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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9:46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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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

财政部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
财政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特制定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产业化(不含水产)、水产产业化、国有农业企业产业化〕立项指南。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向中央财政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向中央财政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央财政鼓励和优先支持下列内容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一、龙头企业或基地与农民(农工)之间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
(一)根据双方自愿互利原则,龙头企业与基地或农民(农工)之间按照一定的契约或章程相互投资参股,入股农民(农工)参与龙头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利润分配,建立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产业化组织形式的项目。
(二)龙头企业或基地与农户(农工)之间签订有农产品购销合同,为农民(农工)提供农产品最低收购保护价或给予价格补贴,龙头企业或基地能对农民(农工)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服务的项目。
二、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在推广应用良种(畜)、节水灌溉、科学施肥、新的种养模式、病虫害防治、科学管理以及先进适用科技的组装配套输入等有较大提高,科技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中贡献份额大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方面,必须是大型的、现代化的。采用加工效率高、加工深度大、农产品增值程度大,有利于农产品系列化加工和综合利用的机器设备,加工的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
(三)储藏保鲜等方面,采用先进的储藏、包装技术和保鲜设施的项目。
(四)水产养殖方面,开发、培育、推广名特优新水产品种苗的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模式进行养殖的项目。
三、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利用荒山、荒水、草场、滩涂等非耕地资源发展规模化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二)发展“绿色食品”等无污染、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项目。
(三)实行立体化、系列化、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项目。
(四)农副产品等加工企业具有环境保护措施,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
(五)远洋捕捞以及充分利用外海、公海的养殖、采捕项目。
四、有利于乡镇企业、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改组、改制和加强管理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一)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的项目。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的项目。
(三)国有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改革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的项目。
(四)国有农业企业通过农业产业化促进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扭亏增盈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财政确定每年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之前,将对下列两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是否立项的条件之一。
一、考核以前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实绩。对已实施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得好,领导重视,组织健全;配套资金落实并及时到位,项目的执行情况好;已实施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预期目标;财政部门对已实施项目的检查监督及时;总结推广了已实施项
目的经验和做法等省(区、市)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优先安排新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否则,不考虑或暂缓安排项目。
二、考核支农周转金的归还情况。对按期归还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本金和占用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可优先支持。否则,不予考虑或暂缓考虑安排项目。
第五条 从1998年起,中央财政发展农业产业化将不再指定支持的具体单位和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均须按本立项指南的规定向中央财政申报项目,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本立项指南由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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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1年6月20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在基辅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克兰总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1年6月18日至20日对乌克兰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乌建交19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科技、农业、航天、人文等领域合作日益深化,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合作良好。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考虑到双方提升双边关系水平的共同意愿以及地区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两国决定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为确定这一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重申恪守1992年1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10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1994年9月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1995年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和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2001年7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2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10年9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及其他双边文件确定的双边关系各项基本原则,建立和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与平等信任的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将不断巩固政治互信,加强富有前景领域的合作,寻求加强互利交往新机遇,扩大人文交流。这将促进两国的共同发展和繁荣,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对方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三、双方指出,在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不相互采取经济及其他施压手段,彼此间的分歧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和平方式解决。

  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单方面放弃核武器,以无核国家身份加入1968年7月1日缔结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重申根据1994年12月中国政府关于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中方承诺,无条件不对作为无核武器国家的乌克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四、双方表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问题上将相互坚定支持,这是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

  乌方重申,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乌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

  中方重申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五、双方指出,出现威胁一方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等的情况时,双方将紧急举行磋商,以妥善应对出现的局势。

  六、双方将利用和完善最高层、高级别和其他各级别的会晤等定期会晤机制,就双边关系中的迫切问题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巩固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

  七、双方指出,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和支持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极端组织和团伙及其活动,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八、双方将扩大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中的合作,采取措施增强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

  九、双方反对可能威胁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的行动。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协作,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非法移民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

  十、双方将继续严格履行此前已签署的双边文件,并进一步充实新的实质内容。在此基础上,双方将制定规定中乌战略伙伴关系基本原则的基础性纲领文件。

  十一、双方一致认为,中乌合作委员会是中乌各领域合作的主要协调机制,也是双方业已达成和签署的相关协议的有效落实机制。双方高度评价2011年4月20日在基辅举行的委员会成立大会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愿继续努力确保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双方一致认为,经贸、投资、科技、航天、航空、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双方将大力促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将为进一步深化上述合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知识产权。

  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

  十三、双方一致认为,落实大型合作项目标志着务实合作进入崭新阶段。中方愿与乌方在两国政府间《关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协定》框架下,遵照平等互利、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双方企业在基辅地区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上的合作。双方愿积极支持两国实业界开展相互投资,并在本国为中乌两国投资者创造良好条件,以吸引相互投资。

  十四、双方指出,一方将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及各自的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本国境内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相互提供必要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一方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各自国内法调查和解决在本国境内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合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十五、双方将积极推进两国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交流合作,支持两国政党、地区和民间组织加强交往,并采取有效措施便利和促进两国人员往来。

  双方商定,将共同制定2012年庆祝中乌建交20周年的活动计划。

  十六、中乌战略伙伴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十七、双方将积极促进在双方都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克兰总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再次访华。乌克兰总统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胡锦涛        维克托·亚努科维奇

                  (签字)       (签字)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于基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3日在堪培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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