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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49:28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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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1996年3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维护新疆稳定的工作。会议之后,中央以中发〔1996〕7号文件下发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文件提出,为了维护新疆的稳定,要建立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此,一方面
要加强对当地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新疆的工作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和调配一大批热爱新疆,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汉族干部去新疆工作。”为了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干部的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未来5年和15年,国家将加快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新疆将成为全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新疆的工作需要,“九五”期间,需从内地选派2000至2500名左右党政领导骨干和专业
技术骨干到新疆工作。为了逐步积累经验,今年先从内地选派200名干部进疆工作;后4年再视情况确定选派任务。请各有关省(市)和部委按本通知所附《1996年为新疆五地州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计划表》和《1996年为新疆区直部分厅(局)级单位选派县(处)
级以上干部计划表》分配的任务,在12月底以前落实人选,并将其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表现材料以及工资表分别报送中央组织干部调配局和人事部流动调配司,同时抄送新疆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
今后为新疆选派干部,由新疆区党委组织部和区政府人事厅提出计划,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核,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批准后,下达给有关省(市)和部委进行选派。
二、选派干部的条件。选派进疆的干部要立场坚定,政治可靠,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吃苦耐劳,勇于奉献;能正确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县处级以下干
部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年龄一般应55岁以下。为了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各单位可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新疆工作,使他们在艰苦条件下经受锻炼和考验。
根据新疆对内地选派的各级、各类干部的要求,各有关省(市)和部委原则上要选派相应职务的干部进疆工作。对少数比较优秀、需提拔任职的,要严格把关,在内地办理任职手续后,再派到新疆工作。
三、选派干部的方法。对南疆的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等四地州和北疆的伊犁州所需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内地一两个省市负责一个地州。具体办法是:江西省负责克孜勒苏州、天津市和山东省负责喀什地区、北京市和浙江省负责和田地区、上海市和河南省负责阿克
苏地区、江苏省负责伊犁州。对新疆其它地州市需要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内地其它省区负责选派;新疆自治区各直属单位需要的干部,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负责选派。
选派到新疆工作的干部,在新疆工作时间为:党政干部5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年。工作期满后,由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排他们回内地,由内地派出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在新疆所担任的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新疆
表现优秀的,可提拔使用。凡是自愿延长在新疆工作时间或要求长期留在新疆工作的干部,应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关心进疆工作的干部,积极为他们创造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进疆干部的培训。各有关省市选派进疆的干部,由有关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培训;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选派进疆的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时,要认真组织进疆干部学习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文件精神,领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
施。同时,还要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新疆社会、经济、历史、地理以及民俗教育,使进疆干部对新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为进疆后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培训后,省市的进疆干部,由派出省市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送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进疆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送行。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明年2月20日前将这批干部全部送进新疆。凡是向同一地州选派干部的两个省市,进疆时间要协商一致。为便于做好接待工
作,请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在明年1月31日前将负责接待的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电传给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以及有关省市的组织人事部门。
五、进疆干部的管理。选派进疆的干部要转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进疆后实行双重管理,以新疆地方党委管理为主。对进疆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新疆自治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有关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在疆工作期满后,由派出省市
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进疆干部在疆工作期间需提拔任职的,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征得派出省市和部委同意后,再办理任职手续。
六、进疆干部的待遇。选派进疆工作的干部,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一样享受住房等各项福利待遇。他们在新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医疗费的
报销办法是:凡在新疆治疗的,由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
为了鼓励干部在新疆安心工作,各有关省市和部委要尽可能地解决进疆干部的实际困难,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进疆工作的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分强调物质鼓励的作用。在解决好进疆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同时,要大力提倡无私奉献的精神。
七、加强对选派干部工作的领导。本年度内为新疆选派干部的数量虽然不多,但任务较重。许多省市和部委不仅承担着为新疆选派干部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为西藏选派干部的任务,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要大力宣传做好这项
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孔繁森,陈金水等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教育和鼓励干部,献身新疆建设事业。同时,要严肃组织纪律,凡经组织确定选派进疆的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或进疆后擅自返回,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建设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仅是新疆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内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狠抓落实,督促有
关单位,切实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的干部队伍建设,维护新疆的稳定,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发展差距的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附:《1996年为新疆五州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计划表》
《1996年为新疆区直部分厅(局)级单位选派县处级以上干部计划表》



19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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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区原行业统筹企业二○○二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的报
告》(内劳社办字〔2002〕第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
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在全国所有城市全面建立,参保人数继续快速增加,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参保政策,巩固扩大覆盖面

  2010年各地要在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基础上,巩固和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要达到80%,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达到90%,并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和人员流动加剧、城镇化速度加快的形势,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与此同时,各地要确定简捷规范的工作程序,做好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和享受待遇。

  要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参保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高校组织参保的作用。鼓励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并切实做好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的衔接,通过多层次保障体系,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要着力探索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办法,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在较大范围内统一不同医保制度间缴费年限换算累计等办法,鼓励居民积极连续参保。

  二、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健全筹资机制

  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同比例提高。地方财政负担确有困难的,提高补助标准可以分两年到位。省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补助力度。要按照高校的隶属关系落实各级财政对于公办、民办和企业办高校学生参保的财政补助。各地要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加大对各类困难人群的帮助力度,确保困难人群参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预算,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滞拨、缓拨。

在财政补助标准提高的同时,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筹资政策。

  三、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在提高筹资标准基础上,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立足于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科学测算,合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要坚持基本保障,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重点解决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要逐步缩小地区间、制度间待遇差距,体现制度公平性。

  提高待遇水平要优先考虑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2010年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要逐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60%,二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0%。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要求开展门诊统筹工作,今年要在60%的统筹地区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医疗负担过重的大病重病患者的保障力度。对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可以通过探索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机构按病种限额或定额结算、适当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

  要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升经办能力和水平

  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严格掌握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基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急诊医疗服务费用支出。要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确定基金结余水平。要强化基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挤占、挪用、骗取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提升基金共济能力。

  要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医引导机制,结合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支付范围。要将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的控制指标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制定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合理确定结算标准。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给予合理补偿。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服务成本。要强化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医疗服务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统筹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对社区和学校应参保人员进行全面登记,了解掌握参保人员情况。要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设立更为灵活的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方便居民参保和待遇享受。要规范管理服务行为,制定高效合理的经办服务流程,及时发放医疗保险证等凭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80%以上的统筹地区要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直接结算。要切实按照规定,加强区域间、不同医疗保险制度间经办机构协作,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管理服务工作。


今年是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目标,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关键一年。各地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度的衔接,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省(区、市)要切实承担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对统筹地区的指导和监督。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





二○一○年六月一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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