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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1:55:40  浏览:9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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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14日)
深府办〔2007〕22号

  《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为缓解国际市场油价上涨、燃油成本大幅上升给燃油电厂造成的经营困难,维持燃油电厂生产正常进行,鼓励燃油电厂顶峰发电,以确保我市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国家实施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合理补偿的原则。对由于国际市场油价上涨给我市燃油发电企业造成的超出物价部门核准的上网电价所对应的燃料成本部分进行合理补偿。
  (二)公平负担的原则。
  1.为促进燃油发电企业节约挖潜,对因油价上涨产生的超出上网电价对应燃料成本的部分,70%由政府补贴,30%由企业通过降低其他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等途径消化。
  2.农网街道办事处柴油机组(原农网镇办柴油机组)与全市实施同一补贴标准,其补贴资金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与市农电总公司各承担一半。
  (三)分类补贴的原则。根据各类燃油机组发电油耗的不同,实施分类补贴。
  二、参与补贴的机组
  参与补贴的机组为我市直接上网的各类燃油机组、通过市农电总公司代售电的农网街道办事处柴油机组(原农网镇办柴油机组)和美视电厂已实施油改气的燃气蒸气联合循环机组。
  三、补贴时段
  本季度每月进口燃料油平均价格低于3200元/吨的,按季度对燃油机组发电企业进行补贴;不足一季度的月进口燃料油平均价格等于或超过3200元/吨的,在次月直接对燃油机组发电企业进行补贴。
  四、补贴标准的计算
  补贴单价=[补贴时段平均燃油(气)价格-上网电价对应燃油(气)价格]×发电油(气)耗×70%
  补贴金额=结算电量×补贴单价
  有关说明如下:
  (一)补贴时段平均燃油价格是指进口燃料油平均价格,以补贴时段平均汇率及新加坡纸货市场180号重油零售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加上贴水20美元/吨、税率、运输、仓储等费用计算得出,即为到岸价。
  (二)各类机组上网电价对应的燃料价格是在5000发电利用小时前提下,机组发电不盈不亏所对应的燃料成本价格:
  9E类型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燃油发电机组为2700元/吨(含税,到厂价)。
  6B类型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燃油发电机组为2600元/吨(同上)。
  柴油发电机组为:2100元/吨(同上)。
  (三)发电油耗:
  9E类型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燃油发电机组发电油耗为202克/Kwh。
  6B类型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燃油发电机组发电油耗为225克/Kwh。
  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油耗为230克/Kwh。
  (四)结算电量取深圳供电局每月固定日期与燃油机组发电企业结算的电费电量。
  (五)美视电厂油改气燃气—蒸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补贴标准按不高于燃油同类机组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操作流程
  (一)每月5日前根据月进口燃料油平均价格是否等于或超过3200元/吨,确定按季度或者次月直接对燃油发电企业进行补贴。
  (二)本月确定对上季度或本季度已发生月份进行补贴的,市贸工局在本月10日前负责根据新加坡纸货市场180号重油零售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测算并起草燃油发电补贴方案的请示,送市财政局、物价局核准会签后,在本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深圳供电局在10日前负责书面提供各电厂电费结算上网电量。
  (三)燃油发电补贴方案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贸工局在6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发至各电厂。
  六、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承担的部分从市电价调节准备金中支出;补贴资金中由深圳市农电总公司承担的部分从其专项管理费用中支出;补贴资金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资金支出。
  七、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贸工局、财政局、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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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关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验收”的规定,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村镇居民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5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2000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800亿元,其中三年期480亿元,票面年利率2.89%;五年期320亿元,票面年利率3.14%。
二、本期国债从2000年9月15日开始发行,2000年12月15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81%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1.98%计息;持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五年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97%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
利率3.06%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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