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18:17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八届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柳锦州
二ОO三年五月二十日
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惠城区、惠阳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摩托车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自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规定的时间起,停止办理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摩托车入户,其他地区实行限量入户。政府扶持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惠城区中心区是指惠城区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惠环等七个办事处所辖区域。
第五条 三轮、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期满强制报废。
惠城区、惠阳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牌照的摩托车报废后,原有牌照作废。现有牌照的摩托车被盗抢无法找回的,不再补办摩托车入户。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的,应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六条 摩托车安全性能、废气和噪音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禁止假牌假证、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的摩托车,除牌证外,必须持有通行标识。通行标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
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无通行标识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乘载和行驶,严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行驶,严禁使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
第十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
第十一条 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应按规定停放。
第十二条 禁止助力车上路行驶。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三条 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摩托车时,应告知购买者关于本规定对使用摩托车的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牌假证摩托车(含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上路行驶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罚款、吊扣6个月驾驶证,并暂扣车辆;
(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
(三)无号牌、无行驶证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吊扣3个月驾驶证,并暂扣车辆;
(四)无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
(五)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
(六)摩托车超载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吊扣1个月驾驶证;
(七)使用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的,处2000元罚款;
(八)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不按规定停放的,处50元罚款、吊扣1个月驾驶证;
(九)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