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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04:27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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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做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总行根据粮油贷款发放、日常管理和收回三个环节的不同要求,制定了7个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及《台账登记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即《粮油收购台账》、《粮油调入(含进口)台账》、《粮油销售(含出口)台账》、《收贷收息台账》、《粮油库存台账》、《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台账》、《粮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台账》是总行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制定的7个基本台账。各? 中薪哟送ㄖ螅杆僮⒌交阈校阈幸宦捎?月底前建好新台账。各分支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对总行制定的基本台账进行补充、扩展和完善,但不允许减少基本台账的内容。
二、台账按粮油企业分别建立,由基层行管户信贷员登记。要求信贷员要随时掌握企业物资和资金的运行情况,严格按照《台账登记说明》的要求认真、及时地逐笔序时登记。学好《台账登记说明》是登记台账的基础和前提,基层行要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台账登记说明》,逐项弄
懂弄通,保证台账登记的正确性。
三、台账主要登记与粮油贷款变化有直接关系的粮油收购、调入(含进口)、数量、收购值、调入(含进口)值、财务挂账、库存值、视同库存值等的变化情况,上述指标不完全与企业会计账表一致。但有些指标如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企业账面亏损额等必须与企业相应账表真实反映的数
据一致。因此,各信贷人员必须逐月将台账数据与企业的账表进行核对,以保证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台账是填报《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最基本、必要的基础数据来源,是检查、监测报表上报真实性的基本依据,因此,县(市)支行必须根据台账汇总填报《月报表》,并要保证《月报表》有关数据与台账一致,不允许弄虚作假。
五、各级行都必须把台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作为我行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各级行行长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台账内容准确性的审核,把台账登记工作纳入对信贷员的责任目标考核之中,确保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本台账建立后,此前按照总行要求建立的有关粮油贷款管理的各类台账,由各级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取舍。凡与本台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台账填报要求为准。

附一:粮油收购台账(台账一)

企业名称: 单位:元,500克(原粮)
---------------------------------------------------------
| 年| |发放|收购| 收购值 | 收 购 品 种
|---| | | |-------|-----------------------------------
| | |摘要|收购| |合|收购|合理| 小麦 | 稻谷 | 玉米 | 大豆 | 其他 |
| | | | | | | | |------|------|------|------|------|
|月|日| |贷款|数量|计|价款|费用|数量|收购值|数量|收购值|数量|收购值|数量|收购值|数量|收购值|
|---|--|--|--|-|--|--|--|---|--|---|--|---|--|---|--|---|
|栏 次|1 |2 |3 |4|5 |6 |7 | 8 |9 |10 |11|12 |13|14 |15|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管信贷员:

-----------------------
| 结余货币资金 |发放|
------|------------| |
油料 |合 |收购专户|收购用 |费用|
------| | | | |
数量|收购值|计 |存 款|库存现金|贷款|
--|---|--|----|----|--|
17|18 |19| 20 | 21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二:粮油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

企业名称: 单位:元、斤(贸易粮)
---------------------------------------------------------
| 年| |发放|调入| 调入商品值 | 调 入 品 种
|---| | | |-------|-----------------------------------
| | |摘要|调入| |合|调入|调入| 小麦 | 大米 | 玉米 | 大豆 | 其他 |
| | | | | | | | |------|------|------|------|------|
|月|日| |贷款|数量|计|价款|费用|数量|商品值|数量|商品值|数量|商品值|数量|商品值|数量|商品值|
|---|--|--|--|-|--|--|--|---|--|---|--|---|--|---|--|---|
|栏 次|1 |2 |3 |4|5 |6 |7 | 8 |9 |10 |11|12 |13|14 |15|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管信贷员:

-----------
| |
------|结算资|
油脂 | |
------|金占用|
数量|商品值| |
--|---|---|
17|18 |19 |
--|---|---|
| | |
--|---|---|
| | |
--|---|---|
| | |
-----------

附三:粮油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

企业名称: 单位:元、斤(贸易粮)
------------------------------------------------------------
| 年| | 销售数量 |应收回贷款额 |其中: | 销售收入 | 销售品
|---|摘 |------|-------| |-------|------------------------
| | | |合|其中:顺|合|购进|合理|专项补贴|合 |其中:顺| 小麦 | 大米 | 玉米 |
| | |要 | | | | | | | | |-------|-------|-------|
|月|日| |计| 价销售|计|价 |费用|应收贷款|计 | 价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数量|销售收入|数量|销售收入|
|---|--|-|----|-|--|--|----|--|----|--|----|--|----|--|----|
|栏 次|1 |2| 3 |4|5 |6 | 7 |8 | 9 |10| 11 |12| 13 |14|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管信贷员:

---------------------------------
种 | 结算方式 |
-----------------------|--------|
大豆 | 其他 | 油脂 | | | |
-------|-------|-------| | | |
数量|销售收入|数量|销售收入|数量|销售收入|现款|票据|其他|
--|----|--|----|--|----|--|--|--|
16| 17 |18| 19 |20| 21 |22|23|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四:收贷收息台账(台账四)

企业名称: 单位:元
---------------------------------------------------------
| 年| | |回笼销售|回笼销售| | 归行货款去向 | |
|---| |回笼销售| | |回笼销售|---------------------|专项补贴|
| | | 摘要 | |货款中应|货款中应| |1.收回|2.收回|3.收回其他|4.企业| |
| | | | 货款 | | |货款归行| | | | |收回贷款|
|月|日| | |收贷款 |收利息 | | 贷款| 利息| 贷 款|财务资金| |
|---|----|----|----|----|----|----|----|------|----|----|
|栏 次|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管信贷员:

附五:粮油库存台账(台账五)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斤(贸易粮)
------------------------------------------------------
| | 粮 食 | |
| |-----------------------------------| 油脂 |
| 项 目 | 合计 |1.小麦 |2.大米 |3.玉米 |4.大豆 |5.其他 | |
| |-----|-----|-----|-----|-----|-----|-----|
|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
|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
|----------|--|--|--|--|--|--|--|--|--|--|--|--|--|--|
|一、期初库存 | | | | | | | | | | | | | | |
|----------|--|--|--|--|--|--|--|--|--|--|--|--|--|--|
| 1.商品库存 | | | | | | | | | | | | | | |
|----------|--|--|--|--|--|--|--|--|--|--|--|--|--|--|
| 2.国家专项储备 | | | | | | | | | | | | | | |
|----------|--|--|--|--|--|--|--|--|--|--|--|--|--|--|
| 3.地方储备 | | | | | | | | | | | | | | |
|----------|--|--|--|--|--|--|--|--|--|--|--|--|--|--|
|二、本期累计增加库存| | | | | | | | | | | | | | |
|----------|--|--|--|--|--|--|--|--|--|--|--|--|--|--|
| 1.商品库存 | | | | | | | | | | | | | | |
|----------|--|--|--|--|--|--|--|--|--|--|--|--|--|--|
| 2.国家专项储备 | | | | | | | | | | | | | | |
|----------|--|--|--|--|--|--|--|--|--|--|--|--|--|--|
| 3.地方储备 | | | | | | | | | | | | | | |
|----------|--|--|--|--|--|--|--|--|--|--|--|--|--|--|

|三、本期累计减少库存| | | | | | | | | | | | | | |
|----------|--|--|--|--|--|--|--|--|--|--|--|--|--|--|
| 1.商品库存 | | | | | | | | | | | | | | |
|----------|--|--|--|--|--|--|--|--|--|--|--|--|--|--|
| 2.国家专项储备 | | | | | | | | | | | | | | |
|----------|--|--|--|--|--|--|--|--|--|--|--|--|--|--|
| 3.地方储备 | | | | | | | | | | | | | | |
|----------|--|--|--|--|--|--|--|--|--|--|--|--|--|--|
|四、期末库存 | | | | | | | | | | | | | | |
|----------|--|--|--|--|--|--|--|--|--|--|--|--|--|--|
| 1.商品库存 | | | | | | | | | | | | | | |
|----------|--|--|--|--|--|--|--|--|--|--|--|--|--|--|
| 2.国家专项储备 | | | | | | | | | | | | | | |
|----------|--|--|--|--|--|--|--|--|--|--|--|--|--|--|
| 3.地方储备 | | | | | | | | | | | | | | |
|----------|--|--|--|--|--|--|--|--|--|--|--|--|--|--|
|五、期末库存中陈化粮| | | | | | | | | | | | | | |
------------------------------------------------------
分管信贷员:

附六: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台账(台账六)

企业名称: 单位:元
-------------------------------------------------
| 年| | 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 |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 |
|---| 摘 |-----------------|--------------------|
| | | |消化|其中:政策|期末|其中:政策|消化|其中:中央 |期末|其中:中央 |
| | | 要 | | | | | | | | |
|月|日| |数额|性财务挂账|余额|性财务挂账|数额|财政贴息挂账|余额|财政贴息挂账 |
|---|----|--|-----|--|-----|--|------|--|-------|
|栏 次| 1 |2 | 3 |4 | 5 |6 | 7 |8 | 9 |
|---|----|--|-----|--|-----|--|------|--|-------|
| | |上期结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管信贷员:
----------------------
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 |
---------------------|
发生额 | 期末余额 |
----------|----------|
小计|其中:费用贷款|小计|其中:费用贷款|
--|-------|--|-------|
10| 11 |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七:粮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台账(台账七)

企业名称: 单位:元
--------------------------------------------------------
| 年| | 1998年5月31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
|---| 摘 |---------------------------------------------|
| | | |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 | | 要 |--------|-----------|-------------|----------|
|月|日| |收回额|期末余额| 收回额 |期末余额 | 收回额 | 期末余额 | 收回额 |期末余额|
|---|----|---|----|-----|-----|-----|-------|-----|----|
|栏 次|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上期结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管信贷员:
------------
1998年6月1日后其|

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
-----------|
发生额| 期末余额 |
---|-------|
10 | 11 |
---|-------|
| |
---|-------|
| |
---|-------|
| |
---|-------|
| |
------------

附八:台账登记说明
一、粮油收购台账(台账一)
(一)年月日:按发放收购贷款逐笔序时登记,每10天分粮食、油料分别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摘要:登记发放收购贷款和费用贷款、国家储备、地方储备、商品库存等简要内容。
(三)发放收购贷款:按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粮油发放的收购(含收购费用)贷款额度登记。如国家增加粮油专项储备,从农民手中直接收储的,也列入此项登记。粮食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其他杂粮,油料主要指油菜籽等,不包括大豆。
(四)收购数量:指发放的收购贷款支持企业收购的原粮和油料数量,按当日收购码单合计登记。未使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粮油数量(包括一些地区先收购入库、后用贷款支付给农民价款的部分)不计入本台账。
(五)收购值:收购价款按收购码单的价款登记,等于使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数量乘以结算单价。合理费用按收购时使用收购贷款用于企业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额登记(收购费用掌握标准原则上按原粮每500克0.025元发放,最多不超过每500克0.03元)。在没被企业挪作他用情况? 拢展捍钣胧展褐档牟疃钣Φ扔诒酒诮嵊嗷醣易式鹩肷掀诮嵊嗷醣易式鸬牟疃睢? (六)收购品种:按发放收购贷款收购的粮油品种分收购数量和收购值分别登记。“其他”栏登记除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四个品种以外的杂粮(调入台账、销售台账、库存台账亦同)。
(七)结余货币资金:按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和从这个账户支出的暂时存放企业用于收购的库存现金登记(增加用“+”登记,减少用“-”登记)。
(八)发放费用贷款:按总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24号)文件规定,只登记“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支付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合理费用和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实际发放的费用贷款额,发放费用贷款登记增加额(用“+”登记),收回? 延么畹羌羌跎俣?用“-”登记)。另一部分费用贷款登记在台账六的“第11栏”。
二、粮油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
(一)年月日:按调入粮油时发放调销贷款逐笔序时登记,每10天分粮食、油脂分别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摘要:按粮油调入、进口、具体的结算方式及国家储备、地方储备、商品库存等简要内容登记。
(三)发放调入贷款:按发放给企业调入粮油(含进口)的贷款额度登记,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调拨。
(四)调入数量:按贷款形成的企业调入(含进口)的粮油数量(贸易粮)登记。未使用农发行贷款或尚未发放调销贷款调入的粮油数量不计入本台账(调入商品值的登记原则亦同)。
(五)调入商品值:调入价款按销售方开出的销售凭证的价款登记。调入费用按调入时按规定发放的必需包装物、车板前费用和运费等登记。调入价款加调入费用等于调入商品值。
(六)调入品种:按发放调入贷款调入的粮油品种分数量和商品值分别登记。分品种调入数量及商品值其合计要等于“调入数量”和“调入商品值”的“合计”额。
(七)结算资金占用:按企业使用农发行调销贷款在调入粮油时属正常结算期内所发生的预付货款和在途商品的价款数额登记(增加用“+”登记,减少用“-”登记),超过正常结算期的转入台账七“第10栏”登记。在结算货款没有超过正常结算期和没有被企业挪用的情况下,调销贷款额
应等于调入商品值。
三、粮油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
(一)年月日:按企业实际销售粮油逐笔登记,每10天分粮食、油脂分别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按粮油销售、调出、出口及国家储备、地方储备、商品库存等简要内容登记。
(三)销售数量:如企业库存粮油全部是使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按企业实际销售(含调出)的贸易粮油数量(销售的是原粮要折合成贸易粮)登记;如库存包括其他资金来源形成,在销售时按比例测算进行登记。其中:顺价销售按《关于明确顺价销售作价原则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农发行? 蛔諿1998]1号)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粮油的数量登记。
(四)应收回贷款额:在能分清该笔粮油销售在购进时的价款和合理费用时,购进价和合理费用按该笔粮油购进时实际占用的农发行贷款登记;如难以确定时,按总行收贷收息的规定,先计算出该笔销售货款应收回的贷款,然后再按收购每500克原粮0.025元计算出合理费用,最后用“应
收回的贷款”减去“合理费用”的差额来登记“购进价”。
(五)应收回贷款额中的专项补贴应收贷款:只登记国家专储粮、地储粮的轮库、移库、调销、出口和批准处理陈化粮时,因降价形成的价差有专项补贴来源发生的数额,除此之外的不登记此栏。此项价差损失占用的贷款,从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补贴中收回。与台账四的第10栏“专项补贴
收回贷款”相对应。
(六)销售收入(含销项税):按企业实际销售粮油价款登记。顺价销售按《关于明确顺价销售作价原则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农发行贷一字[1998]1号)规定的价格销售粮油的价款登记。
(七)销售品种:按企业销售粮油的品种分别登记数量和销售收入。
(八)结算方式:按企业销售粮油的不同结算方式逐笔登记(增加用“+”登记,减少用“-”登记)。各行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单独设立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台账。
四、收贷收息台账(台账四)
(一)年月日:按企业回笼销售货款的实际发生时间和专项补贴款实际到位时间逐笔序时登记,每10天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摘要:登记回笼销售货款及归行、收贷收息等简要内容。
(三)回笼销售货款:按企业实际收回销货款的数额登记,包括本月回笼的前期销售货款和本月销售本月回笼的货款,额度应等于回到农发行基本账户存款和他行开户存款及坐支现金之和。
(四)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按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在收购(调入、进口)时占用的农发行贷款登记,或按《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文件规定登记。
(五)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利息:按企业回笼货款在收购(调入、进口)时占用的农发行贷款额计算的应付利息数额登记,或按《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文件规定登记。
(六)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按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存入农发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数额登记。
(七)归行货款去向:
1.收回贷款:按从归行的回笼销售货款中实际收回的“回笼销货款中应收贷款”数额登记,“收回贷款”的最高数额只能等于“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栏的数额。从归还的回笼销售货款中收回的其他贷款(包括本月以前未归行而存入他行的存款或坐支现金从本月回笼销售货款中还? ?登记本台账的第8栏“收回其他贷款”。从归行的回笼销售货款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如处理固定资产收入还贷、财政专项补贴还贷等)收回贷款不记入本栏。另外,收回企业归还未用的收购贷款不能计入收贷,应用“-”记入台账一的“发放收购贷款”栏内。
2.收回利息:按从归行销售货款中收回“回笼货款中应收利息”及欠息登记,其余资金来源(如专储粮油利息补贴等)的收息不能计入此栏。凡是从企业存款户将应收利息转入到“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的和从“基本存款户”直接收回利息的都登记此栏。
3.收回其他贷款:按从归行销售货款中收回的费用贷款和企业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登记(在“摘要栏”中要分别注明)。收回费用贷款,在台账一“第22栏”登记减少额,减少视同库存值,直至收完为止;收回财务挂账登记在台账六的相关栏目;收回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在台账七的相
关栏目。
4.企业财务资金按从归行销售货款中除去收贷收息和收回其他贷款后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用于企业合理费用开支的部分登记。
(八)专项补贴收回贷款:登记从政府有关部门用于弥补专储粮、地储粮轮库、移库、调销、出口、处理陈化粮等价差损失的专项补贴中收回的贷款。此栏与台账三的“第7栏”相对应。
五、粮油库存台账(台账五)
(一)此台账原则上每10天按粮食(按贸易粮分品种登记)和油脂登记一次数量和金额。
(二)期初库存:指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库存数量和价值,按上期末企业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商品库存、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的数量和金额分品种分别登记。不是用农发行贷款或农发行尚未发放贷款形成的库存数量和价值不计入本台账(下同)。
(三)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按本期累计增加的商品库存、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地方储备(据台账一,其摘要栏中要分专储粮、地储粮、商品粮分别登记)的数量和金额分品种分别登记。
本期累计增加库存量=本期收购数量(台一3栏)+本期调入数量(台二3栏)
本期累计增加库存值=本期收购价款(台一5栏)+本期调入商品价款(台二5栏)
(四)本期累计减少库存:按本期累计减少的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商品库存、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的数量和金额分品种登记。若企业有自有资金,可按企业自有资金与农发行贷款比例计算出相应减少的库存量和库存值。
本期累计减少库存量=本期销售粮油数量(台三2栏)
本期累计减少库存值=本期销售应收回贷款额中购进价款(台三5栏)
(五)期末库存:按商品库存、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本期末库存的数量和金额分品种登记。
期末库存=期初库存+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本期累计减少库存。
(六)期末库存中陈化粮:按期末库存中陈化粮的数量及占用贷款数额登记。陈化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由于目前陈化粮的标准不统一,此项暂不统计,待总行通知后统一登记)。
六、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台账(台账六)
挂账:指企业亏损占用了农发行贷款。
消化挂账:必须是实际收回贷款,用企业库存升值抵顶不能算消化挂账。
发生挂账:指企业新发生亏损占用了农发行贷款。
(一)年月日:按消化挂账实际收回贷款或占用贷款额(实际收回贷款指消化资金进入农发行基本账户并填写收贷通知书,实际占用贷款指企业因亏损等原因占用的农发行贷款)逐笔序时登记,每10天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摘要:登记消化挂账的资金来源和发生挂账的原因等简要内容。
(三)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指省政府与中央财政核复后确定的财务挂账):登记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和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消化数额及余额。本栏数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1.消化数额:登记用于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按实际收回数额逐笔登记。
2.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登记每笔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消化资金中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
3.期末余额:登记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消化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4.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登记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中政策性财务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四)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指经清理落实了消化责任,并经省政府与中央财政核复后确定的财务挂账):登记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其中中央财政贴息挂账(指消化责任中中央财政承担利息补贴的部分)的消化数额及余额。
本栏数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本栏所有数据暂按现在掌握上报的数额登记,待有关部门审计后,按总行规定统一调整,不准自行调整。
1.消化数额:登记用于消化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按实际收回数额逐笔登记。
2.其中中央财政贴息挂账:登记每笔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消化资金中用于消化在本年度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内的挂账数额。
3.期末余额:登记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4.其中中央财政贴息挂账:登记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中央财政贴息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五)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指企业在6月1日以后由于亏损挤占农发行贷款形成的财务挂账):登记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的发生额(若新发生用“+”号登记,消化额用“-”号登记)和其中费用贷款(指用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支出部分)的发生额
及余额,此栏费用贷款不包括在台账一“第22栏”的部分。
1.发生额:登记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的发生额,以及其中费用贷款的发生额。
(1)小计:登记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的发生额。
(2)其中费用贷款:只登记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发生额中费用贷款的发生额。
2.期末余额:登记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的本期末余额。
(1)小计:登记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的本期末余额。
(2)其中费用贷款:只登记1998年6月1日以后财务挂账中费用贷款的本期末余额。
七、粮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台账(台账七)
(一)年月日:按本期收回额或增加额逐笔序时登记,每10天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摘要:登记收回不合理占用贷款资金的来源和发生新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原因等简要内容。
(三)1998年5月31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1998年5月31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及余额。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指粮食企业从事收储业务以外的业务占用农发行贷款;生
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指粮食企业购建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账损失但尚未作为坏账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账款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包括经过清理企业能够收
回的拖欠货款及粮食企业购建非生产性设施、借款、投资、经营股票等其他占用的贷款。本台账的第3、5、7、9栏在1998年5月31日以后,只准减少,不许增加,待审计清理认定后由总行统一安排调整。
1.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登记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及本期末的余额。
(1)收回额:登记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收回额。
(2)期末余额:登记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本期末的余额。
2.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登记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及本期末的余额。
(1)收回额:登记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的收回额。
(2)期末余额:登记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本期末的余额。
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登记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及本期末的余额。
(1)收回额:登记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的收回额。
(2)期末余额:登记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本期末的余额。
4.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登记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及本期末的余额。
(1)收回额:登记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的收回额。
(2)期末余额:登记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本期末的余额。
(四)1998年6月1日后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1998年6月1日后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若新发生用“+”号登记,收回用“-”号登记)。
1.发生额:登记1998年6月1日后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发生额。
2.期末余额:登记1998年6月1日后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期末余额。



19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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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简介】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于1987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王老吉商标(如未作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商标均指注册商标),类别包括第30类。
1997年2月,广药集团旗下的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简称“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集团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2000年签署主商标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2010年底,2002年11月和2003年6月双方签署二份补充协议,将使用期限延至202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一直由鸿道集团下属的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2010年后,双方就王老吉商标使用事宜一直争议不断,2011年4月递交“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广药集团以鸿道集团在签署两份补充协议时向广药集团以原老总李益民行贿等为由,要求认定两份补充协议无效,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两份补充协议无效。广药集团第一阶段胜诉。2012年5月28日,鸿道集团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双方第二阶段诉讼开始。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王老吉凉茶是地地道道的中华老字号品牌,但二十世纪九十年因无法打开销路而成为广药集团的。经过鸿道集团多年的使用和大量的广告投入,王老吉开始在国内及东南亚畅销,2010年和2011年这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多达160亿元至180亿元,2010年11月广药宣称王老吉品牌价值过千亿。
根据资料显示,1995年鸿道集团就开始在香港销售红罐王老吉(王老吉在香港的权利人是王健仪),后为统一销售策划,97年鸿道集团与广药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取得在大陆独家销售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
王老吉商标争议案的裁决以及第二季的撤裁程序,笔者不做深入分析,笔者想就该案件所折射的企业商标战略问题,做一些分析探讨:
一、商标租赁和实物租赁的特点比较
商标租赁并不是我国《商标法》中的标准法律术语,其实际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许可使用。
与实物租赁相比,商标租赁有如下特点:实物租赁的对象是有形的物,而商标租赁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实物租赁的实物承租人无需额外投入就可以使用,实现实物的使用价值,商标租赁的商标承租人一般都需要广告投入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其使用价值;实物租赁,随着使用频率和年限的增加,租赁物的价值也逐渐降低,而商标租赁却恰恰相反,使用的时间越长,其租赁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大;实物租赁使用过程中,租赁物不必然产生附加权利,但注册商标的使用却几乎都会伴随附加权利——产品特有的装潢设计(有点类似于物权中的添附);实物租赁随着时间的延长,能为承租人创造的价值会逐渐降低,而商标租赁时间越长,往往能为承租人创造的价值往往越大;实物租赁的使用者个人信誉出现负面影响时,不会影响实物的价值,但商标被许可人的信誉出现负面影响时,往往会降低商标的价值。
三、商标价值的衡量
王老吉商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鸡肋到当今的千亿价值,IPAD商标从最初的几乎不值钱到当今的数千亿美金价值,一个可口可乐商标,即便可口可乐工厂一把火烧毁,可口可能商标仍然可以继续风靡全球。是什么让这些小小的标识有如此之大的价值,一个知名的商标,可以独立的体现其价值吗?这些商标如何使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其价值?
商标的基本价值是对产品来源起标识作用,但随着商标知名度的增加,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断的提升,小小的商标不再仅起标识作用,它开始代表这产品的质量、知名度和企业信誉,更代表着消费者的身份、地位,此阶段的商标往往会提升产品的市场价格。世界名贵商品的价格之所以昂贵不仅仅因为产品本身的品质好,还因为其对应的知名商标的品牌价值。越知名的商品,其价格中的商标贡献力度越大。一个商标之所以有巨大的价值,主要是它拥有广大的、高质量的客户群,但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商标所依附于的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品质高,且有广大的、高质量的客户群,如果脱离具体的产品,商标可能仅具有美术价值。
产品或服务的品质越高,对商标价值的提升力度就越大,知名商标反过来会提升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市场竞争力。当初的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之前,其价值是很微小的,但通过苹果平板电脑的优良品质及苹果公司强大有力的销售策略,IPAD产品迅速风靡全球,IPAD几乎成了平板电脑的代名词,IPAD商标价值也快速窜至数千亿美元。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后,通过鸿道集团的运作,其品牌价值跃升为千亿元,这些知名的商标也大大提升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的让商品所有者避开了价格战争。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这些评估方法虽然测算方法不同,但都依赖于无形资产多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作为商标资产,其评估价值依赖于商标所依附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质量和社会信誉。故商标的价值其实是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社会信誉的代表。
既然商标的价值依附于产品及产品生产者的社会信誉,商标的价值也会随着产品的品质变化而变化,故而商标的价值也是脆弱的。三鹿奶粉曾经民族的骄傲,可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这个品牌价值随即变得分文不值。曾经的手机霸主诺基亚,如今有价值的资产仅剩下其少量的核心专利,至于诺基亚商标,早已被贴上古板标签,手机中的垃圾品牌了。我们同样可以想象,IPAD商标如果用在一个品质远不及苹果平板电脑的产品上,IPAD商标可能开始能为该款产品提升销售,但很快会被消费者抛弃,其商标价值也会从数千亿美元降跌入谷底。
综上,我们在衡量一个商标的价值时,不能脱离产品或服务而独立评价,商标价值大小很大程度上依托于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以及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社会信誉。一个价值千亿的商标不是在每个人手上都值千亿,如果IPAD商标回归深圳唯冠科技,它可能只能值百万元。一个知名的商标只有与同样优良的产品或服务相结合时,商标和产品之间才会有相互促进作用,在促进产品的市场份额、美誉度的同时,因优良的产品或服务也提升商标的价值。
二、企业商标战略中的商标租赁的策略
1、商标租赁制度简要介绍
商标租赁制度,即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商标许可给他人在约定的产品、区域及时间范围内使用,并收取商标使用费的行为。商标租赁一般发生于商标权利人与其关联公司,如股东将其拥有的商标许可给其投资的企业,或其控制的企业使用。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基本不会发生商标租赁,因为对承租人来说,这纯粹是为他人作嫁衣,除非是长期许可。
按照《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性许可三种方式。普通许可,是指商标商标权利人将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的同时还可以将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也可以自己使用;排他许可是除商标权利人自己使用外不能再将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独占性许可是指商标权利人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只能由被许可人使用。笔者认为三种许可方式都是针对于具体的地域、时间、产品或服务而言,鸿道集团取得王老吉商标在红盒装凉茶上使用,属于独占性许可。
对商标权利人来说,通过商标许可使用,不仅可以收取可观的许可费,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大大提升商标价值,而不需要做任何推广。虽然王老吉商标2020年的许可费仅500多万元,当时的王老吉主要在深圳、东莞和浙南销售,红罐王老吉年销售额才1亿多元,500万相当于产品销售额的5%,这个比例在2003年已是相当可观的了,我们不能用现在的王老吉商标价值来衡量当初签订的许可费是否合理。商标租赁者为了更好的推广产品,往往需要做大量的广告投入。鸿道集团在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后,2003年的广告投入超过4000万,这还不包括购买2004年央视台广告时段的费用,先后在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事件中做了大量的广告。而广药集团虽然在此期间也卖绿盒装王老吉,但他们几乎没有做广告投入,直接享受鸿道集团广告投入效应。
但是,并不是说商标租赁对商标权利人百利而无一害。如前所述商标价值变化依附于产品,一旦产品出现缺陷,或使用者企业出现重大负面新闻都会降低商标的价值。拿王老吉商标来说,如果加多宝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出现质量问题,会大大降低王老吉的品牌价值,而此时最受伤害的是王老吉商标持有人广药集团。故商标权利人在出租商标时,需审慎选择租赁对象,并就品牌维护作出明确而苛刻的约定,以尽量避免使用人的原因导致商标品牌价值降低。本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除非许可给自己的控股企业外,从品牌价值保护的角度,我们不赞成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否则会因小失大。
对于商标使用人来说,知名商标租赁可以再短期内获得一个有影响力的商标,从而快速的带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获得商业利益。鸿道集团之所以选择王老吉商标,正是基于王老吉是凉茶始祖王泽邦先生创立的老字号品牌。但是,每一个商标租赁人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无论你将商标价值提升了多少,它永远都是商标权利人的,而不会变成自己的。作为许可使用人,只能通过销售商品来产生利益,而不能直接分享商标增值部分。就拿王老吉商标争议案来说,虽然鸿道集团使王老吉商标从当初的鸡肋变成价值千亿,前后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使用终止后仍不能分享增值部分,更不会取得商标所有权。这警示我们,自己创造一个高价值的品牌永远是上上之策,取得他人商标的使用权永远都只是我们创立自己品牌的桥梁而已。
2、商标租赁需要注意的事项
无论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许可给关联企业使用还是非关联公司使用,以下几方面都需要上商标权利人注意:
第一,慎重的选择被许可人。能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大多是有一定知名度或比较有创意的商标,都是比较有价值的商标。无论是权利人自己使用还是他人使用,都需要注意品牌价值的维护,商标品牌价值的维护,主要依托于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和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社会信誉。故被许可人应当有优质的产品,并严格监督控制产品的质量,不仅要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质量瑕疵或被许可人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时对品牌损害的赔偿或违约责任,还需要不定时的到被许可企业抽查。
第二,合理的确定许可使用方式及范围。商标许可合同内容包括被许可商标所对应的产品,使用地域范围、使用时间以及许可使用性质。对应的产品应当在注册时列明的范围内(很多商标注册时所用于的产品或服务有多个,许可使用时应明确具体,否则,对使用人而言就是注册的全部产品或服务);虽然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有效期满时可以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均为十年,只要申请人提出续展并交纳一定的费用,商标局几乎都无条件续展,但凡有一定价值的商标,权利人几乎都会续展,故虽然商标使用权是十年,但可以预料的是,权利人可以长期的使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标许可时间超过十年,并不因此而无效。对使用人而言,商标许可时间越长、范围越广,使用人就越愿意投入广告,提升商标的影响力,使用人投入的越多,其就越重视产品的质量及企业自身的社会信誉,对权利人而言也极为有利。但如果将商标完全独占性的许可给他人使用,在合同期间,权利人除收取许可费外,很难分享商标升值,二者之间应有所取舍,在权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找到平衡点。
第三,监督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商标局可给予撤销商标的处罚,故应监督使用者是否改变注册商标,或是否有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以防止因使用不当而撤销注册商标。同时,应维护好商标附属权益——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特有的装潢设计,所有者也是有权益的。当商标许可使用时,特定的装潢设计业可以一并许可,并明确更改权限,以促使在提升商标价值的同时,提升包装装潢的“特有性”。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商标许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以下几点直接影响到能否最大限度的挖掘被许可商标的价值,需引起重视:
第一,选择有品牌影响力的商标。只有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商标才会推动产品的销售,也便于后续推广,否则,完全没有必要取得许可使用。
第二,商标许可时间、产品或服务领域及许可性质。财产权的最重要全能是使用收益权,而所有权仅仅是实现处分权的依据,使用权的范围直接影响到被许可人的收益。商标应用于产品的范围大小、地域范围、时间长度,同时影响到被许可人的广告策划。如果鸿道集团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年限很短或地域范围很窄,鸿道集团肯定不会做大量的广告投入。许可性质至关重要,虽然某个商标的价值千亿,但都依托于产品而体现,独占性许可,意味着被许可人可以独自使用商标,也就独自的分享着价值千亿商标所带来的效益。
第三,从一开始就要着手策划许可终止后的取代商标。对于使用人来说,商标租赁时间再长,也仅仅是过渡性的,必须考虑许可期满后签收商标的替代。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同一款商品上可以使用两个以上的商标。故应保障同一款产品上出现被许可商标的同时,也出现被许可人自己的商标,这样通过优质商标带动自由商标的知名度,一旦商标许可终止,就可以比较顺利的过渡。
第四,关于特有的包装设计。除商标能使消费者记住商品或服务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也能让消费者记住商品或服务,而知名商品长期使用的特有包装、装潢给消费者视觉冲击力的印象完全不亚于商标,消费者不需要观察到整个包装,只需要看到一部分就可以分辨产品来源,而商标因字数、图形大小的限制,往往需要看到全部才能分辨产品来源,故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更容易让消费者记住,分辨更容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装设计是用独家使用权的,未经许可私用,属于不正当竞争。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就拿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来说,罐体大部分底色为红色,上部小部分为黑色底色是红罐王老吉的装潢特点,很多消费者看到这样的包装,即便他们没有看到王老吉商标,也会下意识认为这款产品为王老吉凉茶,这一装潢已经被司法判决确定为特有的装潢(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判决书)。故,被许可人在取得商标使用权的同时,也应取得特定的装潢包装,这样利用特有的装潢在消费者心中的印象提高销售额。但是,《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故商标使用人应当留给自己更改包装装潢的权利,以保证在商标许可终止后,仍可使用以前的产品包装装潢,更加顺利的完成商标变更过渡。
第五,相同产品的关联商标的一并许可。拿王老吉商标来说,广药集团在相同的产品上就注册了多个样式的商标。如果被许可人只取得主商标的使用权,而未同时取得关联商标的使用权(包括已经注册的关联商标和将来可能注册的关联商标),那么权利人也可能自己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关联商标,这会瓜分被许可人的利益,对被许可人极为不利。
三、王老吉商标许可模式借鉴
1、虽是独占许可,仅限于红罐装凉茶产品。虽然鸿道集团曾经取得了王老吉商标在凉茶上的独家使用权,但这仅限于红罐装,广药集团并未将其他颜色装许可给鸿道集团,这使得广药集团在许可期间,无需转让商标就可以分享王老吉商标升值后产生的效益。随着加多宝在王老吉商标上的巨大广告投入,绿罐装王老吉的销量也一路高歌,根据资料显示,2007年绿色装王老吉销售额达到7.1亿元,在广药旗下公司中曾经排名倒数第一的王老吉药业也一跃成为销售额、增长速度双冠王。
2、许可时间长达十年甚至是二十年。商标许可时间为十年以上,使得鸿道集团可以做长远规划,为王老吉商标宣传投入大量的财力。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没有两份补充协议,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和广州大运会,鸿道集团或许不会砸巨款做王老吉广告,即便是砸巨款,也是加多宝+王老吉或加多宝,而不会是仅仅是王老吉。
3、未限制红罐王老吉凉茶不能使用其他商标。至少从现有的报道看,并未发现广药集团的许可合同限制鸿道集团在王老吉凉茶上同时使用其他商标。这就为加多宝商标过渡提供了前提,如果有限制,加多宝商标就可能没有过渡机会了,广药集团也就可以最大限度的独占价值千亿的王老吉的市场效应。
4、鸿道集团在十几年使用王老吉商标期间,从未更改过红罐装王老吉的装潢。若如公开资料所述红色包装是鸿道集团设计并使用,鸿道集团不改变这一包装设计,完全是必要而正确的,这意味着鸿道集团对这一特定的包装装潢享有权利,即便广药集团销售罐装王老吉,是否使用红色包装,恐怕要慎重考虑。但是,如果红色包装不属于鸿道集团,后果则截然相反。有人认为特有的装潢、包装权利依附于商标而存在,特有装潢、包装使用权随商标使用权的变化而变化。笔者并不赞同,一方面特有的装潢、包装使用权的产生不依附于商标,它强调外包装整体视觉效应;另一方面,特有装潢、包装的作用和商标的作用相同,都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再一方面,从司法实践看,产品商标更换,并不影响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详见夏桑菊颗粒外包装不正当竞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3号裁定)。故,如果红色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归加多宝,即便王老吉商标被收回,,加多宝仍然享有红色罐装特殊装潢的使用权。
5、鸿道集团直到双方对王老吉商标使用发生不可调和的争议后,才开始在凉茶包装一并使用多宝和王老吉商标。既然自己养的孩子人家早晚都会领回去,而且领养协议(两补充协议)还有较大缺陷,本应早作打算,可这似乎并没有引起加多宝的重视。直到2011年才将两个商标并用,这已经很晚了,给加多宝商标过渡的时间很短,也迫使加多宝公司为去王老吉化,2012年4月份的广告投入达四亿多。
6、广药集团直到主商标许可合同期满后才启动索回商标使用权程序。李益民东窗事发是2004年,从法律上讲广药集团在2004年就具有了索回(请求确认两份补充协议无效)的理由,也许广药集团当时还未考虑到这一层面,但笔者持不同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根据现有司法实践,认定合同无效并无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一份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任何时候均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持这种意见),这就为广药集团确定何时启动“维权”扫除了法律障碍;2004年“王老吉”商标的品牌价值还不是很大,正在被鸿道集团推动下上升,如此时启动“维权”,即便胜诉,“王老吉”的品牌价值远不如现在强大;即便2004年就启动“维权”,不可能撤销主合同,而因主合同是2010年5月到期,也即都2010年5月以后才可以收回王老吉商标,这就使鸿道集团有五六年的时间进行调整,做好前后商标的过渡,待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时,其品牌价值可能还不如2004年,这对广药来说是很不划算的;李益民东窗事发后,广药集团可能还未做好充分的“维权”准备。基于上诉理由,笔者认为,广药集团有意将商标收回诉讼放到2010年5月以后启动。
四、商标诉讼对商标价值的影响
商标诉讼在企业商标战略中经常遇到,商标诉讼大多是商标维权诉讼,但还包括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等诉讼。商标维权诉讼俗称打假,其目的除独占的使用该商标外,净化市场提升品牌价值。同时,有影响力的商标诉讼往往会大大提升商标的知名度。
笔者认为这里的对商标价值有提升因素影响力应当满足几个条件:从公众角度看,这种因素对商标权利人比较有利;这种因素可能是立法设置的缺陷,而非判断往往无清晰的界定,但倾向性意见对原告比较有利;这种因素可能对企业的商标战略或经营战略产生一定的影响。上条件中前两个条件是必须要具备的,具备了上述因素,启动商标诉讼后,必定会引起媒体和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其广告效远比在央视黄金时间做广告的效果好,这类诉讼无论输赢都不会缺乏支持者。比较典型的案例包括芳奈儿诉淘宝商标侵权案、•••••。
那种单纯以高额的诉讼标的商标诉讼,其策略与一脱成名的“明星”没多大区别,因无内涵,仅能一时引起公众关注,很快会被公众所唾弃,最终受伤的商标权利人自己。
五、双方诉讼第二季可能采取的诉讼手段策略分析
王老吉商标争议第一季以广药的胜诉而告终,但这仅是第二季的前奏而已,第二季随着加多宝的撤裁程序的启动而正式打响,下面还可能发生广药向加多宝发起75亿赔偿诉讼、加多宝向广药发起外观设计维权诉讼等等,笔者就第二季的诉讼隐含的商标战略做简要评论。
1、关于撤裁程序
虽然加多宝启动了撤裁程序,但结果几乎可以预料加多宝失败,理由不外乎如下:首先,在中国撤销仲裁的概率是本来就很小,大概是千分之几,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被撤销的概率更小,因为他们采纳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比其他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做的更加谨慎;其次,一旦仲裁被撤销,可能意味着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红罐王老吉使用权还归属于加多宝,这对广药集团来说,巨大的预期利益受损,用广药集团的话说这是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这个责任没有哪个法官也没有哪个法院可以承担的起(仲裁委裁决广药胜诉,背后的根本因素恐怕也是如此)。
但是诉讼会有各种变数,这种变数也为会为加多宝带来希望,他们只需要这一丝希望就够了,撤裁程序能为加多宝赢回:最大限度的实现王老吉到加多宝的商标过渡(至于赔偿,加多宝有的是钱);至少到目前为止,公众对加多宝还有一丝的同情(毕竟孩子辛苦拉扯大后,被亲爹夺走了,撤裁程序已启动,广药股份的股价便下跌2.5%,很显然,公众是比较同情加多宝的),利用这种同情和公众关注度,提升加多宝的品牌,让公众接受加多宝,挥走王老吉;在撤裁程序终结前,广药集团难以大规模的推广王老吉,即便广药集团有这种信心,他们的销售团队、经销商未必有这种信心,这些有利因素这些可能比赢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更有价值。即便赢回了王老吉商标,鸿道集团已清醒认识到自己仅是个奶妈而已,只会利用王老吉商标使用权过渡、推广加多宝商标,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大力推广王老吉了。加多宝低调的启动撤裁程序也是不错的策略,如果过于高调,会让公众觉得加多宝在利用大家的同情心理达到其商业目的,结果会适得其反。
2、广药集团可能启动的75忆赔偿诉讼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doc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第四条 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一)煤、铁、铜、铝、铅、锌、钾盐、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
(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重要矿种。
第五条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成果处置。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财政部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下列矿产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一)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煤炭勘查项目;
(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
(三)生态脆弱区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项目;
(四)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出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或者对权益处置方式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地勘基金项目按照下列方式论证立项:
(一)煤炭勘查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和项目建议,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的勘查项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项目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承担项目勘查工作。
  第十四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通过后,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将优选承担单位情况和项目立项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报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查认定的项目设计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和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批复预算。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企业法人性质的勘查单位应发生的设备折旧、应缴税金、利润等。
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财政拨款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际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和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经费结算。有结余资金的,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审核后纳入部门决算一并报财政部。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退出机制。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地勘基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其投资及相关成果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按照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
第二十八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其中,地勘基金所得收益按照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贡献应享受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不定期地组织有关机构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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