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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1:02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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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的防止
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小清河流域水污染,改善和保护流域及莱州湾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小清河流域是指济南市、淄博市、滨州地区、东营市和潍坊市向小清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小清河流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省和小清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四条 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小清河的水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确定的综合治理总目标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小清河流域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 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应当纳入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和评价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对小清河水污染的防治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第十条 小清河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水污染的防止
第十一条 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水体功能区类别,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禁止建设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转产或者关闭。严格限制发展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确需发展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治理水污染的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
建或者技改审批程序报批。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同时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
第十二条 对小清河干支流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水质标准要求分阶段提出,并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地)、县(市、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十三条 小清河流域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河道的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污水流向。
第十四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规范、准确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小清河干流的港口、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含油废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新造二十二千瓦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油水分离器和集油器,原有的二十二千瓦以上的船舶应当限期改造配置。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废水、污物必须回收处理。
船舶排放含油废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运输、捕捞的机动船舶进入小清河的,执行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装运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货物的船舶,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散落的措施。
第十七条 小清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地膜,控制面源污染危害。
第十八条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小清河干流的市(地)行政区交界处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监测、监督有关市(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小清河流域的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小清河干支流的县(市、区)行政区交界处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并向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超总量排污费。
超总量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小清河流域的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监测、监督其上游市(地)或者县(市、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地)或者县(市、区)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检举或者控告。
上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举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或者控告单位。
第二十一条 小清河流域的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所辖排污单位,对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对小清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年度排放污染物削减数量。
第二十三条 小清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准许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单位不得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对超总量、超标准排放的,除限期治理外,按规定标准征收二至三倍的超总量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被评为先进企业或者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小清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污染费用。在污染治理任务完成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规定,造纸、酿造行业的排污单位在治理期间可以提取企业污染治理资金,作为自筹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偿还治理贷款。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小清河流域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的重点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二十六条 小清河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所需资金,主要由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自筹解决,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财政、环保、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方案》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规定期限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任务,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城市生活污水必须进入城市排污管网。城市排污管网的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及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防洪、灌溉、航道疏浚工程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小清河河道底泥,完成小清河引水补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小清河干流防洪除涝、补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规划方案》规定,通过流域内市(地)自筹、省财政给予扶持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原投资渠道分担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清河水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课题应当纳入省科技攻关计划、工业化试验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难题,省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处罚规定处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划方案》要求落实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挪用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的,除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转产或者关闭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
关闭。
第三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之前,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其评价结论无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评价所获收入一倍的罚款。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自身的过错,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未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船舶不配备油水分离器和集油器,对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废水未进行处理的;装运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货物的船舶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散落措施的,由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处罚的罚款收入,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纳入排污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适用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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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编审出版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编审出版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日,化工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3号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教材编审出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教季(87)教材图厅字003号《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化工类及相关专业包括:化学工程、无机化工、有相化工、高分子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工业分析、电化学生产工艺、腐蚀与防护、高分子材料、橡胶工程与塑料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生产过程自动化、应用化学、工业化学、工业催化等18个专业。
本办法中所指教材系上述专业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材,包括理论课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
一、选题和规划
(一)各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提出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的基本选题方案,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定,纳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并下达教材编审出版任务书。
(二)为进一步促进教材的多样化、多版本,各教学指导季员会可会同出版单位自行组织教材选题,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备案,列入指导性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各出版单位在自定选题中凡作为教学参考书使用的,需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核,列入指导性教材编审出版规划。
二、编写
(一)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其主编人由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季员会提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其编写工作一般应实行主编人负责制。
(1)主编人负所编教材的主要文责。
(2)主编人负责教材的编写组织工作,并负责提名参编人员。为保证教材的质量,参编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3)主编人应执笔编写全书三分之一以上内容,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工作。
(4)主编人应与参编人员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如有意见分歧,以主编人意见为主。
(三)教材内容应体现少而精的原则,一般以3500~4500字计为1学时(包括图表公式)。
三、审稿
(一)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均应有审稿环节。审稿可采取个人审定或集体审阅方式。凡采用集体审阅方式的,一般应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即主审人负责确定参审人员、审稿方式,并负责审稿组织工作。主审人(或审定人)由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审稿人应仔细、全面地对书稿进行审查,纠正书稿中的错误,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并就此书是否具备出版条件提出意见。
(三)编写人员应根据主审人的意见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凡审稿人指出的书稿中在政治性、科学性和是否符合编写大纲等方面存在的明显错误,编写人必须就此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执行情况通报主审人。
(四)审稿费应从编者稿酬中扣除,由出版单位审稿人对书稿审阅修改的工作量和审稿质量而定,一般占基本稿酬的5%,最多不超过7%。审稿费由编者在收到稿酬后一个月内付给审稿人。
四、修订
(一)教材的修订应由原书主编人或原书出版单位向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申报。有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修订教材书目,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修订教材原则上应由原教材编写人员和主审人负责修订的编写和审阅工作。若原书参编人员过多,为保证教材修订质量,主编人可考虑适当精简,但需报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修订教材的书名不得变更。
(三)提出修订教材申请的时间,与上一版出版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年。
五、出版
(一)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主要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如该社承担有困难时,愿意承担出版任务的其他出版单位,可向化学工业部教育司申报。
(二)由出版单位根据任务执行情况,编制下年度教材出版计划,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备案,并告各有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出版单位在接到经审阅过的全部书稿后,即开始进行审读工作。审读期限为2个月。在此期间内,出版单位应将审读意见正式通知主编人。凡认为书稿不合出版要求的,应及时将全部书稿退还主编人修改。编者在审读期限内未接到出版单位的正式审读意见,可视为审读合格,出版期限生效。
(四)出版周期原则上定为1年。即凡每年1月1日以前审读合格的书稿,应作为次年春季用书;凡每年7月1日以前审读合格的书稿,应作为次年秋季用书。
(五)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应根据教材类别,在封面上印有“高等学校教材”或“高等学校教学参考书”字样。纸张应使用合格的52克凸版纸或60克书刊胶印纸。开本应为16开本或大32开本。教材应注意不断提高封面设计和装帧质量。
(六)教材出版后,由出版单位提供样书。
(1)主编人30本:包括本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主审每人1本,参编人若干本,由主编人寄给。
(2)化学工业部教育司2本。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探析基层法官视野下能力提高的路径

左志平


内容提要:法官是一个令人尊重和羡慕的职业,法官不仅要具备高尚的职业品格,而且要具备精深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是法律的维护者,手握审判权。如何运用好这一权力,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必须提高自身的能力,才能驾驭庭审,才能做好司法调解,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才能裁判正确,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准入条件不高,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基层法院,部队的转业干部占法官人数的大部分,专业学校的大学生少的可怜。法官司法能力欠缺是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与法院加强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度,存在着差异。笔者为此就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浅见一点不成熟的思考。(本文共10000字左右)。

《谁到基层当法官》,这是今年3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篇文章,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断档、人才流失、培训、待遇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内容详实,令人揪心和忧虑。为何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断档,除门槛高之外,主要原因是法官待遇低,人才留不住。仅以贵州省法院为例,全省法院缺编法官1000多名,16个基层法院中,法官人数在20人以下的有3个;10人至19人的有3个,6人至9人的有6个;其他4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在5人以下,每年有近20%的法官在流失和退休①。法官外流和法官准入难的现实,早已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并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②,同时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全国人民
———————————————————————————————————————
①、引自2005年3月23日《人民法院报》马守民著《一个西部高院院长的情怀》
②、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法治》第254页。法律出版社

代表大会期间,许多代表提出要提高法官待遇、防止法官流失的建议。但这一建议没有被人大采纳,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原因,又有历史原因。从法院自身来说司法能力不高、公正执法能力不强是主要原因。全国人大认为法官待遇的提高必须与执法水平相适应。因此,要提高法官待遇,法院必须提高司法能力,推动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公正司法形象,赢得社会公信度。司法能力建设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呼应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提高司法能力,用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为民的方针作为开展工作出发点,以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作为落脚点,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公正司法为目标,为切实发挥法院职能,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全面具体地对司法能力建设范围、目标作出规定,不仅符合司法规律,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级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透视基层法院法官群体,无不以法官职业为荣耀,以公正司法为主线,以司法为民为落脚点,开展审判工作。由于客观原因的制约,和主观上进取心等原因,基层法院法官群体司法能力参差不齐,总体水平不高的现状令人担忧。社会对法官评价与社会对法院认同度低就是司法能力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笔者依据相关理论,结合审判实践中司法能力缺憾的现状,以基层法院法官群体为视角,探析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和路径。
探析之一 : 司法能力与法官司法能力之内涵——定义与内容
一、司法能力之内涵
何谓能力,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
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须的心理特征③。就是说能够胜任某项任
③、引自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辞海》
务完成应具备的主观条件。即具备完成任务的思想准备和业务素质,有准确的判断与缜密思维,有对突发事件的应变方法和手段。能力是伴随“人”而存在,因“人”而异。
能力在法院这个特定的职权部门,又称之为司法能力。它伴随着法院司法活动而客观存在。司法能力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因为其内涵宽泛,内容丰富,而是通常被划分为多个单元,被专家学者、或法律职业人所关注、所研究,其中法官职业化成为学者与法律人研究的热点问题④。司法能力关系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关系到每一位法官素质的高低,它不是说在口头上的一个概念,而是衡量、评判司法质量与司法效率的一个方法。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司法能力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法律实务界对司法能力概念有了明确的定义,司法能力不仅仅是法院,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作为法官,所探讨的仅仅是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属于狭义的。司法能力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含
司法思想、司法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而且范围涉及法院的各项工作。定义有:1、本源说:是指司法机关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本领⑤。2、职能说: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职责,依照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
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
力⑥。3、目的说:是指人民法院具有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 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与本领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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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法官职业化建设理论界、实务界都将其作为重点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于1999年出版的《司法改革研究》就有研究。此后法学期刊上论述法官职业化的文章很多。⑤、引自2005年4月14日中国法院网,杜海军著《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第1页。⑥、引自2005年4月30日中国法院网,王瑷坡著《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建设》第2页。⑦、引自2004年第11期《人民司法》,尹忠显著《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第5页。
上述三个定义,第一种定义是从能力的文意出发,以法院为依托而下的,显然不能全面表述司法能力的内涵。第二定义侧重于法院的职能与规律,基本概括了司法能力的内涵,其表述不具有高度概括性。第三种定义,从司法活动的作用和任务来表述,比较准确,词语表达简洁。既体现出法院的特征和作用,有体现出能力的本质,有概括性很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笔者非常赞同。
二、法官司法能力之定义
法官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内在核心。法院职能作用、良好形象必须由单个法官能动聚合而体现给社会。因此,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落实者为法官,法官司法能力高低决定了法院整体能力水平。法官司法能力的范围、内容比法院司法能力小,法官因为岗位不同其能力的作用与范围不尽相同,但法官个体的结合就充分体现出司法能力的整个内涵来。笔者以从事审判的法官为出发点,参照相关的成果,对法官能力做出不成熟的概括: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备的,具有认识、了解、分析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确认纠纷性质,解决和适用法
律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三、法官司法能力之范围
从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定义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可以厘清法官司法能力的内容与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1、政治、政策理解能力;法官是法律者的执行者,必须有鲜明的阶级性,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忠于党的宗旨和国家政策,忠于法律,用审判职能服务于国家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2、专业知识能力。法官是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渊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开展审判工作。渊博的知识需要法官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去实践,不断的去思考。只有储备渊博的知识法官,才能有纯熟的业务技能,才能有缜密的判断能力,才能有的准确法律适用能力,才能体现司法公正。3、法律解释能力。法官办理案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有解释法律的能力,根据法律条文,针对个案进行文意、立法、目的、等解释,特别对无法律条文时,更要进行法律补漏解释,以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4、创新能力。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在变、司法制度在改,法官不仅要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适应新形势需要,而且要及时更新审判的方式和方法,适用现代司法理念。法官不能是工厂程序化的产品制造者,法官要具有很强的能动性,法官要在执行法律审判中,不断地创新思维,改变不合理、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审判方式和审理模式,以推动法院的司法改革。5、司法调解能力。调解是处理民商事纠纷最好的一种方式,是中国司法特有的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它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做好调解法官要具备疏导、细化、沟通能力,掌握当事人心里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方法和技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6、拒腐能力。法官是公平公正的化身,是清正廉洁的形象,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当具备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住透惑,放宽心胸,守住良知,甘于奉献。拒绝灯红酒绿、奢侈漂浮,洁身自好,赢得公众信赖。
探析之二:中外法官司法能力之比较---考量
法官所从事的执法活动是一项崇高的职业,法官要以法律为最高原则,要忠于法律。法官又是高危职业人,要依法履行好审判权,必须具有较高司法能力,才能慎断明晰案件,才能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法官处在矛盾的焦点之中,是居中裁判人,必须具备准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能力。法官——实际上是尖刀上的舞者,一不小心就会被刀刺伤,而退出审判岗位。因此,法官职业既令人生畏又令人胆怯。而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始终是谨言慎行、慎思、慎独、慎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受社会、文化、经济条件的不同,有着很大的差异。
一、国外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法官的社会地位高,法官准入条件也很高。因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不言而喻了。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法官不仅必须是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而且还要从事律师或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精湛、精厚的专业知识才能被遴选担任法官。之后,还必须经过审判技能和能力、审判管理和运行素养的培训,才能从事审判。法官的培训不仅是理论上的,而且有实践,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就是理论水平在高,没有司法技能,没有灵活的应用能力,也会被淘汰。因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执行法律,而且要解释法律、创设法律。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的要求虽然不及与英美法系国家,但对准入的条件也是相当的苛刻。对法官的要求也非常高,法官从律师和法学院中遴选,必须经过培训。德国要求法官必须是在大学法律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经过预备培训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俄罗斯规定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有5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没有过败坏自己声誉之行为、通过资格考试并受到法官资格委员会推荐的才能成为法官,具有10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才可以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
二、我国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法官能力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1995年前法官进入法院不是遴选,而是由政府的人事部门分配人员进入法院,其人员组成为工人、教师、干部、部队专业军人、高等学校学生。笔者所在法院97人,其中工人占20%,高中文化占25%,教师占5%,转业干部占45%,高等学校学生占5%。法官的学历一般为中专和高中,高等学校的只是凤毛麟角,基本上无法律职业的历史,在岗培训主要是学历教育。1995年《法官法》实施后,法官有了准入条件,但条件不是很高。2001年《法官法》修改后,法官准入条件有了很大提高,法官在岗培训相当重视,最高法院从法官职业化高度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通过自身的努力,法官司法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法院有了自主审查法官遴选的权利,有了自主送法官到国外学习的路径。同时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的学历教育,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法官由于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外部环境下,也不断地注重司法能力的提高,成效显著。沿海省份的法官司法能力与西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相比要高出许多。就基层法院之间相比,经济条件好的、处在沿海城市内的基层法院法官能力比经济条件差的、处在内地的法院的法官能力高;同一个省的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有差异;同一个中院的基层法院;同一法院内部法官的司法能力也有差异。由于差异的存在,公正司法水平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不同,法院的整体能力和形象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目前法院队伍建设和实现公正司法的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探析之三:基层法官司法能力之透视—现状分析
我国约有25万名法官,而基层法院的法官占到这庞大队伍的近70%,基层法院是法院审判工作最重、条件最差、人员素质最低的审判机构,又是直接面向人民群众,体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审判组织。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尤为重要。而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缺失的法官占有一定的比重,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
一、客观原因分析
客观主要有:1、基层法院对法官能力建设认识不足。一味追求的是案件数量,不注重案件的效果;2、法院对法官缺乏相应的实践指导,造成法官凭经验断案,能力不能提高;3、法院对法官能力提高欠缺相应的条件。法院没有图书馆,也没有培训机制;4、法院对法官能力提高没有具体的措施。客观原因虽然制约着法官能力的提高,但根本的是法官自身的主观原因,笔者主要是对法官司法能力主观原因进行探讨。
二、主观原因分析
主观主要有:1、业务知识缺乏。虽然法官要求法律本科文化,但没有达到本科学历的仍然有一部分,就是达到本科学历的,其学历与能力不相配。在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法院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法官没有进行过系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薄弱,有大部分法官是在凭经验在办案,把空闲时间用在玩上面。对于新类型案件不知如何去办理。更为甚者对所办案件法律关系理不顺,对法律条文含义理解不清,说理只是法律条款的全段照搬。法官不能从法理上去分析,去了解,去判断纠纷中的法律关系。许多案件判决结果正确,但裁判文书说不清楚胜败的理由,造成当事人不理解而缠诉、累诉的现象。根本的原因是业务知识掌握不够,业务理论学得不多的后果。
2、审判技能欠缺。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借贷这三类案件,大多数法官抱着一种农民好对付的观念。审判中违背程序法,在解决问题时,不注意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不注意方法,而一味以自己为中心,沿袭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有时以走向极端完全采取辩论式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诉权。在调解中,不善于调解方法的运用,不善于调解、疏导工作,对当事人不是讲理说法,而是采取冷、狠,当事人不满意。主要的是法官在处理案件后不善于总结审判的经验,不善于学习好的处理方法,不善于思考当事人内心想法,不善于观察当事人动态的原因,使审判工作变成一种僵化模式,其审判技能得不到提高。
3、司法观念滞后。审判要适应新形势,审判要在发展中变革、法官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肖扬院长提出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民法官必须要树立‘中立、透明、公开、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并自觉地以这些现代司法理论为指导,适用和驾驭具体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正确思考和解决各种法律争议”的现代司法理念。这一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做到公正、文明、高效、公开、平等,然而,在基层的法官中,把现代司法理论作为一个理论概念,没有放在头脑中,因循守旧的司法理念在审判中表现为:以旧的理念开展审判,来处理纠纷,庭审时不是保持中立,判决时也不能做到公正,在审理期限上久拖不决,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格格不入,其思想与司法理念相距较远。
4、法律解释运用较差。法官办案,不仅正确认定事实,严格程序,还要准确适用法律,才能完成好每一件案件的裁判。法律适用看起来很简单,案件事实查清了,找好法条用上去就行了。其实并非易事,法律适用的过程应当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是裁判的重要一个环节,法官不仅要查找法律法条,而且要对法条进行立法、目的、历史、系统等解释,并且要区分上位法和下位法,对法律相互规定的冲突问题要进行辩析,找出适合案件事实的法律、法条才能准确适用。目前的通病是不分上、上位法,不分法律事实、性质,只要每部法律上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均加以引用。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和合同案件,均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相关条文引用,这样适用法律是不正确的。
5、创新能力差。法官不是工厂的流水线机械地生产其产品,法官是人,是有能动性的人,法官应当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观点。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应当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思考司法体制和司法队伍,司法管理、司法资源问题,探索现有司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找出问题的原因与对策,以利于法院的改革。但是基层法院法官不愿去探索、去创新,其根源是思想观念问题,认为那是高级法院与法学家思考的问题,不是我们去做的,如果我们去做,那我们应该在高级法院和法学院工作了。把创新拒之自己身外。显然,近几年基层法院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是仍停留在表面,参与人数极少,没有取得成果。
6、司法道德缺失。法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体现公正司法的司法良心,但是一部分法官丧失道德,枉法裁判,循私舞弊,把胜诉判败诉,造假案寻私利。如某法院法官,为了自己的私利,造假案,执行某单位,损害他人利益。
7、防腐能力薄弱。只要不接受当事人贿赂,吃一餐饭,喝一餐酒,自己坚持公正审理案件,算不了腐败,这种观点在基层法官中有一定的市场。理由是同学、朋友请吃、说情,是碍于情面,同时又可让同学、朋友去做工作,既不得罪人,又能够处理好案件,这种观点是防腐能力薄弱的表现,是极其错误的。它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就是因为忽视小,而引发大。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为之,勿以恶小而不为”。几年来法官下水的事例就是镜子。仅去年,全国法院有461名法官违法违纪⑧,说明法官队伍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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