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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8:26:39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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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道路积雪,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道路整洁,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各驻津单位和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清雪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及督促检查清雪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清雪工作。
第四条 各区、街应根据所辖道路面积及驻在单位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清雪责任地段:
(一)道路、广场的积雪,组织临近单位清理。
(二)市区主干线和部分支线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喷洒溶雪剂,并根据清雪指挥部的部署负责重点路段积雪的清理、清运。
(三)摊群市场、农贸市场、存车场(处)的积雪,由承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四)胡同里巷、楼群甬道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保洁组和居民清理。
第五条 清雪工作实行“一定二包三保”责任制,即:定清雪范围,包扫、包运,保证小雪当日清、中雪两日清、大雪三日清。
各单位的清雪责任地段应做到无漏扫、无堆雪、无结冰、无乱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桥梁、涵道铺洒炉灰渣,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污水、抛弃杂物、瓜果皮核、纸屑。喷洒溶雪剂时,不得喷溅到分车绿带、花坛、树穴内。
第七条 积雪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不带有垃圾、废弃物、溶雪剂的积雪,可堆放在居民区内园林绿地。积雪应堆放整齐。
(二)不带有垃圾、废弃物,但带有溶雪剂的积雪,可在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下水道检查井内倾消,使用后应立即将井盖恢复原位。
(三)带有垃圾、废弃物的积雪,应在区、街指定的转运点堆积,由清雪指挥部调动社会各单位车辆运出市区。
第八条 下列地点(部位)不准倾倒或作为转运点堆雪:
(一)收水井口;
(二)φ400毫米以下的下水道检查井(不含φ400毫米);
(三)道路、桥梁、涵道、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广场;
(四)繁华区、游览区;
(五)道路主干线、迎宾线两侧绿地、片林、分车绿带、花坛及海河公园;
(六)海河、子牙河、南运河、北运河及其两岸。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由单位负责的,对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其中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还应责令限期清理。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造成市政设施或园林绿地损坏的,还应分别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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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1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业经2008年4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第七批)

  属或组或种名          学名
   橡胶树    Hevea brasiliensis (Willd. ex A. de Juss.) Muell. Arg.
   茶组     Camellia L. Section Thea (L.) Dyer
   芝麻     Sesamum indicum L.
   木薯     Manihot esculenta Crantz
   甘蔗属    Saccharum L.
   小豆     Vigna angularis (Willd.) Ohwi et Ohashi
   大蒜     Allium sativum L.
   不结球白菜  Brassica campestris ssp. chinensis
   花烛属    Anthurium Schott
   果子蔓属 Guzmania Ruiz. & Pav.
   龙眼     Dimocarpus longan Lour.
   人参     Panax ginseng C. A. Mey.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3)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四日



长沙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和平时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终端设备、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设施组成的警报报知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指导区、县(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技术升级。
  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建立防空警报设施的规范性档案。
  防空警报设置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的管理工作,明确维护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区、县(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空警报的有关规定,负责建设配置与人民防空相适应的防空警报网络。防空警报设施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体制和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条件,不得阻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因城市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搬迁、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经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迁重建有关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专用频率,应当予以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器控制的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器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第十条 
  电信部门应当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实施优先保障;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控制设备应当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战时应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各新闻单位平时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的宣传和警报试鸣的公告工作。
  第十三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市、县(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城市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利用防空警报设施报警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规定临时信号。
  第十五条 
  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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