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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49:48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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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0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促使企(事)业单位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在我区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责任者,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项目总投资的0·5%以内的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补充劳动保护设
施项目; (二)有重大事故隐患,收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又逾期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五千至二万元; (三)劳动场所的生产性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超过国家标准,收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一千至一万元; (
四)发生伤亡事故,每重伤或急性中毒一人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每死亡一人罚款二千至五千元;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不进行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六)生产、使用、引进不符合安全要求设备的,除令其停止生产
、使用、引进外,并处以设备原值1%的罚款; (七)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八)不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罚款五千至一万元; (九)转嫁尘毒危害的,罚款五千至五万元;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第五条 给予企(事)业单位罚款的同时,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本人月工资额(没有固定工资的,按平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至二十的罚款,并扣发当月奖金。
第六条 经济处罚的具体罚额,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事故性质、预防难度和责任大小决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免于处罚。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经济处罚标准加倍处罚。 (一)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死亡、重伤和急性中毒事故的;(二)发生死亡、重伤和急性中毒事故后,由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至在一个年度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三)发生重伤、死亡、
急性中毒事故和患职业病后,隐瞒或谎报的; (四)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以至造成死亡、重伤、急性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因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行为被罚款后,仍逾期不解决的,每超过一个月,按第一次罚款额的百分之二十予以再罚,直到解决为止。
第九条 受罚单位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向指定银行如数缴付罚款,个人罚款由企(事)业单位从被罚款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向指定银行缴付。逾期不缴的,由银行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对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一次罚款五千元以下的(含五千元),由县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执行;一次罚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含一万五千元),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执行;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罚款和一次罚款超过一万五千元的,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执行。上
级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受经济制裁的责任者,需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经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对经济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经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
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进行修改:
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劳动保护监督机构”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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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29号

2003-01-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实行企业采集方式。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标准》,于近期统一开展软件的测评工作,公布合格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为保证测评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见附件1)和《申请评审单位须知》(见附件2)的要求,对申请参加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初审,向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推荐参加评审的软件及开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软件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地的推荐资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推荐工作由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稽查局共同负责,流转税管理处牵头。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于2003年2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推荐时间顺序安排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测试合格的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软件,各地税务机关不得推广使用。
五、各省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申请评审软件企业的推荐工作,统一组织,认真审核被推荐企业的资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确定推荐软件开发企业户数,按时组织申请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上报测评资料。如果本地区没有可以推荐的软件开发企业,此次可以不向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推荐。在组织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工作时,可选择总局统一公布的合格软件使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
2.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 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 公告

为了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优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实现企业采集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由具有软件开发和维护能力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统一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统一组织测试评审,测试评审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用户选择使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组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二、评审组织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三、申请评审单位应将评审申请文件于2003年2月15日前递交到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
四、公布评审结果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 //www.chinatax.gov.cn)、《中国税务报》上发布公告。
五、联系电话: 010—63417793 63417701
六、联系人:龚军 刘锋
七、邮编:100038
附件2:

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一、申请评审单位资格
(一) 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合法经营单位。
(二)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软件系统的自主开发单位,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税务行业软件开发经验,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拥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申请评审单位须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书面推荐。
(四)申请评审单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影响评审工作的,不得参与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取消已获得的合格资格。
二、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领取相关资料的方式
(一)领取《评审申请函》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 //www.chinatax.gov.cn)下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标准》由申请评审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工作办公室领取。
三、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一)评审申请函(附件2—1);
(二)软件产品及文档(包括软、硬件使用的环境要求);
(三)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计划;
(四)软件产品使用地区情况说明;
(五)申请评审单位概况(附件2—2—1、附件2—2—2);
(六)资格证明文件(附件2—3);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推荐函。
四、申请参加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报送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申请评审单位应认真阅读评审文件,详细了解相关要求。凡申请评审单位的申请评审文件(内容)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二)任何要求对评审文件进行澄清的申请评审单位,应在2003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询问。
(三)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申请函及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四)申请评审单位应按评审申请函格式完整地填写(详见附件2—1)。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评审文件正本1份,副本15份,正本和副本内容应一致,正本统一装订,副本按内容分册装订。
(二)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评审申请人或被授权人签字认可。
(三)电报、电话、传真评审申请文件概不接受。
(四)需提供完整的软件产品2套。
(五)需提供15本操作手册(或操作指南)。
(六)需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2名)、技术人员(1名)和软件设计人员(1名)。
六、软件开发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如为各税综合申报软件,此次只测试增值税申报部分的功能
七、评审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评审工作组,统一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
八、评审费用
(一)评审费用 元/件;
(二)不论评审结果如何,申请评审单位应承担所有软件评审的费用(包括编写和递交本单位评审申请函有关的费用)。
附件2-1:

评 审 申 请 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告,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申请评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评审单位全称),提交下述文件和产品:
(各文件名和软件产品名)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已详细了解全部的评审文件内容,放弃对它提出任何问题的权利。
2.同意及时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评审有关的任何资料。
3.如果申请评审后撤回申请的,我们全额承担已发生的评审费用。
4.我们同意承担评审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评审合格后,我们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随时增添或修改我们的产品,直到满足税务机关要求为止。
6.我们完全遵守税务机关的保密规定和要求。
7.我们已支付评审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单据号)。
与本评审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电报、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申请评审单位代表人姓名:
地址:

公章:

v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2-1:

申请评审单位概况

(包括分支机构、维护网点地址、电话及负责人)

(略)


附件2-2-2:
软件技术人员情况表
项目
序号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从事本项目工作时间
备注

管理人员

 

 
 
 
 
 
 
 

 
 
 
 
 
 

 
 
 
 
 
 

 
 
 
 
 
 

 
 
 
 
 
 

软件开发人员

 

 

 
 
 
 
 
 
 

 
 
 
 
 
 

 
 
 
 
 
 

 
 
 
 
 
 

 
 
 
 
 
 

软件服务人员

 

 

 
 
 
 
 
 
 

 
 
 
 
 
 

 
 
 
 
 
 

 
 
 
 
 
 

 
 
 
 
 
 

附件2-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请评审单位情况一览表

单 位 名 称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单位成立时间
 

职 工 人 数
 

4.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授权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名称(公章):



关于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做好两节期间工业领域经济运行工作,合理组织安排节日期间生产和职工生活,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市场供应保障有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工业生产。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做好节日期间生产安排,科学安排煤电油气生产,确保连续性生产企业生产安全有序,重点行业和企业生产正常运行。做好节日期间重点消费品、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及其他热点消费品等的市场监测和产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
  二、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安排好节日期间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节日期间本地区工业运行情况,特别要重点跟踪了解涉及居民生活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的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继续做好工业领域煤电油气保障协调。密切监测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生产资料等运行要素的供需动态,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本地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节日期间工业通信业领域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生产资料等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
  四、扎实做好工业应急协调和通信保障。针对节日期间特点,提前做好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对措施,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影响。做好应急防控药品生产、储备和调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强化安全意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民爆安全生产,做好通信保障。
  五、切实做好节日应急值守工作。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应急值守。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按程序要求及时上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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