:重点是在产业集群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检测服务和工业污染集中处理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等。

  3、困难地区和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是汶川地震重灾区资源综合利用、恢复重建项目;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优势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等。

  4、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产服务型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除参加中博会的企业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7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09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5、申报增加就业岗位建设项目的企业,因建设项目新增加的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7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7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8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无偿资助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7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担保业务额0.5%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对《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51个县(市、区)内的参展企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18个(含具有自主品牌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4个)。“地震重灾区”每个县(市、区)申报恢复重建项目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9个(含具有自主品牌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10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6项。

  中博会补助项目根据实际参展企业的展位情况申报。(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8年9月28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三)。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点击下载)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点击下载)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一: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三款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2007年会计报表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五)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2007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三)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所需资料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填报(附件二表四)。

附件五: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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