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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1:33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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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建设局为主管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提报和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地下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除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的新(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认定;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负责市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五)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颁发《交付使用许可证》,受理有关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

(七)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九)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计划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政策和规定、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建设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入网工作;负责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六)工程建设科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违法行为;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

(七)勘察设计科

  管理工程建设勘察和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科技教育科(加挂墙体改革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承担建设科学技术的推广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编制总额30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领导职数14人。

  四、其他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以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占、挖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由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由市政管理局负责。

(三)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四)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更名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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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和发展改革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小型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程度,逐步解决小型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小型煤矿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安全与发展,对煤矿机械化、现代化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小型煤矿要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和引导小型煤矿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大力推行机械化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方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进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带动、技术服务等多项措施,推动小型煤矿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机械化开采,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小煤矿生产力发展。
  (三)工作目标。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2年底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1.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在地质条件复杂、急倾斜煤层等困难条件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机械化采煤。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3.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三、基本要求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将小型煤矿机械化纳入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制定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编制说明见附件)和实施方案,确定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有关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28日上报国家煤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家能源局。
  (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煤矿的开采条件、灾害种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技术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坚持综采优先、推广普采、限制炮采,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改革,提升开采技术水平。
  (六)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各小型煤矿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煤层厚度、倾斜角度、走向长度、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等煤层赋存条件以及矿压显现规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采空区、废弃巷道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及工艺,确定实施机械化开采的方案,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确保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七)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各地有关部门要发挥科研煤机制造单位及辖区内大型煤矿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建立技术服务和指导体系,组建专家队伍,定期研究分析小型煤矿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小型煤矿及时调整方案和改进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机械化改造顺利实施。要结合机械化改造,对矿井通风、供电、运输、排水等系统进行同步优化改造。同时,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机械化改造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四、工作措施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产煤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部门;建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各产煤市(地)、县(市、区)也要明确负责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部门或机构,建立完善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机构)要加强督促指导,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九)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前期投入大、周期长,各地区要按照“企业负责、市场运作、政府支持、部门协调”的原则,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制定政策,加强引导,鼓励小型煤矿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对小型煤矿的信贷支持;采取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托管等方式,解决小型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的难题。各小型煤矿要注重发挥投入主体的作用,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保投入、保工期。对于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十)机制约束,强力推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从产业调整、资源整合、资金扶持、人员分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具备条件并已列入规划而不进行机械化改造的小型煤矿,禁止其整合其他煤矿或者扩储煤炭资源;对于具备条件而没有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核准(审批);对于不实施机械化改造、通过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盲目扩大规模的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定时要严格予以限制;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不符合有关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开采技术、采煤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十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帮助小型煤矿集中培养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机械化改造需求,采取“自身培养、校企联合、企企联合”等多种方法,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鼓励具备能力的企业组建综采工作面安装、试采、回撤专业队伍,为实施机械化改造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交流,典型引路。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新形势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意义,增强煤矿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注重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加强交流,取长补短;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的样板,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召开现场会,组织学习参观,促进全国小型煤矿机械化工作全面开展。
  附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为合理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工作,各地要根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结合全国小型煤矿机械化规划目标及各地煤矿开采条件、煤炭储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编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为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特作如下说明:
  一、规划编制依据
  1.张德江副总理2008年5月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小型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的要求;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中关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4.煤炭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编制原则
  1.要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升级的要求。通过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和落后产能,加快推进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步伐,坚定不移地走机械化、规模化道路,显著提高产业层次。进一步缩小小型煤矿与大中型现代化煤矿的差距,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发展方式由落后粗放型向先进集约型转变,管理方式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科学型转变。
  2.要体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要在充分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和小型煤矿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统筹制定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地要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
  3.要体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煤矿的开采条件、灾害种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切入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工程和项目,坚持综采优先、推广普采,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改革,提升开采技术水平。
  4.要体现科技创新、政策驱动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对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支撑作用,积极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地要制定鼓励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政策措施,支持小型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积极协调、争取信贷支持,指导小型煤矿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5.要体现教育培训、典型引路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服务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小型煤矿集中培养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同时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的样板,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规划主要内容
  1.小型煤矿机械化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主要包括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事故特征及主要原因;地质条件及自然灾害状况;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主要生产系统机械化现状和程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形势分析。
  2.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规划目标应包括本地区规划总体目标;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主要生产系统机械化程度。
  3.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安排。要分列出2011~2015年分年度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名单,以及改造的具体内容、预期效果。
  4.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包括将小型煤矿机械化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主体责任;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育先进典型,发挥引导作用等内容。
  5.重点工程。结合辖区小型煤矿实际,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小型煤矿,列入机械化改造的重点工程,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以点带面,总体推进。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处室,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各地在编制规划之前,要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通过现场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掌握本地区小型煤矿机械化的现状、开采条件、灾害程度、技术难点等,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加强规划目标的研究和测算。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地区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的主要指标,特别是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系统的约束性指标,以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指标的设置和测算要兼顾全面和重点,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4.按期完成规划编制。请各地抓紧编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和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联系人:肖同社,王素锋,纪庆磊
  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64464017,68555086
  E-mail:hgsjcc@163.com,jiql@ndrc.gov.cn
  附表:1.小型煤矿机械化现状调查表(表1-4)
     2.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表(表1-2)
     3.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示范矿井(重点工程)规划表
     4.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示范矿井基本情况表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9日,民航总局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白云、首都、虹桥国际机场:
国务院于1993年11月29日发布了第13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现将国务院第132号令及修改决定、重新发布的赔偿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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