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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1:50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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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02]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现场活动受本规则约束。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发行人可使用发行系统进行债券发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债券发行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发行系统的日常技术维护。

第五条 债券发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本规则,保证债券发行的有序、公正、公平。

第六条 债券发行现场只允许发行人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和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在规定的发行时间内,未经人民银行允许,不得入内。

第七条 如需记者进入发行现场采访债券发行情况,发行人应事先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发行时间内,债券发行现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对外泄露债券投标信息,必须关闭对外联系的一切通讯工具。

第九条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正在与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系统联网过程中而尚未入网;

(二)已与发行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十条 应急投标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应急投标书应按发行人在发行招标规则通知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由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备案的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并盖章;

(二)投标人须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时间内将应急投标书发送至招标现场,经审核无误并由发行人的工作人员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认可后,由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操作人员将投标数据输入发行系统;

(三)应急投标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结果须经发行人授权代表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发行现场管理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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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牢固树立保护耕地观念,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及记分办法
  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责任书确定的9项指标,分项考核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10分。年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保有量校正数达到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得10分,柯城区、衢江区按剔除市直接审批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考核。每减少1000亩扣2分。
  (二)建设用地管理14分。
  1、年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上级批准数得3分,节余不加分。
  2、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健全得1.5分,实行窗口办文、办事制度和结果公开的每项各得0.5分。
  3、建设用地项目报件合格率达到80%的得2分。每超过10%加0.5分;每减少10%扣0.5分,直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4、1-10月全县(市、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报市、省、国务院审批数占全年建设占用耕地数达到60%得3分。每超过10%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每减少10%扣0.5分。
  5、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情况3分。200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50%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200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80%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200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95%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三)占补平衡15分。足额开垦与非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含易地补充耕地及上缴耕地开垦费折算面积)得12分,每增加500亩加1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柯城区扣除市直接审批占用耕地面积的补充耕地量。当年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四)规划修编14分。
  1、柯城区、衢江区完成本辖区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得6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没有修编任务的县(市)得基本分。
  2、12月底前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得8分。文字报告、图件、数据、修编说明各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缺项的按项扣分。
  (五)土地监察15分。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5%的得4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上报省、市备案情况良好的得1分,反之不得分。
  2、"土地执法模范乡镇"4分。其中,开展率达到90%得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0.5分;达标率达到65%得3分,每超过10%加0.5分,每减少10%扣0.5分。
  3、土地信访报结率达到95%的得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土地信访中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信访比去年下降5%以上的得1分,上升的则不得分。
  4、全面落实巡查责任制的得2分,有制度落实不好的扣1分。
  (六)资金收缴6分。当年耕地开垦费等造地改田资金(按年底实际应收数校核)收费率达到95%以上得6分,未达到指标按比例扣分。
  (七)建设用地复垦10分。年内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转用指标管理试点的得1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八)土地收储6分。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机构人员的得2分;开展收购储备工作,建立宗地台帐制度得2分;做好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推出储备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得2分。分项计分,未完成不得分。
  (九)科技与队伍建设10分。土地管理科技信息5分,其中:按规定年底前建立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开展县城所在地地籍数字化测量更新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队伍建设5分,县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一人次因违法违纪受查处扣2分。建立以中心所为主体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考核时各项扣分只针对本项指标,本项指标总分扣完为止。
  对市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考核保护耕地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考核依据
  (一)建设占用耕地、年内减少耕地、年内增加耕地以统计部门的年报为准。
  (二)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分别以上级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修编、审批,以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四)易地垦造耕地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32号)规定执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的,按照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土发〔1999〕235号)规定执行。
  四、考核程序
  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对200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衢州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表》,一并于2003年1月10日前报衢州市国土局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对提供的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市政府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对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五、奖惩办法
  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同时抄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组织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六、本办法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靳军所作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
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保障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我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少数领导认识不足、有的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与当前依法
治国的进程,与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呼声,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改进工作,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力度。
会议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要突出重点,集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特别是负有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发生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
权利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克服困难,排除阻力,认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做到不枉不纵。要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
会议指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渎职侵权犯罪的系统预防和个案预防。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线索信息网络,疏通案源渠道。任何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渎职侵权犯罪,应主动移送检察机关,对瞒案
不报、拒不移交、或者阻挠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会议要求,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认识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公民和组织积极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守法,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
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保证必需的办案经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工作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
利进行。



20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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