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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16:45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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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

农业部


加强全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发布)


畜禽良种是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建立配套完善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培育、推广、利用畜禽优良品种,提高良种化程度,对于促进畜牧业向高产、优质、高效转变及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现状
我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起步较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畜禽良种繁育、推广、利用等方面已具有一定基础。一是近年来相继建立起几个育种中心,通过引进培育和提高我国自有良种,使部分良种生产性能基本达到国外先进水平。二是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
种畜禽场。我国畜牧系统国有种畜禽场1700多个。其中有83个为国家重点种畜禽场。按种类分,种牛场104个;种猪场555个;种禽场438个及部分其他畜禽场和综合性种畜禽场。这些种畜禽场构成我国现有繁育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主要的品种、育种和供种任务。畜牧业生产
中使用的良种90%来源于现有繁育体系。三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品种改良及推广服务机构。据统计,全国有各类畜禽品种改良站3100多个。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技术服务机构一直把推广优良品种作为一项主要工作,使我国良种比重逐年增加。有些品种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基本实现了
良种化。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全国良种繁育体系的基础已初步建立,育种、扩繁、推广、应用相配套的构架基本形成,对于加快畜禽品种改良,提高良种化程度,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畜牧业生产格局的变化,我国良种繁育体系的薄弱环节日趋明显,难以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底数不清。对不同品种的数量、结构、分布以及供种能力的情况不甚了解。在品种引进、培育、改良及良种体系的规划、布局、建设等项工作中缺少详实的依据,也给畜牧业生产的指导带来困难。
层次不明。“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繁育结构层次不明。尽管国家在近几年抓了国家重点场的建设,但有些种畜禽场,生产方向不明,责职不清。质量低劣,代次混乱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用商品畜当种畜向社会出售。
配套不全。一是良繁体系与畜牧业区域生产不配套;二是良繁体系内部构成不配套。原种场与扩繁场之间,扩繁场与商品场之间不相适应,造成种畜禽场的重复建设与空缺断层并存,种畜禽生产的过剩与紧缺同在。
管理不力。尽管国务院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但由于配套法规滞后,对种畜离生产经营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控手段乏力。另一方面,种畜禽生产企业经营机制转变迟缓,产品与市场脱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自我发展机制和活力。
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良种繁育体系要与全国畜牧业区域生产及不同畜种生产方式和格局相适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和不同规模的需要。要对现有的国家级种畜禽场进行整顿,改革现有的管理模式,按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国家与地方的职责范围。
——种猪良繁体系。生猪主产今后一个时期将突出“两抓一保”,即一抓主产区,二抓新产区,确保大中城市的猪肉供应。围绕这一思想,把种猪繁育体系建设重点,放在一批对生产发挥重要作用的种猪场。就全国而言,重点是对现有种猪场的完善和提高,合理安排使用外来种猪和地
方品种猪。生猪生产省,要使种猪繁育体系的结构、布局和规模更加合理,种猪良繁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的生猪主产省,要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完善种猪繁育场建设,形成相对独立的繁育体系。生猪生产新区具有丰富的饲料资源,但生猪生产低于全国生产水平,种猪良繁体系相对薄弱,应以
质量为中心,加快建立高质量的种猪扩繁场,避免频繁地大跨度调运种猪。
——种禽良繁体系。商品蛋鸡和肉鸡的主产区分布在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该区域种鸡良繁体系比较健全,近期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继续完善。在技术、人才、资金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种畜禽体系经过多年建设与运行,基本形成跨地区的体系格局,今后的体系建设要继续
保持其稳定性。
我国蛋鸡、肉鸡繁育体系较完整地借鉴了国外经验,建设基础较好。蛋鸡原种、祖代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国内生产需要,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统筹考虑,加强对进口蛋种鸡的协调与管理。
水禽生产主要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该区域内水网发达、江河纵横,具有水禽养殖优势。要加大力度,建设和完善水禽良种场,形成水禽良繁体系。
——种牛良繁体系。保存、培育、提高我国地方优良牛种,推广应用引进优良品种,逐步形成优势牛种的繁育体系。按照我国中原、东北、华南及牧区肉牛生产区域的发展需要,制定全国冻精生产区域分布、品种分布及重点站的建设规划,以提高细管冻精生产比重为突破口,加快重点
冻精站的建设,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冻精质量。现有条件较好的奶牛、肉牛、水牛繁育中心及冻精站要做好育种和供精工作,明确优势品种。改进引种方式,鼓励引进冻精和胚胎,利用胚胎移植、胚胎切割等先进的生物技术,加快繁育改良步伐。调整冻精生产结构,严格新建种公牛站(冻
精站)项目的审批,未经农业部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种公牛站(冻精站)。地(市)以下冻精站,原则上不再投资扩建,应逐步转为开展冻精贮运工作。
——种羊良繁体系。我国的绵羊主要分布在中原及北方地区,细毛羊及半细毛羊主产区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明确核心地域,巩固培育成果。毛用绵羊繁育体系基础较好,建设重点是完善与提高一批对生产发挥重要作用的种羊场。肉用绵羊生产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合理安排改
良计划,防止急功近利,给已经形成的羊毛生产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山羊饲养分布较广,北方以绒山羊为主,中原及南方以皮肉兼用山羊及部分奶山羊为主,山羊的繁育体系建设,在完善绒山羊繁育场的同时,重点加强肉用山羊繁育体系的建设,以满足生产与市场需要。
其他畜禽品种,也将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繁育体系。
三、主要措施
建立符合我国畜牧业生产实际的良繁体系,必须加强种畜禽培育、扩繁、推广、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从对现有基础的整顿、完善、提高入手,先易后难,强化管理,逐步建成育、繁、推、用配套,运转机制灵活,监督管理有效的科学、实用的繁育体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的管理,建设新型的良种繁育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畜牧行政部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转变职能,有效地实施对畜牧业生产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畜牧行政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
。要本着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做好本地区良种繁育体系管理与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要克服分散建设、效率低下的弊端,形成合力。
(二)加强管理
一是建立依法管理的良好环境。加大《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贯彻力度,制定出台条例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种畜禽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种畜禽生产。
二是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层次分明的“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的繁育结构,形成宝塔式种畜禽生产链。国家重点抓关系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种畜禽原种场和冻精站的管理。地方畜牧主管部门要确定各自的重点,注重上下衔接,避免盲目建设和小而全,形成配套合理的种
畜禽场结构和布局。对于数量少,使用区域不大的优良地方品种的繁育体系,由地方为主建设。
三是建立完善的审批、发证制度。一是办场审批制度。原种场或对全国畜牧业生产有较大影响的种畜禽场的建立,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协调建设。扩繁场(含祖代场)由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农业部备案。二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以此规范种畜禽生产、
经营行为和方向。对原种场、种公牛站和扩繁场要分别制定有关标准,并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公布结果,对名不符实的种畜禽场要予以取缔,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四是严格进出口管理。要正确处理地方品种与引进品种的关系。重视地方优良品种的利用和其优良特性的开发。要加快地方品种选育和改良,在保持其优良特性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水平,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引进品种是良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良繁体系建设相适应
,避免单纯“追新”和随意倾向。新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经过国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或测试。严格控制较低代次的种畜禽引进。对畜禽品种的出口,要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一些新发现但未列入《农业部第26号公告》的珍稀品种,要从严把关,防止品种资源的流
失。
(三)增加资金投入
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是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的保证。国家在未来几年里将向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行倾斜政策,集中一定资金建设国家重点种畜禽场、种畜站以及监测体系。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扩大资金投入渠道,不断增加对良种繁
育体系建设的投入,强化种畜禽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优良品种的供种能力,为不断提高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强化质量监督
建立公正、权威的种畜禽质量检验和监督体系,促进种畜禽质量的不断提高是今后良繁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质量监督和检验体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种畜禽监测机构,由农业部统一规划、布局;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高代次的种畜禽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测定体系,提高
品质,使出场的种畜禽达到品种标准。在种畜禽质量监督和生产技术方面要注意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种猪、种禽的质量监测,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测定条件,先行启动,积累经验,逐步展开。种猪测定要以现场测定为主,以种公猪为重点;同时,完善种猪测定标准和种猪测定站的建设。尽快完成家禽品种测定站计划建设任务,争取早日开展工作。种公牛质量检测中心要对种公牛冻精情
况定期进行检查。凡经国家测定站测定或经条件认可的测定结果予以正式公布。
为适应质量检测的需要,国家将对质量检测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培训合格者,授予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现场测定场地的条件和测定人员采取审查认可制度。
结合种畜禽测定工作,大力推行种畜公开拍卖,推动种畜禽生产企业间的竞争,逐步建立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购销和价格体制。
(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
要组织对各畜种按品种进行补充调查摸底,建立品种分布、数量等资料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国家将按分级管理原则,与地方联合建立重点场种畜禽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种畜禽生产动态,向种畜禽生产企业提供市场供求信息,价格变化趋势,用以指导全国种畜禽生产及畜禽品种
改良。
(六)推动种畜禽生产产业化进程
种畜禽质量的提高,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种畜禽生产科技含量。鼓励种畜禽生产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校的联合,借助科研院校的力量,提高企业种畜禽繁育生产科技水平,开展企业化育种。同时,通过联合,把“八五”期间种畜禽科研成果尽快
应用于企业生产。在有条件的地方或企业,可以集科研院所、企业于一体,组建种畜禽企业集团,扩大种畜禽生产规模,探索种畜禽培育生产一体化路子。
(七)鼓励对外合作
目前国内种畜禽生产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资源是今后我国良繁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在良繁体系建设中,鼓励与国外种畜禽生产企业、育种公司通过合资等方式建立种畜禽生产场和开展育种技术合作。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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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建设用地指标趋紧的压力,努力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以及征而未供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土地使用者自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城市市(郊)区征地转户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未依法使用的剩余土地;

  (五)政府已经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订合同满1年之日;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闲置国有土地处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南阳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闲置土地的处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因不可抗力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动工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该宗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闲置超过半年不满1年的动员收回后重新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实施拆迁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闲置土地未满2年或者已满2年但该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二)收回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等价闲置土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四)收回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但给原土地使用者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宗地处置后所得金额;

  (五)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第十一条 闲置未满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请协商退地的,待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二条 受让(划拨)土地面积过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投入资金导致土地闲置(不超过两年)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修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文书,减少土地供应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发资质被依法注销而不能继续进行开发,且不符合转让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并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延期。该诉讼或仲裁并不影响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开发。

  第十五条 因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市(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或人均耕地不足1分,其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者按照征地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因征而未供导致闲置的国有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完善用地条件,尽快供地。

  第十八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原土地使用者对其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在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分别由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航机载农业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航机载农业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规定

1989年1月27日,民航局

机载农业设备,是指安装在航空器上用来进行农(含林、牧、渔、副)业飞行作业的专用配套设备。包括用于喷撒干物料(如播种、撒粉状农药、化肥和其它颗粒剂等)和喷洒液体(如水释剂、乳剂、油剂、微粒剂、悬浮剂和微胶囊剂等)两种。机载农业设备不仅要符合适航标准,同时,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农业设备在航空器上应合理布局。通常应安装在机身下部和机翼的下部后缘,以便利用航空器在飞行中产生的下冼气流来提高物料的分散度和均匀度。
第二条 农业设备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重量轻,飞行阻力小,维护、拆装方便,使用寿命长。接触农药、化肥等物料的部件,特别是喷嘴中的垫片和水泵中的密封圈,应具有较好的防腐蚀性能。
第三条 安装在机翼下面后缘的横向主喷管,其长度,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应使喷出的液体尽量少受翼尖涡流的影响,以避免产生公害。管道系统设计应便于排除故障和清洗、更换。
第四条 农业设备应具备应急释放装置,如遇紧急情况可将物料(干料或液体)迅速排放。其应急排完时间,对单发飞机为5秒,对双发飞机为8秒。
第五条 喷撒(洒)系统各有关部位,特别是喷嘴、喷管料桶和料桶开口处,密封性要好,不得有药物向机舱或空中渗漏。排料或出液构件开闭灵敏,功能迅速可靠。喷液或喷干料均不得在关闭后继续向空中排放,造成拖尾现象,致使发生药害等问题。
第六条 农业设备应适合多种物料喷撒(洒)。对播撒物的播撒要流畅。在喷洒系统中,应有不少于一道以上的过滤装置。驾驶舱内应有对料桶装载容量或重量的计量显示。
第七条 机载农业设备装在航空器上作业飞行时,对航空器的性能及品质等所造成的变化,应符合适航要求。
第八条 喷液系统中,应在出液管路中安设回流和回抽装置,以便在喷嘴关闭或进行小流量喷洒时,使药液迅速回流料桶。
第九条 喷撒干物料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一、流量(喷施率)
小流量(15公斤/公顷以下)时,其精度为正负5%
大流量(15公斤/公顷以上)时,其精度为正负10%
二、生产播幅横向均匀度(变异系数)
喷施率在3.75公斤/公顷以下时,变异系数不大于50%
喷施率在3.75—15公斤/公顷时,变异系数不大于45%
喷施率在15公斤/公顷以上时,变异系数不大于40%
第十条 喷洒液体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流量(喷施率)
超低量(5公斤/公顷以下),其精度为正负5%
低 量(5公斤—25公斤/公顷),其精度为正负
10%
常 量(25公斤/公顷以上),其精度为正负10%
二、生产喷幅雾滴覆盖密度
超低量(用ULV表示)不低于10个/平方厘米
低 量(用LV表示)20—30个/平方厘米
常 量 30个/平方厘米
三、喷洒设备雾滴大小整齐度
超低量不低于0.67以上
低 量不低于0.40以上
常 量不低于0.30以上
四、雾滴质量中位直径(用MMD或VMD表示)
超低量80—120微米
低 量120—200微米
常 量200—300微米
五、生产喷幅内雾滴分布均匀度(变异系数)
超低量不大于60%
低 量不大于70%
常 量不大于70%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用术语和名词释义
·喷施率:指每公顷喷施物料的总量。
·生产喷(播)幅:航空器在实际飞行作业时,经多次往复压边喷撒(洒)物料沉积的平均喷带宽度。
·异变系数:标准差占平均数的百分率,计算公式

CV=---×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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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式中CV代表变异系数;S表示标准差;X表示平均数
·雾滴质量中位直径:依照雾滴大小顺序,把各级雾滴
的质量累积,占累积质量一半的相应直径,称为质量中位直经
·雾滴大小整齐度:指雾滴数量中位直径与质量中位直
经比值,用(n.m.d/m.m.d)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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