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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茨深圳旋风留下的启示/浦增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3:18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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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茨 深 圳 旋 风 留 下 的 启 示

浦增平

大学没有毕业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本周到访深圳,前后仅用七个小时,出席五项主要活动,分别与国内最知名的六家电脑公司——宏基、联想、海尔、四通、步步高、裕兴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与“联想”主席单独会面,可能有进一步的合作,而“四通科技”股票即刻暴涨数日,投资者是否联想盖茨有参股意向?盖茨参与中国电信和国家贸易委“政府上网工程”并签订合作备忘录,这意味将有更大的合作空间,为微软大举进军中国发出了一张通行证,不知美国某些国会人士是否又会说尖端科技泄密了,流到中国来了。盖茨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协议,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扩大软件使用范围等协议,人民银行一次性购入微软产品,这就是说,今后全国银行系统将可能要联网,就象全国股票电脑统一使用“钱龙”软件,而“人总行”也可以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企业、哪一个个人帐号大额进出资金,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银行、哪一家金融机构在做非法拆借资金及违规行为,当然更有其他功能,如统一调度、加强统计、提高结算效率等等,从大处讲就是对金融的宏观与微观调控,是防止金融事件和风暴的最有效工具。盖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备忘录,使用正版软件。最有影响的是盖茨针对中国市场特点,推出“维纳斯计划”。所谓“维纳斯计划”,是针对中国市场特点开发的计划,这在微软发展史上还是少有的。主要是利用中国家庭电视机的普及率,将电视作为显示器,集通信、娱乐、信息处理等为一体,使家庭中所有成员,包括主妇、老人、小孩等都可以轻松上网,如网上理财、网上炒股、网上银行、网上医疗、网上购物、网上旅游、网上交易、网上聊天、网上教育等等,并配有VCP功能,而且成本便宜,市场售价在一千至三千人民币,比电脑便宜,充分利用电视。我们之所以称他为旋风,短短七个小时办成这么多事情,谈判和协议能够成功,真是电脑工作作风。这场旋风在近期电脑、信息等产业中将会继续,在传媒中将炒一段时期,特别对打开我们的新思路、市场竞争、消费热点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好好想一想。但这场短短七个小时的旋风,却活生生地将上海原计划成为科技信息中心的地位抢到深圳,况且运用闭路电视上网的计划,原是上海在先,并为上海一项重大发展项目,盖茨深圳旋风,给我们留下许多启示。
启示一:盖茨深圳旋风刮来了新希望。当我们反复寻找新的消费热点,扩大内需,发展科技信息产业陷入困境时,一场七小时的旋风就打开了这个巨大的市场。我们找来找去找不到,谈来谈去没成功,做来做去难成气候,人家只用了七个小时解决问题。所以说国内不是没有市场,没有投资方向,没有消费新热点,而是缺少大思路、大手笔、高办事效率。中国电脑上网只有153万台,但中国有3.2亿台电视,利用电视上网十分方便,就是要有思路。现在企业竞争很厉害,电脑公司很多,但能够将许多公司联合起来做事很难,各有各的打算,人算不如天算,时机都错过,缺少大手笔、大协调人。上海更是如此,精明不高明。还有办事效率,谈一个项目反反复复,一次又一次,人家七小时,当然许多工作和谈判都事先有人做好,但盖茨的效率实在叫人佩服,这种人就不愿与反反复复、斤斤计较的人谈判,更不愿合作,以前说落后要挨打,如果做事动作迟缓,在商场上就该挨打。有时候机遇比你素质、水平、经济实力更重要。以前小平同志老是讲机遇、机遇,很多人不理解,或没有深深理解,机遇这东西比什么都重要,没有资金,但抓住机遇就有资金,我们搞开放,不是引进了巨大资金,东南亚刮金融风暴,是因为太多的泡沫经济成份。但一刮风暴,资金跑到美国去了,他们的股市泡沫最多,早该暴跌,但他们抓住人家遇到风暴的机遇,靠人家抽离的资金来维持自己的泡沫,把风险转移到人家头上,这也是一种机遇。接下来,美国股市也会暴跌,就看东南亚谁再能抓住机遇,把资金引过来,当然引来的资金并不多是为了炒股票,主要还是其他投资,如吸引盖茨来投资合作等等。没有技术,如能抓住机遇也就有了技术,东南亚四小龙,四小虎就引进了美国、日本许多技术,我们改革开放也引进许多技术,这次微软在美国发展受到法律限制,所以来中国大陆和香港,这也是机遇。上海整体技术水平比深圳好,也化下很大功夫和时间,但错失机遇。所以说,机遇这东西比资金、技术等都重要,有时候等你什么都准备好了,机遇过了,一切也过去了。为什么人家说,风险很小的生意不做,因为风险小谁都会去做,机遇也就没有了。
启示二:盖茨深圳旋风刮醒了市场,给市场、给企业、给各地政府又带来一个信息和做法。这种做法从宏观上说我们市场在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融合、即所谓一体化。微软在美国受到限制,盖茨马上打入中国。既然这一行能够这样做,那么其他行业也能这样做,接下来汽车行业、旅游行业、教育产业等等都可能刮起类似的旋风,这就可能引起一场经济新浪潮,人家做法就是新,速度就是快,服务就是好,市场针对性强,价格便宜又能使消费者接受新消费。反过来,其他行业人士,特别是做中介、咨询服务的人士,是否也能做这些引进、协调、开发等工作和努力。盖茨打开中国电脑新市场信息,其他人能否又打开其他新市场?接下来对那些没有方向的企业,或日子不好过的企业,能不能主动去做、去想、去协调。再往下推,既然深圳市政府做了这件大事情,其他地方、特别是条件更优越的上海没做成这个大手笔,并将先做的事情让给人家,将已经取得的地位仅用七小时被夺走。
启示三:盖茨深圳旋风也刮来了证券市场新热点。随着“维纳斯计划”实施,该产品计划下半年推向市场,可以网上炒股、网上结算、网上银行服务、网上看到世界各种金融、股票信息等等。一种技术的革新,往往会带来一场经济新浪潮,家中炒股给股市带来新变化,“维纳斯计划”给电脑上市公司及相关通讯公司带来机遇,新消费也会提升相关的上市公司的业绩,引起这些股票和板块上扬。这种方式也给收购兼并及其他上市重组带来样板,兼并概念题材又会更新,也给中介行业带来新思路等等。
市场经济搞了好几年,许多企业领导还是老习惯,一等二看三谈。一边说中国的市场很大,一边设法激发消费;有钱的在等,没钱的也在等;有了好的思路和项目,但就是实施慢,最后被人抢收。笔者曾参与不少大项目谈判,实在做不下去,大钱要算,小钱也要争,谈好了回去又不算数,反反复复,特别是遇到新做法,新概念,不知要谈多少次,等最后谈成了,情况又变了,机遇又错过了。
近日科技板块,特别是涉及相关电脑的科技板块股票走势尖挺,成交量放大,盖茨会不会参股,科技板块会不会炒微软概念,我们不得而知,但今后肯定会有,只要微软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进入股市。那么电脑进来了,通讯行业也要进来,还有其他等等,这时候的股市概念肯定有题材,投资者等待下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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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期间发现应予处理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问题,1997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会协字〔1997〕183号)、《关于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协字〔1997〕247号),财政部发出《关于清理整顿涉外会计机构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34号)等文件(以下一并简称“清理整顿文件”),今年初,财政部又发出《关于印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法字〔1998〕1号,以下简称“
处罚办法”),对这些文件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是一件关系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大事。经财政部领导批准同意的“清理整顿文件”,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凡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应予处理的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问题,在“清理整顿文件”中已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政策的,按“清理整顿文件”规定办理;“清理整顿文件”规定应予处理但未规定具体处理政策的,按“处罚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均应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处罚意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1998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外出,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凭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和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1-5%(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原价—残值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生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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