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贸部、财政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参谋部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指示(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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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贸部、财政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参谋部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指示(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外贸部 财政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外贸部、财政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参谋部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指示(节录)
1974年4月10日,最高法院、外贸部、财政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参谋部
指示 ……
(二)走私案件的处理
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及有关走私物品,在设有海关的地方,交由海关处理。在未设海关的地方,交由县市一级税务局依据《暂行海关法》和国务院一九五八年六月二日批准的《处理走私案件十项原则》进行处理。(边远地区,一般案件也可由县市税务局授权所属税务所进行处理)其他部门均无权处理。
内地市场非法倒卖外货的案件,有关外货是走私进口的、外国驻华机构及外籍人员私自出售免税进口的和私自出售经海关特许免税、减税进口而无权出售的(如礼品、过境旅客或者入境短期旅客所带必须复运出境的物品),应作为走私,由海关或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其他物品(包括查不清来源的)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反市场管理的规定处理。
凡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大走私案件和以走私为掩护的政治性案件,需要对人犯进行起诉时,由公安机关将人犯和全部脏证物品移交法院依法判处。法院定案后,应将非构成政治罪行的物品交由海关或税务部门处理。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重大走私案犯,需要逮捕判刑的,应按现行规定由公安部门逮捕和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处。依法科处罚金或追缴价款的走私案件,受处分人有能力交付而抗延不交的,可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追缴。
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私中查获的政治性案件和发现可疑政治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海关和税务部门没收应予变价的走私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的规定,交由指定的国营公司收购,国营公司不收购的,可以委托信托商店出售,严禁“开后门”擅自变卖或购买。
印发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32号
印发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从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只生育一个孩子或纯生育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户籍在我市农村的居民夫妻。
二、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节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转为按《印发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4]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办法:节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奖励金的筹措:节育奖励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本级承担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10%,开平市、鹤山市的20%,台山市、恩平市的30%奖励金,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承担。
五、奖励对象违反规定再生育的,要退回已经领取的全部节育奖励金。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实施。《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节育奖的通知》(江府办[2006]60号)同时废止。凡己按江府办[2006]60号文件领取节育奖的,不补发和退奖。
七、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4〕9号),结合《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湘非公经济〔2005〕1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湘统〔2008〕1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
二、考核范围
第一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是指除所有国有和集体农、林、牧、渔场以及被列为集体经济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之外的其他一产业。
第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包括非公有制(民营)企业、非公有制(民营)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考核内容
1、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2、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实交税金及其增长速度。
3、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创名品名牌数。
4、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户数及其净增数。
5、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
6、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及其增长速度。
7、全部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户数及其增长速度。
8、全部中小企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9、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政策落实和财税支持情况。
四、考核报表
1、季度考核表:《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季度考核表》。
2、年度考核表:《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年度考核表》。
季度考核表、年度考核表统一由各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公办”)填报,季度考核表以电子文本形式于季后15日前上报,年度考核表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于第二年元月25日前上报,纸质文本应由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领导小组公章后上报。市非公办联系电话:7256612,电子邮箱: cdjwcjk@126.com。
五、考核数据
1、“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数据由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
2、“实交税金”数据由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
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产值”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常德调查队提供。
4、“就业人数”由县市区劳动部门提供。
5、国家、省、常德名牌产品评选情况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认定情况由市工商局提供。
6、“中小企业户数”数据由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供。
六、考核计分
考核权数:总权数为100,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权数为15,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实交税金增长速度权数为15,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创名品名牌数权数为10,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净增户数权数为10,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产值增长速度权数为10,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长速度权数为10,全部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户数增长速度权数为10,全部中小企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权数为10,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组织领导、政策落实、财税支持权数为10。
考核计分: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值/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该项指标权数。单项指标得分总和为该县市区考核得分。
七、考核实施
对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考核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非公办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年度考核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报送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八、考核奖励
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后,提出对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奖励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县市区的评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季度考核表
2、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年度考核表
附件1
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季度考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指标名称
单位
本季度实际
本季度增长(%)
本季度止
累计
增长(%)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增加值
亿元
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
亿元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实交税金
亿元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就业人数
人
全部中小企业增加值
亿元
全部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户数
户
说明:季后15日前报送。
附件2
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年度考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单位
基期
考核期
全市平均值
权数
得分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增加值
绝对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15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实交税金
绝对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15
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创名
品名牌数
个
10
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
工业企业户数
绝对值
户
净增数
户
10
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
工业企业产值
绝对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10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
绝对值
人
增长速度
%
10
考核内容
单位
基期
考核期
全市平均值
权数
得分
全部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
商户)户数
绝对值
户
增长速度
%
10
全部中小企业增加值
绝对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10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工作
组织领导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领导与工作机构权数为1,领导重视权数为1,建立考核奖励办法权数为2。
10
政策落实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权数为1,制定政策措施情况权数为2。
财税支持
中小企业科目、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情况权数为1,政府出资引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权数为1,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权数为1。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