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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30:48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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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46号

1998-04-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
  二、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的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三、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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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75号




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管理工作,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从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参加考试人员应具备环保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考试拟于7-12月进行,每月一次,每次200人,地点设在北京。考试合格者,由我局颁发相应岗位证书。

  三、我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各期考试的报名事宜。参加考试人员可通过www.sepa.gov.cn及www.china-eia.com网址查询具体考试地点、时间和报名方式。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评司 应利

  电话:66556408

                    二○○五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环评  考试  通知

  抄 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函[2003]171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
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制定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
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遏制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省人民政府14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3]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包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交通事故“黑点”排查
(一)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事故多发:一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3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多发点:100一500米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地。
事故多发段:道路上500—2000米范围内或桥、涵洞全程的事故发生地。
1、省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省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高速公路: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10车以上相撞交通事故的路段;
(2)其他道路:3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
(3)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事故多发点段。
2、市州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市州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3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
(2)一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3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路段;
(3)经市州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事故多发点段。
3、县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多发点段,可视为县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二)道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道路安全隐患点段:
1、道路建设不符合JTJ001—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规定的路段;
2、存在路面障碍物,或路边行道树、路边建筑物等浸入公路界限,有碍交通安全净空和交通安全视距的路段;
3、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的路段;
4、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路段;
5、其他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三)排查制度
1、由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参加,负责本辖区内的事故“黑点”排查工作。
2、排查采取分析事故资料和实地勘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对近3年来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建立排查责任制度,及时进行排查。对排查的事故“黑点”,必须有照片、具体位置、事故案例、隐患分析、治理建议等具体内容,并逐项登记造册。
3、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当地政府和市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上报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情况;各市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4、由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下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排查的交通事故“黑点”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排查和审核结果汇总。
二、交通事故“黑点”治理
(一)治理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并协调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工作,交通、公路、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为治理责任单位。
1、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事故“黑点”的治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除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交通标志标线的完善,县市区政府负责除交通、公路部门管辖以外的乡村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如各地出现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明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并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做出安排。
3、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道路两旁的集贸市场进行整治。
(二)治理要求。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交通事故“黑点”进行分析研究,科学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遵循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建立治理交通事故“黑点”档案,包括治理前后的对比照片、图纸和技术参数、治理措施。经费投入、治理时间、治理责任单位、竣工验收文件等内容。
3、交通、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建设、农机、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根据交通事故“黑点”路段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量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交通事故“黑点”治理验收
市州、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负责对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州、县市区的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市州、县市区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行政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1、未及时对本辖区范围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认真研究;
2、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划和计划治理交通事故“黑点”的;
3、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交通事故“黑点”治理责任制或未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
(二)交通、公路、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农机部门在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1、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或不及时报告造成治理不到位的;
2、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
(三)交通事故“黑点”治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1、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县市区以下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市州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督办;
3、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特大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市州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省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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