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3:35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佛拉芒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佛拉芒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佛拉芒语区代表团:
  国际合作总局代表:
  埃尔内斯特·范·本德尔 团长
              国际合作总局副总局长
  玛德琳·德·朗格    国际合作总局顾问
  玛丽安·波斯曼斯    国际合作总局行政秘书
  皮特·库森斯      国际合作总局礼宾官员
  佛拉芒语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范·莱贝尔格  艺术总局总局长
  埃克多·范·布拉邦   教育及常规培训局代局长
  维尔弗莱德·帕斯莱   秘书长办公室副顾问
  佛拉芒语区国外培训计划协会代表:
  米歇尔·维拉 计划处官员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二等秘书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巩固已经取得的合作成果,并确保这种合作继续不断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拉芒语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一、教育与科学
  1.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直接接触,具体交流及合作方式由有关院校商定。
  2.佛拉芒语区通知中方有关佛兰德国际技术博览会的计划和目标,并就技术转让中心提出的技术转让方面的可能性提请中方注意。
  3.在佛拉芒语区和中国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之间所签署的合作协议范围内,双方每年在科学技术领域互换三名专家,每位专家的逗留期限为十天。
  交流的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4.专业奖学金
  双方于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期间,每学年互换十个为期十二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二、文化
  1.总则
  (1)双方鼓励在文化方面的合作;根据一方要求,双方鼓励交流并交换有关文学、博物馆、戏剧、音乐、舞蹈、电影、造型艺术以及国际性艺术节和比赛方面的消息和出版物。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用于第二条第1款第(1)项中提及的文化活动和专家互换。
  2.舞台艺术
  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最多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佛拉芒语区负责接待一周。
  3.音乐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派一个最多由十二人组成的乐队赴中国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4.视听
  (1)双方鼓励并支持广播,电视及电影方面的合作。
  (2)佛拉芒语区邀请中国一名专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根特电影节,为期一周。
  5.造型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将在中国举办乔治·密纳或乔治·密纳同时代艺术家的绘画及小型雕塑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交换一名美术家,赴对方的美术院校画室或美术中心工作,为期二周。
  (3)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比利时举办小型版画展,为期一个月,佛拉芒语区负责接待两周。

 三、社会文化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保留三十人日的费用,用于社会文化事务及专家的交流。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体育
  双方鼓励并支持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五、名胜古迹
  双方互换有关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资料。

 六、通则与经费
  1.奖学金
  所有候选人的档案材料中必须包括申请奖学金的理由说明。
  专业奖学金
  (1)可获得专业奖学金的候选人必须具备大学或相当于大学学位的毕业文凭。经双方事先一致同意,并备有详细履历、研究计划及在可能情况下提供一份著作目录。
  (2)候选人由派出国挑选,但应该征得接待国的同意。
  (3)派出国于每年四月一日前推荐候选人名单,接待国于七月一日前通知对方候选人和(或)研究计划的接受意见。
  派出国至少提前三个星期通知对方奖学金生抵达的确切时间。
  (4)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5)接待国承担下列几项费用:
  在佛拉芒语区:
  --每月18000比利时法郎;
  --在国家的或国家资助的教育机构中登记所需注册费;
  --支付在佛拉芒语区一次性安置费5000比利时法郎,但逗留期至少在一个月以上;
  --学习和办理行政手续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每月至多为500比利时法郎,该费用可以累计到学生离开本地区之前;
  --购买书籍及教材费用,人文科学最高为4000比利时法郎,自然科学和艺术专业最高为6000比利时法郎;
  --学生如果希望获得比利时学位,则向其提供博士论文印刷费最多20000比利时法郎;硕士论文印刷费最多10000比利时法郎;
  --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在中国:
  --免费提供双人一间住房;
  --每月提供195元至235元人民币的生活费;
  --免交学费;
  --每年组织一次优惠旅行;
  --免费医疗;
  --提供因所在学校制定的学习计划而需要在国内旅行的费用。
  2.人员交流
  以下条款适用于短期逗留人员(最多十五天)。
  派出国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接待国寄去候选人的履历,并通知访问要求,使用语言及抵离的准确时间。
  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国负担
  在佛拉芒语区:
  --住房及早餐;
  --每天补贴1000比利时法郎;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要的国内旅费;
  --医疗保险及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在中国:
  --食宿交通费;
  --急诊医疗费。
  3.教师交流
  (1)与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同;
  (2)讲学报告的酬金按照各自政府现行规定办理。
  4.团组交流
  (1)派出国负担
  在佛拉芒语区:
  --住房及早餐;
  --组织费用;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要的旅费;
  --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每天补贴1000比利时法郎。
  在中国:
  --食宿交通费;
  --急诊医疗费;
  --组织费用。
  5.电影
  (1)派出国负担影片保险费、运输费及专家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组织活动费及专家食宿交通费。
  6.展览
  (1)派出国负担下列费用:
  a)展览的设计、制作以及展览的包装和集中所需要的费用;
  b)展览运至第一个展地及自最后一个展地运回本国或运至第三国的费用;
  c)全风险保险费;
  d)编制图录必要的材料费;
  e)一名负责监督开箱、装箱、布展及拆展随展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责
  a)提供具有必要安全设施的合适展厅;
  b)为布展、拆展、装箱、开箱以及展品的装卸提供辅助人员;
  c)印刷图录,海报及请柬;
  d)为印制一般广告,举办开幕式以及看管展览提供费用;
  e)提供一名监督布展、拆展、开箱、装箱的随展专家逗留期间的费用;
  f)向派出国赠送与展览有关的出版物各二十五份,如图录、海报、请柬及新闻公报等;
  g)如遇展品受损,未经派出国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修复。
  7.如有必要,接待国为应邀来访者(留学生除外)提供一名译员。
  8.其它条件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荷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佛兰芒语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埃尔内斯特·范·本德尔           吴春德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
     代  表
  德·弗拉斯沙默·范·勃
     拉盖尔男爵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和《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办发〔2001〕11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和《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财政局制订的《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
法》和《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推
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
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供的专项贷款。每户只能享
受一次本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抵押质押、强
制保险、整借零还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贷款业务由资金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其金融业
务委托配套银行办理。
第五条 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为市资金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
金。贷款额度在市住房委员会批准下达的用于职工个人住房贷款
的年度计划之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是在本市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
金交存人,均可申请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 借款人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连续足
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加盖有单位行政
和财务印鉴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必须提供第三担保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第三担保人须出具保证书及经济收入证明;
(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文件,
自建(含翻建)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执行的文件,大修
自住住房须有房屋鉴定委员会核准的文件;
(六)有所购建住房房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款;
(七)有资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作质押或房产
作抵押,并同意办理综合信誉保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按下列方法核定:
(一)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
总额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二)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的,最高可贷房款
的70% 。
(三)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最高可贷人工材料(不含装修)
费的50%。
第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建造、
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离退休人员一律不予贷款。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5年(含
5年)以下执行年利率4.14%,5年以上执行年利率4.59%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
率,遇到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每年一月一日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执
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到市资
金中心领取并填写《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
书》,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由资金中
心进行贷款资格初审。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根据中心初审意见及贷款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贷款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资金中心。
第十四条 资金中心应在接到调查结果15日内做出是否准
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资金中心向受托银行发出委托贷款通知书,银行
在3日内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
同,并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评估、保管费由借款人承担,公证费由
借贷双方各负担50%。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第三人的现房作为贷款的抵押
物或购买、建造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也可以用有价证券、
定期存单等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第十八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
争议的房产不能抵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要办妥以下手续:
(一) 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土地使用证》到土地
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屋产
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二) 以期房作抵押的,期房建造须达到所抵押楼层,借
款人持《购建房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到市房屋产权管理
部门办理房地产予抵押登记,并由开发商提供第三连带责任保
证。
(三) 以共有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书
面同意,并出具共有财产同意抵押证明和承诺。
第二十条 抵押房产的现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资金中心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
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一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
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到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
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
人的监督和检查。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
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在抵押期未满之前,
贷款人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
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按抵押合同
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同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
面质押合同,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生效日期均按照《担保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
券(定期存单)金额应高于贷款金额的20%,并按有价证券(定
期存单)期限申请同期贷款。有价证券(定期存单)交受托银行
保管,在质押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还
清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
在抵押、质押期间,资金中心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
受益人。

第六章 贷款的拨付、使用和偿还

第二十七条 贷款批准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住房储蓄
存款户,将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此户,贷款银行根据签订贷
款合同规定时间将贷款资金注入借款人开户的存款户,并告知借
款人。
第二十八条 属购房的,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售房单位的
要求,以转帐方式将售房款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得动
用现金;属自建、翻建、大修私房的,借款人在用款时提出书面
申请或提供发票等证明,填写支取凭条,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
支取,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贷款余额少于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时,借款人可用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还款。还款时须填写《住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还款终止月转帐。
第三十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有违约行为的,资金中心有权用
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照
提前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按人民银行罚息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抵押住房的保险

第三十三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
抵押住房的财产保险和信誉保证保险手续,在抵押期内,保险单
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建住房作抵押的投保金额,不得
少于购、建住房价值;以购买优惠价房作抵押的,应按优惠价房
的现值保险。
第三十五条 抵押住房的保险期应等于或长于贷款期限。在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损失,由借款人全部
负责。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内,房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资金中
心。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
同内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
变更协议。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
同。
第三十九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
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及时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
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中心有权处置
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
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逾期30天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受
托银行发催款通知书,15日后借款人仍未还款的;
第四十二条 资金中心在处置抵押房产时,共有产权人及第
三担保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合理、安全、有效的使用,保证
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运作安全,规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
行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支取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
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出来,从而实
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
构,负责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支取条件、支取金额、支取
证明等有关手续的审批和业务操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
时限、办事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本项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
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
权归职工所有。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
家庭成员(指配偶)可以支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城市规划等部门批准建造
的自住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
造的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
全部拆除的住房。
凡是在市区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
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其在城市确实无住房,并有村委会
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离休、退休的。
住房公积金除主要用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外,可作为职工
离退休后生活的补充资金。因此,职工离退休时凭离退休证件,
允许职工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无法继续工作并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允许职工全额支取
住房公积金。
(四)户口迁出我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户口迁出我市行政管理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超出了市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允许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
到外地工作或学习,或出国出境工作进修学习而非永久定居,户
口未迁出的,不得提取。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当贷款余额少于夫妇
双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时,允许职工(指借款本人及配偶)使
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建造、大修住房使用住房贷款,不
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本项所指住房贷款仅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专业银行发放
的住房贷款,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住房贷款一律不准使用住房公积
金偿还。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经有关部门核准,职
工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出比例部分。职工有能力负担
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
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
金的,属全额支取,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他项
为部分支取,支取时以百元为单位,转账支付,支取后账户余额
不得少于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合并、
分立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应单位;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
产,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或管理单位封存,直至找到接收单
位或再就业。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在未再就业之前,其住房公积金应在原单位或管理单位封存,
不得支取。如:停薪留职、职工辞职、被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等。
(三)单位内退人员或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的,应由所在单
位继续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或一次补足所欠职工的全部住房公
积金余额,待到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
可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四)服刑人员除死刑外,均不可支取。
(五)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
在贷款人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凡是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支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属全额支取的职工,还须对
单位欠缴部分是否追究作出书面承诺。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如商品房
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鉴
定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离休、退休的须提供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并
留存一份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
由指定医院和劳动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五)户口迁出我市或者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
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六)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
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须提供本人
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部门核准意见等。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须
提供身份关系证明、继承或遗赠证明等;如死亡职工有未尽事宜,
即系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或担保人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履行
完有关义务后方可支取。
第七条 支取程序。凡是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一)职工应先向其所在单位提出支取申请,并附带有关证
明材料,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支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支取单位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若符合支取条件,在核对其存储余额无误后,及时给职工出具加
盖单位行政印鉴和财务印鉴的支取证明和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证
明材料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由单位初审后的支取申请书
及证明材料后,查验单位名称、印鉴、职工姓名、账号、金额是
否正确,并在受理支取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或办理支取业
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日

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市区批准供地的各类工业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国土分局、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参加,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六条 参加用地复核验收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并经实地踏勘,提出相关意见。牵头单位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

第三章 验收依据

第七条 用地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四)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 验收内容、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的土地利用率指标执行情况(包括面积、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等);
(三)城市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期限执行情况;
(五)项目生产设备采购情况(设备清单和支付凭证);
(六)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七)工程档案备案情况;
(八)其他。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条件
(一) 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等所有建设工程已完成,设备安装完毕;
(二)整个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已取得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用地复核验收要求
(一)项目业主经自验,认为已符合土地利用各项规定的;
(二)市国土、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项目总平面布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以实施前业主向批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经审查认定的为准。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建设项目竣工后60日内,项目业主必须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办证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复核验收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不同情况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复核验收所需提供资料。项目业主备齐有关验收资料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业主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建设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规划执行情况、项目总建筑面积、工业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各有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 现场验收。市国土资源局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指派人员准时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应随带验收资料,现场集中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场汇总各部门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 分期验收。分期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验收。具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等实施。

第六章 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五条 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当场汇总形成用地复核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书面当场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经限期整改后,已具备复验条件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复验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通过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或按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也必须履行职责,提供符合实际的图件、审计报告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或在验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