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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1:37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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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不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个不让”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72号)精神,特制定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而未能入学和面临辍学的市本级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当年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孤残学生优先资助。享受家庭经济贫困助学金的学生一般掌握在10%以内(特困生控制在5%以内,要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
已接受“爱心助学行动”(结对、资助)及“慈善助学行动”等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贫困生资助。
  二、资助条件
  (一)一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贫困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4.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5.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学生。
  (二)二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贫困生:
  1.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贫困的;
  2.父母亲单方或双方残疾、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贫困的;
  3.因发生偶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造成家庭经济贫困的;
  4.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致家庭经济贫困的;
  5.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三类贫困生
  当年被全日制高等学校录取并符合上述一、二类条件的大学新生。
  (四)其他资助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资助等级及金额
  凡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凡符合二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将资助对象划分为一级贫困、二级贫困和三级贫困三个等级,并依据不同等级实行相应的助学补助。
  (一)属一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1、2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800—2400元、初中700—800元、小学400—500元;
  (二)属二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3、4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300—1600元、初中400—500元、小学300—400元;
  (三)属三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5、6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900—1200元、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四)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每学年补助:初中830元、小学450元;城镇少数民族学生每学年补助: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凡符合三类贫困生条件的大学新生可到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或就读大学所在地商业银行按有关程序申请在校期间每年6000元以下的助学贴息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负担),也可争取就读大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对特殊贫困大学新生,经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在上学路费、学费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审批程序: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丽水市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须提供相关旁证材料如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等),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和学校贫困学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核定补助等次,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在学校公示7天后方可签署意见,报送区、市教育局审批;高校由各系确定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报时间:学生在每年3月底前申报,学校在每年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区教育局,大学新生执行预先申报,时间在每年5月底前,原则上在当年高三贫困学生中产生,特困大学新生需附相关旁证材料。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三)信息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6月初将全市家庭经济贫困大学新生情况向市慈善总会、团市委、关工委、丽水日报社等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每年7—8月由各成员单位发动社会组织捐赠资助,并及时向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结对资助情况,避免重复资助。
  五、助学形式
  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统一实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上注明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贫困学生,学生交给学校充抵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与教育行政部门结算,高校贫困学生助学由高校具体负责发放(到外地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除外)。
  六、加强管理
  (一)市、区分别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并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数据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推进网络化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管理。
  (二)市、区教育局分别设立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专户计提(中专、高中学校按学费总收入的7%统一提取贫困学生助学资金,奖学金按学费总收入的3%由学校提取使用;高校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常年接受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物资。为避免出现重复申报,社会各界如有意向捐助,也应通过市、区教育局设立的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便于及时跟踪反馈。
  (三)各学校要保证学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
  (四)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助学金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政府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高校要加强对贫困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搞好助学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推动扶贫助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六)建立公示制度。享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骗取助学资金的学校和学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其他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附件:1.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一:

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就读学校

班级


家庭全部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 系
年龄
现工作单位或从事职业
年收入(元)































民政等部门

相关证件及

证 件 卡号


村(居)委会

(办事处)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

人民政府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




附件二:

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现就读学校

家庭人数


父亲姓名

工作状况

上年人均

收入情况


母亲姓名

工作状况


申请理由


村(居)委会(办事处)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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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05]22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05年国家继续实施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进一步支持粮食主产区农民种植优质专用粮食品种,提高种粮效益。良种推广补贴项目重点安排在13个粮食主产省,兼顾非主产省的主产区域。今年安排优质专用小麦1亿亩,每亩补贴10元,共10亿元;专用玉米1000万亩,每亩补贴10元,共1亿元;高油大豆1000万亩,每亩补贴10元,共1亿元。小麦重点补贴优质强筋和弱筋品种,兼顾优质高中筋和中筋品种;玉米重点补贴青贮玉米;大豆继续补贴高油品种。

  今年,国家继续对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等7省以计税耕地为基础的水稻种植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即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东北粳稻)每亩补贴15元,晚稻每亩补贴7元,补贴方案另行下达。

  良种补贴是国家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的重要政策措施,各省(区、兵团)要严格按照《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号)、《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7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让农民直接受益。要认真总结良种补贴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效应,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为保证良种推广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由省(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不得挤占中央财政下拨的补贴资金。

  由于农事季节紧张,为组织落实好今年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请各省(区、兵团)按照附件要求,尽快将承担的良种推广任务分解到项目县(市、区、旗、农场),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申报补贴资金。请于4月25日前将玉米、大豆、小麦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分别报送到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各1份。

  附件1: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2:专用玉米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3:高油大豆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加速我市经济建设的步伐,减轻人口过快增长给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我市的人口机械增长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凡从市外迁入我市(含市属县、番禺市)的常住户口人口和从市属县、番禺市迁入市区(指市属八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常住户口人口均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包括:
(一)招收和调进的国家干部、工人(含农场职工、军队无军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迁入的职工居民家属(含投靠配偶、父母、子女、抱养小孩和弃婴)、亲友;
(三)入学前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和分配的毕业生;
(五)迁入的科技、普教、劳改劳教场所的干部家属;
(六)城镇退休职工的农村子女顶替;
(七)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八)异地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九)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十)随军家属;
(十一)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十二)驻穗办事机构人员的迁入;
(十三)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
(十四)华侨、难侨归国家定居;
(十五)煤矿井下工人家属;
(十六)自理口粮入户;
(十七)“农迁农”入户;
(十八)落实政策人员回市。
二、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按迁入人数控制,县(含番禺市,下同)人口机构增长按净增人数控制。全市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主管,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和分县、分部门的年

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印发《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和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统一规定,在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内进行审批,不得突破。
三、计划管理原则是既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总量,又提高迁入人口的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我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对中专以下(不含中专)
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下(不含中级)技工原则上不予批准进入市区(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批准进入市区的人员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政策和计划管理原则的迁入人
员,市公安局或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有权拒办落户手续,粮食部门不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四、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从市区外迁入市区(包括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及在市区内“农转非”、自理口粮入户的下列人员,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调入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的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子女;
(三)调入市区农场的职工及随调(迁)家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需转户粮关系入市区的人员;
(五)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六)企业办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
(七)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不含企业办技校)毕业生;
(八)国家分配计划下达后,增加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九)接收录用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校自费毕业生和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
(十)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和外地驻穗办事机构迁入人员;
(十一)侨汇购房照顾迁入市区的人员;
(十二)迁入市区的职工居民家属(包括投靠配偶父母、子女)、亲友等;
(十三)符合规定自理口粮入户的人员;
(十四)迁入市区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人员(即“农迁农”);
(十五)科技干部家属(含普教系统干部家属等)、劳改劳教场所干部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农转非”的人员;
(十六)市区内“农转非”的人员(包括征地、招干、招工、录用自费生、技校招生和分配、民办教师转公办乡镇机关聘任制干部转录用、乡镇计生专职人员等“农转非”);
(十七)进入市区务工、务农、经商和从事其他劳务以及在外地驻穗办事机构工作的暂住人员。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迁入、暂住人员以及市区内“农转非”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十年以上)、落实政策、退休顶替调(迁)入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市区安置,家庭基础(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区的离、退休人员(含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以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市区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身边确实没有子女,按规定允许一个子女来身边照顾的;在外地无人照顾来市区投靠直系亲属的
老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区参军回市区的复退军人;粤府〔1989〕125号文件规定的退伍义务兵;穗府〔1982〕166号文件规定的复员干部;穗府〔1985〕129号文件规定的转业志愿兵。
(四)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离、退休、退学、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五)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分配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和毕业生;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六)经批准调进的担任省、市副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按国家规定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其符合政策随调(迁)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转)入市区的配偶子女。
(七)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符合调整安置条件来市区入户的归国难侨。
(八)从事环卫、保安、保姆业以及境外来市区和探亲访友、旅游、来市区联系业务停留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暂住人员。
(九)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免收增容费的人员以及经市计委批准减、免收增容费的人员。
六、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按本规定附件《广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标准一览表》执行。
七、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收取,属迁入常住户口人员的,由市建行三支行代收,属暂住人员的,由市建行三支行或所在地派出所代收。
在收取的增容费中,除按本规定的第四条的第(十)、(十一)项的费额存入“市政增容费”专户外,其余的增容费全部存入“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科、教、文、体、卫等社会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加强人口管理
正常经费支出。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的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有关实施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和征收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计委会同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九、各县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办法,与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同步实施。
十、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实施。实施后,各单位现行的各项有关人口管理收费一律停止收取。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
|序号|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元/人) | |
|--|---------------------|--------|-----------|
| |调入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随调配偶 | 10,000 | |
| 1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家属 | 3,500 | |
|--|---------------------|--------|-----------|
| |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无军籍人员 | 10,000 | |
| 2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子女 | 3,500 | |
|--|---------------------|--------|-----------|
| |调入的农场职工和随调配偶 | 10,000 | |
| 3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家属 | 3,500 | |
|--|---------------------|--------|-----------|
| 4 |从外地招收需转户粮关系入市区的干部、工人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5 |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6 |企业办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 | 10,000 |由企业负责交费 |
|--|---------------------|--------|-----------|
| 7 |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8 |增加接收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 | 10,0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9 |接收录用的外地自费和单位委培的大中专毕业生| 13,0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序号|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元/人) | |
|--|---------------------|--------|-----------|
|10|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外地驻穗办事机构| 13,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定编内迁入人员 | | |
|--|---------------------|--------|-----------|
|11|侨汇购房照顾入市区的人员 |外汇券13000|由个人负责交费 |
|--|---------------------|--------|-----------|
| |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10,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违反计|
| | |------------|--------|划生育的加倍收费 |
| |迁入市区的职工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3,500 | |
| |居民家属(含“非|------------|--------|-----------|
|12|迁非”和“农转 |投靠子女 | 3,5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非”) |------------|--------|-----------|
| | |投靠配偶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
| | |投靠亲友 | 13,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3|自理口粮入户的人员 | 13,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4|“农迁农”迁入的人员 | 3,5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5|科技干部家属等“农转非”的人员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16|市区内“农转非”的人员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 |从事种养殖业(农、林、茶| 一年240 | |
| |临时进入市区务 |、渔)的临工、合同工、流| 半年120 | |
| |工、务农、经商和|散工及从事搬运、装卸人员| 季度60 |有单位聘雇的由单位负责|
|17|从事其他劳务以 |------------|--------|交费,无单位聘雇的由个|
| |及在外地驻穗办 | | 一年360 |人 |
| |事机构工作的暂 |其他人员 | 半年180 | |
| |住人员 | | 季度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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