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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8:28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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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一些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采取“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方式进入某些特殊领域开展业务。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与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以提供中长期资金为条件,取得该项目实现收益的优先享有权;企业对合作项目不具有资产所有权,不承担该项目的盈亏责任
;企业凭项目优先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项目优先收益权随合作期满而消失;合作项目在合作方单独核算盈亏,企业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经研究,现将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二、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数额)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
三、企业以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方式开展业务,应当符合合作领域有关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并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财务预测,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决策,防止造成资产损失。



20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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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使用教育资金,充分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政〔2003〕33号)精神,特制定市辖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办法。

  一、使用原则

  教育费附加使用要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用于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二、分配办法

  (一)教育费附加按辖区在校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1. 确定可分配数。由市财政局根据教育费附加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数,确定本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初预算(上年度实际收入数乘上一定增长比例),减去有关扣减经费既为本年度可分配数。具体扣减项目为:返还企业办学校的返还数;按规定20%用于职业教育部分(按全年征收入库数减去返还数后的20%)。

  2. 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以上年秋季入学统计的市区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为基准(不含民办学校及职业中学)。

(二)计算方法:

1. 将教育费附加可分配数除以参加分配的学生总数,计算出每生可分配教育费附加数,即生均数;

  2. 用生均数乘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五个城区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出市本级及五个城区各自分配的数额;

  3. 分配给五个城区教育费附加总额中,70%直接拨付城区使用,30%集中市里统筹安排城区学校使用。

  三、使用方式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及30%统筹部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本年度预算指标,提出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使用教育资金,充分发挥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效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2004〕90号)精神,特制定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办法。

  一、使用原则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要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主要用于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全市教育科研专项经费。

  二、分配办法

  (一)确定分配基数

  1. 确定可分配数。由市财政局根据地方教育附加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数确定本年度地方教育附加年初预算(上年度实际收入数乘上一定增长比例),用预算数减去返还企业办学校的返还数、代征手续费及全市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等部分(三项合计不超过10%)后,余下部分作为市本级与五城区之间的分配数,用于教育技术装备。

  2. 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以上年秋季入学统计的市区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为基准(不含民办学校及职业中学)。

  (二)计算方法

  1. 地方教育附加可分配数按6:4的比例在市本级与五城区之间进行分配,即按照市本级60%、五城区40%的比例分别计算出市本级和五城区分配所得数;

  2. 按五城区分配所得数除以五城区参加分配的学生总数计算出每生可分配数,即生均数;

  3. 用生均数分别乘以各城区的学生人数,核定各城区可分配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

  三、使用方式

  五城区各分配得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数额由各城区拟定采购计划报市教育局,统一由市政府采购办采购后由市教育局下拨至各学校。

  由市教育局根据本级学校和各城区教育局上报使用计划,提出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6〕45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和相关城市组团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滨海公路沿线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滨海公路沿线是指东起丁字湾(即墨市与莱阳市交界处),西至棋子湾(胶南市与日照市交界处)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2000米区域范围,该范围内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滨海公路沿线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各自分工依法行使职责。
  第四条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有序推进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
  第五条 编制和实施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滨海公路沿线城市组团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滨海公路沿线组团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有关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滨海公路沿线组团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区域、重点地段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有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前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两侧各500米至2000米范围的具体建设项目由辖区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能进行审批,并在核发“一书两证”前15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关区市要编制滨海公路沿线村庄发展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对沿线范围内的村庄改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报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严禁以宅基地建设等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 滨海公路沿线涉及海岸带、崂山风景名胜区、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城市风貌保护等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加强对滨海公路沿线组团规划确定的生态间隔区的保护,严格控制生态间隔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间隔区的生态环境。
  第十条 严格控制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土地的农转用、征收和出让。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农转用征收报件,应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预选址意见。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能权限进行土地预审。
  第十一条 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收益,由市、区(市)两级政府按比例分配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关区市对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关停,不得办理延续手续,停止颁发以营利为目的的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对废弃采石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三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滨海公路沿线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广告许可事项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及时告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滨海公路沿线范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规划效能监督检查。
  城管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完善执法巡查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滨海公路沿线范围的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
  对2002年8月21日以后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第十五 条有关区市政府应加强滨海公路沿线市容市貌、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容貌和环卫标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卫的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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