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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3:40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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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30日,能源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在京事业单位和各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律按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京外事业单位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的规定执行,若地方政府尚未制订实施办法,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也可按我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后,不得再改变执行办法。
3.部管干部的工资晋升须报部审批,各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工资晋升一律报水规总院批准后执行。

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提职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按新任职务最低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按人薪发[1990]8号文修订的新标准执行。
二、1989年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与同类人员相比,德才条件相同,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相同,工作年限相同,其职务工资符合下述条件的,在不出现新的矛盾的前提下,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一)行政人员
1.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
2.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二档的,196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司(局)长,197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处长,197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
3.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三档及其以上,符合附表1规定的。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聘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符合附表2规定的。
职务工资已在表1、表2规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高后的工资等级不得超过本单位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三、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兼有行政职务人员,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未按本专业技术职务进入最低档工资的,其行政职务晋升后,可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四、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的工作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人员外,其余都应按新任的实际职务根据以下原则重新确定职务工资:
1.1985年工资套改时,以本人标准工资直接套入基础职务工资两项之和的,以及工资改革后晋升职务时,工资已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其职务工资不予变动。
2.1985年工资改革时按职务套改工资和工资改革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凡进入本职务最低档工资增加过工资的,应将其进档增加的工资予以取消;不属于进入职务工资最低档调升的工资,可在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基础上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的级差累加。
五、下列人员不得按本规定升级
1.享受待遇未任实职的行政人员;
2.只有任职资格未正式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3.贯彻国发[1989]82号文时根据地方规定已按1989年9月30日以后晋升的职务调整工资的人员。
六、调整工资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单位,干部提职后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提高工资的审批办法
提高工资的人员须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审批表》,部管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部审批执行,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执行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审核名册》(表式附后)报部备案。水电勘测设计院报水规总院批准执行。
八、凡1989年10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前晋升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增加的工资(含离退休费)一律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1991年9月1日后晋升职务,提高工资等级增加的工资,均从任免机关批准任职之下月起执行。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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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正 局 |180| | | | | |
| |及以下| | | | | |
----------------------------------------------------------------
续表
----------------------------------------------------------------
|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 |160| | | | | |
|副 局 | | | | | | |
| |及以下| | | | | |
|------------|------|------|------|------|------|------|
| |150|140| | | | |
|正 处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 | | | |
|------------|------|------|------|------|------|------|
| |140|131|122| | | |
|副 处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 |131|122|113|105| | |
|正 科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122|113|105| 97| 89| |
|副 科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附表2
----------------------------------------------------------------
|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教 授 |180| | | | | |
|------------|------|------|------|------|------|------|
| |150| | | | | |
| 副教授 | |140| | | | |
| |及以下| | | | | |
|------------|------|------|------|------|------|------|
| |140|131|122|113| | |
|讲 师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 | |113|105| 97| 89| |
|助 教 |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注:上述职务中均含相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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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6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且符合现行政策在本市各区安置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发放安置补助金鼓励自谋职业的办法,政府支持退役士兵参与市场竞争,并积极推荐就业。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所在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的标准为: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役10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按所在区上年(即安置年度的上一年,下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至1.5倍发给。服役10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除按上述基数发给安置补助金外,从服现役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军龄,加发退出现役上年所在区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5%。
转业士官按所在区上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至2.5倍发给。此外,从服现役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军龄,加发退出现役上年所在区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
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的退役士兵,视同政府已予安置。
第五条 各区可根据以上标准,并结合当地经济的承受能力,确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退役士兵本人到所在区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所在区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道)接收管理。个人档案由所在区劳动服务就业中心保管,免收管理费用。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及规定的缴费比例,由所在区政府负责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第二年开始至实现就业前,由退役士兵个人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军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投保年限。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该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除依法收取证照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收费。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时,教育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准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入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应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条 农村退役士兵领取安置补助金,由各区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退役士兵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退役士兵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区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退役士兵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区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
1、《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2、《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蒙古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鉴于中俄蒙三方联合工作小组根据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确定了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位置,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中俄蒙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位于奎屯山(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乌拉)4082.0米山顶上。该点位于中国境内3550.0米高地东北4002米处,俄罗斯境内3266.3米高地南偏东南2297米处,蒙古国境内3828.2米高地西偏西北1865米处。
  该点的坐标为实地测定,其测量中误差不超过5米,其高程由一九八二年苏联出版的1:10万地图上读取。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一九四二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西端交界点的地理坐标为B=49°10′13.5″(北纬),L=87°48′56.3″(东经)。
  直角坐标为X=5448994.9米,Y=15559477.9米。高程为4082.0米。
  由于该点位于终年积雪的雪山上,难以通行,缔约三方商定不设界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地区的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1:2.5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地区图》上,该地图作为本叙述议定书的附件。

  第三条 自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起国界线的走向为:
  中俄国界线沿阿尔泰山(南阿尔泰山岭、蒙古阿尔泰努如)的分水岭先向西南再大体向西行;
  俄蒙国界线沿赛留格木岭(塞尔海木努如、赛留格木岭)分水岭先向东北再大体向东行;
  中蒙国界线沿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努如、蒙古阿尔泰山岭)分水岭先向南偏东南再大体向南行。

  第四条 本叙述议定书在缔约三方各自履行本国有关法律程序后,并自最后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叙述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和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蒙  古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德广        罗高寿     达格瓦·查希勒冈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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