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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6:20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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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对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确保“312工程”(三项计划、12个项目)的实施,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由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部门力量,研究解决农村教育工作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机构。
二、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成员。
组 长:吴 恒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宋晓天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益中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张明沛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成 员: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章远新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郑恒受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蒋和生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潘志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沈德海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曹国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段显仁 自治区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三、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审议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议题、总体规划及工作进程;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研究实施“312工程”的具体方案,解决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为农村教育多办实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区农村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经组长同意,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研究内容及开会时间,经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同意,提前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务必参加,成员因公外出的,由成员单位派其他负责人出席,或由联络员把成员单位意见带到会上交流。联席会议印发的会议纪要,由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过召开会议,研究问题,指导工作的开展。
五、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主 任: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兼)
敝魅危何夤?nbsp; 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张建虹 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陈跃波 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基建处处长
胡治高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
黄文毅 自治区教育厅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调研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农村教育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撰写广西农村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准备会议材料;撰写、印发会议纪要;沟通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六、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切实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起草广西农村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及有关的政策、规定,提供联席会议审核;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学校减负项目”、“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进城农民子女就学服务项目”、“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和“扶贫关爱项目”等9个项目;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园教育;总结推广农村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落实“普九”的攻坚和“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确保“两基”目标如期实现;切实加强农村初中和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境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总结推广农村中小学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的经验,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深化农村学校教育手段和方法的改革,促进全区农村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整合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三教统筹”;主动与农业、科技部门联系,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将广西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农村教育的各项发展任务,指导编制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努力增加投入。对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债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村教育项目。严格收费标准,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整治中小学乱收费,促进农村教育健康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人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教育“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机制。督促各地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要求。督促各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确保农村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安全运转。推动各地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查处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
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示范场所,农业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的培训作用,每年培训农民超过150万人次。每年选派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学校培训农业技术教育师资,免费或优惠向农村学校提供农业技术教育基地。与教育、科技等部门一起,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积极参与和指导农村中小学开展农业科技活动、开展“绿色证书”教育,促进农村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农业先进技术传播项目”,组织开展有利于农村教育的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与教育、农业等部门一起,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组织科技人员指导和帮助农村学校加强科技教育,面向农村中小学生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开展科技小发明活动,提高农村学生科技素质和创新意识。大力开展农村学校课内外科技活动,举办农村青少年科普巡回展览、报告,组织农村学生参观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参加各类科技竞赛。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负责组织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入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负责组织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市场的需要实施联合办学,以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建立实现就业目标为导向的高质量培训体系。做好农民工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学校的有关信息。在农村学校宣传和落实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对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积极推行就业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 6周岁的童工。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确保各级各类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学校能够完成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任务,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级各类农村学校编制管理法规、政策,充分考虑广西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等特点,保证农村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要求,加快协调落实广西农村学校编制标准,并指导全区各地编制部门审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必须的土地。
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实施“312工程”中的“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危房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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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政办函〔2008〕3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为加速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08年-2010年,在整合原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新增安排3000万元资金,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
  二、资金用途
  (一)对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
  (二)对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三)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四)对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
  (五)开展“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等其他支出。
  三、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二)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企业应是2008年1月1日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网站上注册的新收费会员企业。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按照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原则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商定。
  (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每年评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申请程序
  (一)项目的资助、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的首月集中受理,具体由市经委负责。
  (二)对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由承担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总结、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等相关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经委(一式5份)。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定合格后,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三)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按评选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奖励。
  (四)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由中小企业填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协议、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报企业所属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门(一式2份)。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汇总审定,并抄送市经委;对审定合格的项目,下达资助资金(全额)计划。
  六、资金拨付
  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资金和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区、县(市)级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25%,区、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安排50%。
  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规定落实。
  市财政安排的奖励、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相关区、县(市),各区、县(市)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doc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1013/20081013_1223859223346.doc

青岛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复印业的合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坏人利用复印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复印业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未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为非法经营,要坚决予以取缔。非营业单位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违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条 申请经营复印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业人员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和经营此项业务的知识技术。
  2.营业使用的房屋、场所符合安全规定。
  3.有相应的设备和资金。


  第四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承印登记管理制度。应指定专人承接业务,并登记委印件数量、性质、内容摘要;承接单位印件时,应查验其单位介绍信,详细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单位介绍信的编号;承印个人印件时,应查验其身份证件,登记、经手人姓名、单位介绍信的编号;承印个人印件时,应查验其身份证件,登记委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编号等。
  2.未经委印者同意,不得留存印件。
  3.发现违法犯罪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严禁承印下列印件:
  1.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各种机密文件、图纸和内部资料、刊物。
  2.未正式发表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和讲话记录。
  3.货币、有价票证和国家计划供应的票证。
  4.内容反动、淫秽和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及其他违禁品。
  5.其他禁止翻印的材料。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成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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