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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4:15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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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深文〔2006〕117号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3号许可事项: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设立、变更。
   审批范围不含跨市音像连锁及中外合作音像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文化部令第22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三)《关于落实向深圳市文化局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文法〔2002〕19号);
   (四)《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文市发〔2001〕13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文市〔2001〕5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有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
  (4)主要发起者具备2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5)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7)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4)实行计算机管理;
  (5)配有试听试看设备;
  (6)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除符合设立独立门店(1)—(6)项条件外,还应当与连锁总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变更条件: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的,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和已有门店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连锁直营门店发展计划(原件1份);
  (9)申请人管理人员的资料(原件1份);
  (10)申请人关于连锁经营的配送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的规章制度(原件1份)。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个人的经营字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所属10家门店的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直营门店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3.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三)变更:
  1.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2.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拟增加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申请表格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各区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设立: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变更: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
  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名称)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音像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直营门店、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文化局制 申 明

深圳市_________局:

  本单位保证本审批表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所有项目均需使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本表要求张帖的所有材料,规格大小应与本表一致。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目 录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附任命书)。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三、资金数额证明。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附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七、区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市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称


委派单位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工作简历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任 命 书

  经_____________决定,任命(委派)____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职务),作为企业负责人。

(盖章)或股东签名:

年月日


填报说明:已有主办单位任命文件的,提交任命文件(原件)张贴在本页即可,不需再填写本页。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拟设立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企业类型


资金数额

(万元)
合计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盖章)

年月日


三、资金数额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已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营业资金。
   其中:_____________投资总额(大写);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大写)。

   主办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申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张贴处


填报说明:1.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大小规格缩小到与本页一致。
      2.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核对。如果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可免原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

经营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自建场地

租用场地


座位数

卡拉OK包房数


经营场地草图:



现场查看记录及初审意见:

查看人签名:

年月日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张贴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说明:1.如属本企业自有产权,张贴房产证明复印件。
      2.如属租、借他人房屋的,张贴出租(借)方房产证及租(借)用合同影印件(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技术特长
人事关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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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79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4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建筑节能专项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白银城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平川区、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建设行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实施监督、检查和备案。
第六条 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
㈢有与建筑物围护结构相关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外门窗三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变形)检测报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及相关材料、部品的检测报告等;
㈣所使用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应提供省墙改办签发的《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
㈤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材料;
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验收时还应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第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外墙外保温、内墙内保温等隐蔽的建筑节能项目在完工前应请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审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审查结果将做为节能专项验收的依据。
㈡工程节能专项达到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㈢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节能专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节能专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况,并申请节能验收。
㈣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节能专项质量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并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节能质量做出整体评价。评价合格的出具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评价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重新检查、评价。
第八条 未取得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所缴纳墙改基金不予退还,不得参加与工程建设有关奖项的推荐、评选。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 月。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样本由白银市建设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白银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白银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建筑面积 采暖面积
项 目 节能验收结论 主体构造及保温材质与厚度
屋 项
外 墙
外 窗 封阳台
不封或无阳台
阳台下部芯板
不采暖楼梯间 隔墙
户门
地 板 接触室外空气
地板
不采暖地下室
上部地板
地 面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采暖制冷系统情况
验 收
单 位 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盖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计经委字〔1988〕8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省、市、地、州、县经委(计经委)及工业交通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下列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一)设备有效利用率。
(二)主要设备完好率。
(三)新度系数。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备拥有量及其技术复杂程度,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关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 省、市、地、州、县经委(计经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评优活动。
(四)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七条 省、市、地、州、县工业交通主管各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行业的设备检查、评比;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本行业重大设备改造技术攻关,推动维修专业化和主要备品配件国产化、商品化。
(四)督促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分析重大设备事故,并按规定处理。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八条 企业必须确定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制度和程序,形成设备综合管理体系。
第九条 企业每年应对新增设备的质量(包括工艺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考察工作效果。
第十条 自制设备的企业应当制定设备设计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对制成投产的每一项目应进行质量评价和鉴定,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十一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制定设备售后服务办法,向用户提供维修图纸资料、说明书及必要的备件,并授受用户委托进行操作、维修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遵照国家进出口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进口设备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损耗程度以及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购置原值以及停机对生产的影响等情况,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企业应规定各类人员对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职责,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设备前期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备检修制度,设备事故处理制度,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等)。
第十五条 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精密、大型、稀有及关键设备应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定检查校正精度。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实行检修承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年度计划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守国家规定,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企业备件储备基金,应当按本企业年平均周转期的指标来评价其经济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储备定额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企业应将设备旧零部件的修旧利废纳入节约计划项目。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设备维修性改造计划和状态更新计划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其中一般性的,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重要的,还须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台(项)核算设备改造的实耗费用,并在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的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与业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拟定设备的出租、转让、报废、收益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本身的特点,拟定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维修人员定额、计划检修工时定额、计划修理停歇限额,故障停歇限额、备件储备资金限额、维修费用与大修费用定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与维修的原始单据和记隶,做好统计报表指标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指标是:
设备固定资产 全年净产值总和
(一) =─────────×100%;
创净产值率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制度工 设备修理

主要设备有效 作台时 停用台时
(二) =────────×100%;
利用率 制度工作台时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数
(三)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净产值设备 全年设备维修费+全年大修费
(四) =─────────────×100%;
修理费用率 全年净产值总和
年末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五)设备新度系数=──────────
年末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设备故障停机时间
(六)设备故障停机率=─────────×100%。
设备实际 设备故障

开动时实 停机时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事故分析和报告处理制度。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 有关的省办大、中专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开办设备管理专业,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才。
第三十一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职工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设备管理与维修岗位轮训制度,有计划地培训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干部和企业的职工,建立考试、考核、发证制度。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省、市、地、州、县经委(计经委)及工业交通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检查,并评选设备管理优秀单位。
对所属被评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由各市、地州经委(计经委)及省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其奖金在企业税后留成奖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职工、集体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关键设备大、中修缩短工期提高效益奖。奖金从缩短检修工期所得效益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影响生产的企业,应追究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分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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