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1:03:40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3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制定的《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市容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依法成立的环卫专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通过提供劳动或其他服务而征收的有关费用。包括:各种废弃物的收集费、清运费、处理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常(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固定店铺、临时摊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营业性车辆垃圾处理费、营业性车辆停车场、站垃圾处理费等。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缴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凡在阳泉市建成区内、产生和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种废弃物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城市常住人口、城市暂住人口、营业性车辆、营业性车辆停车场、站均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阳泉市建设局是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城区、矿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级环卫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单位。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执行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持有委托书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执收人员要统一佩带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员证,并接受各级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环卫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并按一定比例提取劳务费。凡未接受委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正式票据。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由市财政开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集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要健全收费制度,严格票据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

(一)城市常驻人口垃圾处理费由环卫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收取。其中,对于已实行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向物业公司收取垃圾处理费;暂住人口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直接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摊位、沿街固定店铺,按月向所在地的环卫管理部门缴费,临时摊点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三)建筑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缴纳垃圾处理费并在指定地点倾倒,委托环卫部门运输的,由建设单位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运输协议并支付清运费,也可由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负责托收承付。

(四)各种营业性车辆(火车除外)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客运和交通运管部门代征;建设施工行业由建设主管部门向外来施工队代收后,按月向辖区内的环卫部门缴费。

(五)其他单位、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六)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免征收垃圾处理费;近郊农民进城售菜凭政府直销证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免征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的时间缴纳,不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环卫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故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害环卫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对侮辱、殴打或阻挠依法执行收费和服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侮辱殴打环卫职工事件、保障环卫职工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操作,保证服务到位。对服务不到位造成环境卫生状况恶化的,被服务单位可向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环卫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阳泉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性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机关、团体等企事业生活垃圾清运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卫生费、固定店铺卫生费、马路市场临时摊点卫生费、营业性车辆停放场(站)卫生费、建筑垃圾处置费、门前人行道清扫保洁费等项收费同时取消。其余各项仍按阳政发[2000]38号文件《阳泉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性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或由服务机构与被服务单位协商收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0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注 释
汽车各类汽车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不法行为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不法行为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简化了出口退税手续,方便了出口企业及时退税,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但据一些地方反映和我部调查了解,最近发现少数出口企业违反正常的外贸经营程序,“四
自、三不见”的业务现象有所抬头,某些地区出现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企业和有关部门,采取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真专用发票填写虚假的进项和销项税额等手段,达到少缴税、多退税的目的。部分出口企业被骗受损成为骗税分子利用的工具,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及出口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退税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好地促进今年外贸出口任务的完成,特再次将《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一些地区和少数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出口企业中深入开展法制观念和全局观念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把防止本地区(公司)的出口企业骗退税行为的发生作为一项大事来抓。各
监察、纪检、审计、财务及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并密切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二、各出口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靠苦练内功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要依法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不得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收购、成交出口产品。
三、各出口企业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财务、单证流转等规章制度;企业的办税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增强防止骗税的能力。
四、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出口退税稽核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对出口企业在“四自、三不见”方式下成交的出口产品退税一律不予稽核。
五、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对本地区(公司)的出口企业今年以来在“四自、三不见”方式下成交的出口产品退税情况认真组织一次清查。对已发现问题而未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的不能再申报;对发现问题而已申报退税的,要立即向税务部门反映;对属于已经报退的出现问题
的税款,要主动将退税款项退回税务部门。
六、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在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造成出口企业损失的,要分别不同情况,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给予处理,以尽量减少损失。
(一)凡能够定属于供货企业或中间人责任造成企业损失的,要根据经济合同法等积极追回有关货款或税款;
(二)对有关部门出具内容不实凭证或伪造出口退税凭证造成企业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三)对弄虚作假和确属不法分子所为的,要直接提请监察或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决不能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四)对出口企业或企业法人直接参与骗税的,要提请有关部门分别予以罚款、停止出口企业退税权和撤销出口经营权等处罚。
七、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对由于管理松驰、玩忽职守、屡次发生上当受骗的出口企业,决不能姑息迁就,要相应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对已查证落实属主动参与骗税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已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对未构成犯罪的
当事人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纪处分。
八、请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转知所属企业并将本地区、本公司按上述要求组织清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或建议,在七月三十日前报我部(计财司)。联系电话:5198658;传真:5198921


国税发〔1992〕156号 1992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这一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外贸事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通过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据调查,在已发现的骗税案件中,除个别出口企业与不法
分子勾结骗取退税外,不少出口企业是因急功近利,违反外贸经营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以下简称“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这种交易并无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
证均是伪造的,从而为不法分子骗取退税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经我部、局研究决定:
一、各类外贸出口企业要加强对出口业务的管理,端正经营作风,不得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收购、出口产品。
二、税务机关和经贸稽核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成交的“四自三不见”业务,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一律停止退税直至取消出口经营权,并对有关当事人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纪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4年6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