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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泰安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47:15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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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泰安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4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泰安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泰安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职能


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学前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白玉翠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朱杰、市教育局局长桑新华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编办、公安局、妇联、妇儿工委办组成,市教育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议题筛选、会议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经主任批准可召集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学前教育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主 任: 白玉翠 副市长
副主任: 朱 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桑新华 市教育局局长 
成 员: 高 峰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永江 市卫生局副局长
潘士祥 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保群 市建设局副局长
尹逊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勇 市民政局副书记、副局长
刘增祥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巩华仁 市编办副主任
高黎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桂香 市妇联副主席
朱圣英 市妇儿工委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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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特区不应查验任何证件

杨 涛


记者在5月18日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周国庆处获悉,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俗称“边防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该措施目前已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南方日报》5月19日)
深圳、珠海等特区在刚设立的一段时间,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制度,在当时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吸引了大量的资本和人员的进入,形成了一种“低地效应”,从而使这些特区人员爆满,城市设施的建设难以负荷,同时违法犯罪也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特区实行“边防证”制度,相应地在控制人口的流入特别是对于防范违法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相对合理性。
然而,时代的变迁,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许多经济制度不仅在特区实行,在全国范围也普遍实行,特区不“特”了,因此全国人员的流动也不再一味往特区,而是更加理性地流动,特区人口压力有了极大缓解。同时,特区的城市建设的各种软硬件趋于完善,城市能容纳更多的人口,治安防范也有了极大提高。更重要的,市场经济要求全国统一市场建立,人口能自由流动,不能人为地对不同的人员进行歧视性限制。在这种背景下,“边防证”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任何公民只需要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边防证,边防证的办理已经没有什么特别控制措施,也起不到任何控制人员进入特区的作用。反而,我们看到,边防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牟利的工具,公民要办理边防证,只需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钱就可以办理,这一制度的存在给政府为自身牟利提供了正当化理由。
因此,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的举措,可以说是顺应了形势的发展,也是顺应了民意。事实上,现在存在的“边防证”制度本质上是对公民自由一种侵犯,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行走,这是一种宪法保护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除非是特殊的区域,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也没有权力限制这种自由。而将整个城市当作特殊区域完全隔离起来,要求特殊的证件进入,而这种隔离又没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了,这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必须尽快废除。
不过,广东省边防部门在拟取消“边防证”查验程序的同时,却保留了还需凭身份证进入特区的查验程序这一尾巴。然而,这种查验身份证的要求既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也与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相违背。《居民身份证法》对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可以在遇到下列情形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进入特区要求凭身份证,起不到控制人口的作用,任何人有身份证就能进入。如果说,查验身份证能起到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作用,那这种理由对于任何城市都适用,那是不是进入每个城市都要先查验身份证?何况,能不能因为能查缉到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而侵犯大多数人的自由,能不能戴上“有色眼镜”将所有进入特区的人都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呢?所以,这一尾巴也必须割掉。
在一个自由的国度,是公权力对公民的权利有节制地限制的国度,当我行走在自己的国土上时,我不希望经常有人无缘无故要查验我的证件,自由是我这个实在的人所拥有,而不属于我的证件。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和职工看不起大病和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中、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病统筹救助是指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超过部分(城乡居民3万元以上、城镇职工13万元以上)由政府出资与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统筹,进入大病统筹救助报销。
第三条 大病统筹救助面向城乡各类参保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无缝衔接,统一领导,整合资金,统一制度,集中办公,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向大病倾斜,有效解决参保人员看大病难和因病致贫问题。

第二章 大病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及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救助政策。
第五条 凡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不能享受大病救助政策。

第三章 大病救助标准

第六条 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助标准:
1、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予以报销,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90%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第七条 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1、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进入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为90%,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第四章 大病救助程序

第八条 大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无缝隙衔接。
第九条 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城镇参保职工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报销,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程序报销。
第十条 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住院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要结算个人自费部分,救助部分由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结算。具体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1、按照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转部分大病救助基金。
2、按照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划转部分大病救助基金。
3、将城镇参保职工大病互助救助基金统筹纳入全市统一的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
4、整合部分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全市统一的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
5、大病救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6、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全市大病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医保、农合资金划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当年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大病救助预付制度改革,简化程序,缩短资金拨付周期,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减轻医院垫费压力。同时,各医院要坚持规范检查,合理用药,积极推行单病种临床路径管理,严格控制住院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可适当调整大病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等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统一领导全市大病统筹救助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市医改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人社局医保处、市民政局医疗救助科、市卫生局农合办、市财政局社保科等相关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政策衔接。
1、农村“五保户”、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对象在享受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住院费用部分按照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2、城乡“低保户”在享受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住院费用部分按照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3、全市各级工会、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筹资的优势,共同推进大病统筹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在大病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了补助资金的;
2、虚报、克扣、贪污、挪用大病救助资金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制定,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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