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08:28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1990年5月12日)

各卫生检疫所、站,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可能传播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应凭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的疫情证明,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由卫生检疫机关事先书面通知(附疫情证明)海关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卫生检疫机关在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后,签发《卫生处理证明》,海关凭《卫生处理证明》放行。为了防止口岸堵塞,加速货运,卫生检疫部门不要随意扩大检疫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国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


黑龙江省国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证全省国际旅游业有计划地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一、二类旅行社和涉外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单位、旅游商店、重点风景区、旅游参观点及其他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黑龙江省旅游局是省政府管理旅游事业的专门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权。
各行署、市、县旅游局负责本地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区的建设,由各级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经上一级旅游局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计划。
第五条 本省境内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应经省旅游局与省建委、计委共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凡是由国家旅游局或省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风景区和旅游点,省政府授权省旅游局参与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涉外旅游饭店(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饭店)或聘请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饭店集团管理省内涉外旅游饭店,应报省旅游局同意后,再向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报批。
第七条 新建的涉外旅游单位,须经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并发放旅游营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八条 已建立的各类涉外旅游单位,应向省旅游局补办旅游营业许可证,实行定点挂牌服务。
第九条 开办一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第十条 开办二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批准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一类旅行社有权招徕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由省旅游局统一办理签证通知。
各行署、市旅游局、旅行社出国进行业务活动,应报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哈尔滨市除外)。
第十二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应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规定的服务标准。各级旅游主管专门机构有权对服务质量低劣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进、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营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均应执行省旅游局和省物价局确定的价格标准;旅游淡季对外报价不得突破最低保护价。
第十四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接待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应收取外汇兑换券,严禁截留、挪用、套换外汇兑换券,违者按《违反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印制旅游宣传品,应按照管理范围向各级旅游局报送计划,由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印制前,应将文稿和设计图样送省旅游局审核。
第十六条 各行署、市旅游局和涉外旅游经营单位邀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新闻单位旅游记者或出国办旅游展览,应先向省旅游局提报计划,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或省外事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旅游职工培训规划及各行署,市旅游局长、重点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经理的培训。各行署、市、县旅游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旅游职工培训规划及中层管理干部与业务骨干的培训。未经业务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全省旅游系统工人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由省旅游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6日

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5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工作事关种粮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做好粮食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对本地区粮食工作全面负责,确保粮食生产、粮食总量平衡、建立地方储备、推进粮食企业改革等工作顺利推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5号)精神,制定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成员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考核对象

  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市(州、区)长。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情况。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抓好高产农田建设,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主要考核指标:耕地面积、高产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情况。

  (二)建立对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情况。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主要考核指标: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真实配套到位情况;对农民直接补贴标准和到位情况。

  (三)搞好粮食总量平衡情况。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产区和销区都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主要考核指标:当地当年粮食供求平衡情况;有无供应断档、抢购粮食情况。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情况。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库存安全;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保证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安全,保证费用和利息以及轮换价差损失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主要考核指标:地方储备粮计划完成和管理情况。

  (五)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情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主要考核指标: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执行和粮食市场管理情况。

  (六)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主要考核指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劳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和“三老”历史包袱处理情况以及企业改制职工的分流安置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由省有关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印发各地。

  四、考核方式

  (一)省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粮食工作情况自查结果书面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抽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二)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6项考核内容综合评定。

  1、合格:6项考核内容全部合格。

  2、基本合格:6项考核内容中有1项不合格。

  3、不合格:6项考核内容中有2项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处理

  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每年将考核结果向全省公布。对检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