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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28:21  浏览:9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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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缓解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负担偏重的不合理现象,根据《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及军分区直属武装部为单位集中训练和举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本着“依据任务、平衡负担”的原则,在企业事业单位提取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中统筹。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项目列支。具体标准为:
(一)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当年有训练任务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6‰,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4‰的标准统筹;
(二)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当年没有训练任务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O.8‰,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6‰的标准统筹;
(三)未建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8‰的标准统筹。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军分区司令部和市财政局(中央、省驻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驻唐山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区的人武部将其训练任务和组建民兵组织的情况提供给征收部门,可酌情减收或者免除当年集中训练活动统筹费:
(一)超出正常训练任务,数量较大的;
(二)当年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给企业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经省军区司令部和省财政厅批准减免的。
有重武器保管任务的单位可减交职工年工资总额0.2‰的统筹费,但应将减交的这部分统筹费用于武器的安全和技术管理。
第五条 市属(含)以上事业单位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统筹,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市属(含)以上企业单位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统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市属(不含)以下事业单位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统筹,由所在县(市)、区、场的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市属(不含)以下企业单位民兵训练活动经费由所在县(市)、区、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负责征收的部门可从统筹的集中训练活动经费中提取5%的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加强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征收管理,奖励先进征收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收取集中训练经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从市收费管理局领取。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应于当年10月底前一次性征收,12月底前筹集完毕,翌年1月底前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集中训练活动经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征收单位要按规定将征收的训练活动经费及时足额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为保障市统一组织的民兵集中训练演练和举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各县(市)、区、场财政部门要将当年实际缴入本级财政专户的集中训练活动经费总额的8%上缴市集中训练活动经费专户,由军分区掌管使用。
市本级征收的集中训练活动经费,原则上85%返还缴费企事业单位所在区财政专户,开滦矿务局、唐山钢铁(集团)公司和唐山三友碱业(集团)公司也按上述比例返还给企业,由本级人武部掌管使用;其余15%由军分区掌管使用。
军分区司令部和县(市)、区人武部及军分区直属武装部应根据训练任务和举行重大军事活动情况,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使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集中训练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及军分区直属武装部组织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和重大军事活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教器材购置费、训练服装费、训练奖励费、训练基地建设维修费等项训练保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军分区司令部和各县(市)、区人武及军分区直属人武部要加强对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央、省驻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缴纳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统筹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时、未足额交纳和拒不交纳的,以及截留、挪用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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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封面)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申请时间: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名称:                       单位:人、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产品


职工

人数

净利润

上缴

税金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

权 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

案文号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主要建设内容








申请支持方式及金额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

中小

企业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无偿资助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人、万元

单位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业务


职工

人数

净利润

上缴

税金


资产

总额

所有者

权 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主要业绩










申报理由










申请资助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

中小

企业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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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人字[2003]第 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工作中,就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进行了试点,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了认真落实《2001年—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大幅度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六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执法的繁重任务,“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和坚强卫士”,关键在于不断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几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转变职能,体制和机构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市场监管模式和执法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干部队伍和基层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基层一线执法队伍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和执法监管水平,都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在新形势下,必须狠抓基层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要从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需要,以培养基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与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考核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持证上岗,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责,这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干部学有所用、学有实效,熟练掌握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措施。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监管执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统筹规划,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扩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培训、考试、认定工作,其培训内容、考试认定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范围内应该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工商所组织实施,其他地方可以选择部分地市在工商所中进行试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进一步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
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形势、职能和任务对干部尤其是工商所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各地在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中,可以采取普遍轮训的方法,以考促学,逐步提高,不断完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档案制度。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者,应离岗培训,补考合格经重新认定后继续上岗工作;补考不合格者,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继续工作,或者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通过在工商所开展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的试点工作,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努力达到以下基本任职资格标准: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钻研业务,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和办案能力。(三)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四)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三、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是在基层工商所进行岗位资格考试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市场监管执法技能等几个方面。强调“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统筹安排。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多渠道、多形式、多手段、多方法地进行培训,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辅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学习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5天。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刻领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用十六大精神统揽全局,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紧紧围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应知应会专业知识与市场监管执法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法律规则办事的思想观念,全面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地做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
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扩大试点工作,是“十五”期间全系统教育教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认真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教育试点单位广大基层干部高度重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要以开展岗位资格培训为契机,改革教育方式和培训手段,形成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提高培训效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考试等情况。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防止培训和考试走过场,不能片面追求合格率而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全面实施这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将开展该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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