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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57:02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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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教育的改革,加强教学领域里的基础性建设,使职业高中能更好地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我部决定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
改革开放以来,职业高中教育坚持把学校建设、专业设置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社会特别是用人部门的欢迎。近年来,许多地方教育部门,为满足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求,开始研究和制定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对专业设置逐步实行规范化管
理,这标志着职业高中教育正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职业高中发展历史较短,各地专业设置的划分原则不尽一致,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的专业目录。目前,专业设置不够规范合理,有些专业的划分和命名不够科学,如同一名称但内涵相差甚远;相同内涵,名称多样;专业设置涵
盖职业范围不够明确,或是涵盖的职业范围宽窄相差悬殊等,难以与劳动市场接轨,这种状况也给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等带来了诸多困难。
职业高中专业目录是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文件。它规定专业类别的划分和专业的名称,反映人才培养的业务范围和就业方向,是国家确定职业高中教育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导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
的重要依据。
因此,必须尽快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制订工作要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精神,从职业高中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使职业高中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推进职业高中教育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符合科学技术和产业
结构的发展程度和趋势,符合培养具备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的规律。
二、制订原则
由于是首次制订我国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因此,要在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对原有专业设置进行归纳整理:
1、应严格把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农民、中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养目标。对于只宜于在其它教育层次和类型中设置的专业,不列入本目录。
2、专业目录要与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同时体现职业高中学校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专业科类主要按产业结构、管理结构、科技结构等为主进行分类和排列。每一专业都应有相应的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有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
程体系。
3、专业服务范围应适当拓宽,一般面向一个职业岗位群。对少数有特殊要求并有较稳定人才需求的也可设较窄的专业。
4、专业名称要科学准确。《专业简介》要明确培养目标、适应岗位(工种)范围及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理论教学的主要课程和实践教学的主要项目等内容。
5、专业目录的制订要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考虑专业人员的需求。
6、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于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出现的职业和岗位对人才的需求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组织分工
制订目录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职业技术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教育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教育部门共同完成。为充分发挥地方、有关部委、行业和有关研究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分工合作,决定成立“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制订
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一),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业务工作由我部职教中心研究所为主承担。同时成立“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制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见附件二),具体负责专业目录起草工作中的各项业务工作。工作委
员会下设工科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商业服务类、财经类、行政事业类和艺术体育师范类等工作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三)。各类小组分工如下:
江苏省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一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建设和化工、食品等部分)。
辽宁省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二小组工作(主要负责机电部分)。
青岛市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三小组工作(主要负责轻纺部分)。
湖南省教委牵头组织农林牧渔类小组工作。
河南省教委牵头组织医药卫生类小组工作。
上海市教委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小组工作。
深圳市教委牵头组织财经类小组工作。
北京市教委牵头组织行政事业类小组工作。
陕西省教委牵头组织艺术体育师范类小组工作。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对所属职业高中学校1997-1998学年度专业设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并按这次文件规定的专业设置原则,进行初步的归纳合并,汇总后形成材料,于1998年11月底前报我部职教中心研究所。
2、各工作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各地教委提供的专业设置现状的材料,并广泛征求相关部委、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分别起草所负责的专业目录建议稿(包括专业名称、专业简介等)。各工作小组(包括与之相关科类的部委、行业专家)将所负责的部分专业目录建议稿进行初审后,报我
部职教中心研究所。
3、“制订工作专家组”对上述各分类建议稿进行研究、综合后,形成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和有关部委、行业以及职业高中学校广泛征求意见。研究、汇总各方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报送“制订工作委员会”。
4、“制订工作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专业目录审定会,组织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对专业目录进行审议,报教育部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是贯彻落实我部制定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务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一、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略)
二、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略)
三、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略)



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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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区房屋托管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城区房屋托管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房产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我市城区内全民、集体、个人所有的房屋,因不便管理或无力管理,由所有人委托市房屋托管部门托管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屋托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房屋委托管理处负责房屋托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委托管理处的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托管房屋的管理、维修、供暖工作;
(二)负责托管房屋的租金、采暖费代缴工作;
(三)负责房屋托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执行工作;
(四)负责房屋托管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托管实行自愿有偿原则,由房屋所有人与市房屋托管部门签订托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后至五年。
第六条 托管房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产权明确;
(二)房屋建筑资料、使用资料齐全;
(三)房屋主体结构、设备使用功能完好;
(四)无租赁及其他纠纷;
(五)其他必备条件。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托管房屋的建筑、使用等有关资料;
(二)认真履行托管合同,积极配合市房屋托管部门搞好房屋管理工作;
(三)变更房屋承租人及房屋用途的,应及时通知市房屋托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托管房屋的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房屋托管部门的管理,爱护房屋和正确使用设备;
(二)按时交纳租金;
(三)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让、转兑和互换房屋。
(四)发现房屋及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住用或危及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市房屋托管部门。
第九条 托管房屋的租金和供暖费按物价管理权限分工制定的标准执行。并按托管双方协定的期限交给房屋所有人。要求供暖的托管房屋必须具备供暖条件,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
托管房屋的产权、调配权仍归房屋所有人,有关产权、调配权事宜均由房屋所有人自理。
第十条 托管合同签订前,市房屋托管部门应对房屋状况进行技术鉴定,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二)因房屋产权变更的;
(三)因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灭失的;
(四)因房屋所有人陷瞒事实或不能如期提供房屋维修费、托管费,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因市房屋托管部门的管理、维修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造成他人重大损失,使合同无履行必要的;
(六)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结算和支付方式由托管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房屋所有人不能如期担供维修费的,市房屋托管部门有权拒绝维修。
第十三条 市房屋托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托管房屋,发现问题及时与房屋所有人协商并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因市房屋托管部门失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市房屋托管部门应负赔偿责任。
因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过失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过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向市房屋托管部门按规定标准交付托管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托管费按年计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全年计算。
第十五条 各县(市)、郊区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5日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中国侨联、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



根据3月11日召开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做好2011年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现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科学发展、优先发展,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服务广大留学人员为基础,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服务。积极争取更多的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进一步完善留学回国政策体系

1、 制定下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二五”规划》,统筹规划“十二五”期间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加快留学回国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十二五”期间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工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 制定下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出台实施细则,鼓励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 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 在制定《出入境管理法》时,积极研究增加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专门签证和居留许可种类。(外交部、公安部)

5、 颁布实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外国籍留学回国人才申请办理“绿卡”的门槛。(公安部、外交部)

6、 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绿卡”待遇的意见》,解决“绿卡”持有者享受相关国民待遇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7、 制定实施《海外人才为国服务计划(2011-2015)》。(国务院侨办)

8、 继续落实《关于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等政策措施,针对当前出国留学多元化的现象,继续做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的适用工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 认真编制和实施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尽快出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意见》。(国家外专局)

二、以配合实施“千人计划”为重点,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10、 充分发挥政府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作用,配合中组部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与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 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服务机制,指导各地服务窗口协同开展引进人才各项待遇落实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 做好“千人计划”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创业人才、短期、青年等平台的人选评选推荐工作。(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中国科学院)

13、 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优势,根据驻在国特点设立重点引才馆,完善宣传、联系、服务功能,增强人才动态信息捕捉能力。(外交部)

14、 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代表处力量,深入了解、调研驻在国引才机制和最新举措,及时反馈海外人才相关意见建议;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形成各部门共建、共享的机制;积极组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项目交流。(外交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外专局)

15、 积极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真落实为“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外籍引进人才及其亲属办理“绿卡”、长期签证以及国籍变更等工作;积极推进为省区市和中央部门引进的其他海外人才办理“绿卡”工作。(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6、 全力推进未来科技城建设,确保2011年未来科技城全面投入开工建设。(国资委)

17、 筹备成立“第三届国务院侨办海外专家咨询委员会”,继续充分发挥国务院侨办海外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推荐引进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务院侨办)

18、 修订完善“百人计划”管理办法,扩大支持范围,加大支持强度,完善“海外评审专家”制度,加强评审咨询专家库、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库建设。(中国科学院)

19、 启动实施“千人计划配套引智工程”,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海外名师引进计划等重点引智项目,在重点领域、重大专项等方面,依托高校、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外专局、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

20、 加强“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建设,完成联谊交流、协同合作、建言献策、服务社会四个方面的任务。(欧美同学会)

21、 在国内举办2011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建言献策座谈会,在国外召开“21世纪中国”研讨会,宣传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吸引他们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欧美同学会)

22、 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窗口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海外高层次人才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提供好联系渠道和自荐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

三、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23、 继续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一批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提供资金、信息、人才、服务等方面的重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欧美同学会)

24、 充分发挥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对留学人员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继续办好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培训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欧美同学会)

25、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继续开展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在创业园的宏观规划、指导协调、政策扶持、信息咨询、人才项目推介等方面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

26、 加快完善留学人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风险投资机制,在人才、服务、资金等多方面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支持。(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7、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流转、处置等环节的程序和制度,培育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留学人员创业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科技部、工商总局)

28、 针对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发展事业的需要,继续组织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研习班和中国创业政策咨询报告团。(国务院侨办)

29、 积极办好2011年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周活动。(共青团中央)

四、积极开展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

30、 组织实施2011年度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统筹各地各部门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1、 修订再版《留学人员回国指南》,向海外留学人员全面系统介绍我国留学回国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程序、信息等,方便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2、 开展2011年度“春晖计划”,组织留学人员服务团组和优秀个人回国开展学术交流、科研项目合作等为国服务活动;举办第六届“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第十四届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教育部)

33、 办好第十一届华侨华人创业发展洽谈会,为华侨华人事业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侨办)

34、 推进新侨人才工程,带动地方侨联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成果交流、专利推介、知识产权保护、侨资侨智对接、人才项目需求信息发布等活动,继续开展健康复明活动。(中国侨联)

35、 组织实施海智计划,开展留学回国人员就业情况调研,组织海外科技人员开展决策咨询和国情考察,支持海外专家回国服务,加强海内外联系和了解。(中国科协)

36、 继续推进留学报国实践活动,举办“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年会”;成立留学人员社会服务团,举办对口援疆活动;加强留学报国基地建设。(欧美同学会)

37、 继续与有关地方共同开展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中国海外学子辽宁(大连)创业周、第九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中国留学人员南京国际交流与合作大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等大型人才项目交流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学院、国家外专局、欧美同学会)

五、为留学人员回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8、 召开全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以“千人计划”服务窗口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9、 改版和更新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构建面向广大留学人员的留学回国工作信息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0、 继续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办理等基础性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1、 继续做好留学回国各项工作的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财政部)

42、 及时了解中央企业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需求、科研进展和成果转化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为海外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国资委)

43、 加强“引智引资重点联系单位”、“综合示范基地”和“重点创业团队”相关工作,继续完善海外人才数据库和全球华侨华人专业协会协作网建设。(国务院侨办)

44、 做好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鼓励留学人员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外交部、国家外专局)

45、 宣传政策规定、加强联系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留学人员办理进出口、投资、海关、税收、工商、外汇等相关手续,不断提升留学人员服务工作水平。(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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