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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0:41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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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设部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1991年2月4日,建设部

ZBP 30001—9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1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接管验收
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 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 接管验收程序
4.4.1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 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 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6.2”条处理。
4.4.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置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5.1 主体结构
4.5.1.1 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
4.5.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 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4.5.1.5 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4.5.2 外墙不得渗水。
4.5.3 屋面
4.5.3.1 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4.5.3.2 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4.5.3.3 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平密、不渗漏。
4.5.4 楼地面
4.5.4.1 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4.5.4.2 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4.5.4.3 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5.5 装修
4.5.5.1 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4.5.5.2 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底层外窗、楼层公共走道窗、进户门上的亮子均应装设铁栅栏。
4.5.5.3 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
4.5.5.4 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4.5.5.5 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4.5.5.6 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4.5.5.7 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4.5.6 电气
4.5.6.1 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铝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每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Ω/KV。
4.5.6.2 应按套安装电表或预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
4.5.6.3 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4.5.6.4 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值必须答合GBJ232的要求。
4.5.6.5 电梯应能准确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GBJ232的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4.5.6.6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
4.5.6.7 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4.5.7 水、卫、消防
4.5.7.1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4.5.7.2 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4.5.7.3 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并不应使用陶瓷管、塑料管。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5.7.4 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
4.5.7.5 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4.5.7.6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GBJ45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5.8 采暖
4.5.8.1 采暖工程的验收时间,必须在采暖期以前两个月进行。
4.5.8.2 锅炉、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得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缺陷害。安装完毕后,必须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签证。
4.5.8.3 炉排必须进行12h以上试运转,炉排之间、炉排与炉铁之间不得互相摩擦,且无杂音,不跑偏,不凸起,不受卡,返转应自如。
4.5.8.4 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控制阀门应开关灵活。
4.5.8.5 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档板应安装平正、启闭灵活,闭合严密,风室隔墙不得透风漏气。
4.5.8.6 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管沟大小及管道排列应便于维修,管架、支架、吊架应牢固。
4.5.8.7 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答合GBJ242的规定。
4.5.8.8 锅炉辅机应运转正常,无杂音。消烟除尘、消音减震设备应齐全,水质、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环保要求。
4.5.8.9 经过48h连续试运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及采暖区室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9 附属工程及其它
4.5.9.1 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GBJ14第二章第2.3.4节的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4.5.9.2 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起过两个弯。
4.5.9.3 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4.5.9.4 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4.5.9.5 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4.5.9.6 挂物钩、晒衣架应安装牢固。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4.5.9.7 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4.5.9.8 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4.6 质量问题的处理。
4.6.1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4.6.2 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5.原有房屋的收管验收
5.1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
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5.2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5.2.1 产权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
b.土地使用权证;
c.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
d.房屋分户使用清册;
e.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5.2.2 技术资料:
a.房地产平面图;
b.房屋分间平面图;
c.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5.3 接管验收程序
5.3.1 移交人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5.3.2 接管单位按5.1和5.2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5.3.3 接管单位会同移交人按5.4条进行检验。
5.3.4 对检验中发现的危损问题,按5.5条处理。
5.3.5 交接双方共同清点房屋、装修、设备和定、附着物,核实房屋使用状况。
5.3.6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3.7 移交人配合接管单位按接管单位的规定与房屋使用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5.4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5.4.1 以CJ13和国家有关规定作检验依据。
5.4.2 从外观检查建筑物整体的变异状态。
5.4.3 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好与损坏程度。
5.4.4 查验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建筑年代、用途变迁、拆改添建、装修和设备情况)。评估房屋现有价值、建立资料档案。
5.5 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
5.5.1 属有危险的房屋,应由移交人负责排险解危后,始得接管。
5.5.2 属有损坏的房屋,由移交人和接管单位协商解决,既可约定期限由移交人负责维修,也可采用其它补偿形式。
5.5.3 属法院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按法院判决办理。
6.交接双方的责任
6.1 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4.2和4.3条的要求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房屋竣工后,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进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检验符合要求,接管单位应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并应及时签发接管文件。未经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不得分配使用。
6.2 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建设单位应按约返修合格,组织复验。
6.3 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应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6.4 新建房屋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应向接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也可以在验收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保修。保修保证金和保修费的标准由各地自定。
6.5 新建房屋一经接管,建设单位应负责在三个月内组织办理承租手续,逾期不办,应承担因房屋空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6.6 执行本标准有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均得申请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协调或裁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胜年、彭欣祥、张志刚、蔡春升、李桂毓。
本标准由潘其源、郑秀娟、王廷琪、湛国楠、雷同顺、左令、金履范、朱伟年、李汝质同志审改。
本标准委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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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委


“863”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了管好用好“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推动“863”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委条件财务司。
国家科委
一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一项长期的、国家财政单列专款支持的重大科技发展研究计划。国家财政专项拨付“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以下简称“外汇额度”)用于支持开展“863”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了有效地
管理好外汇额度,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额度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由国家科委负责外汇额度的整体管理,归口对财政部负责;第二级由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分别负责各自的“863”计划外汇额度的管理;第三级由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及国家科委机关、国防
科工委机关分别负责本领域(包括所属主题、专题、课题)、本机关外汇额度的管理。
各级的管理工作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具体归口承办。
第三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重视外汇额度的管理工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并安排专人负责外汇额度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汇额度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在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时,要根据当年国家所拨外汇额度及配套人民币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使有限的外汇额度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外汇额度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外汇额度主要用于以下各项:
1、出国费。即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以及与“863”计划有关的其他临时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膳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及其他。
2、留学生经费。指在国外一年以上的进修、培训、实习人员的经费。
3、专家经费。指按规定支付外国学者、专家来华讲学、工作和合作交流的报酬及探亲旅费、瞻家费。
4、国际合作费。指根据政府间或民间的双边、多边科技协定,用于开展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的经费。包括:
(1)购置费用:指合作研究、开发用软件、资料、尖端元器件、科研用品的购置费及设备的租赁费。
(2)研究费用:指执行合作项目期间的会议、差旅、办公、外协、水电、邮电、燃料及动力、设备维修保养等费用。
(3)人员费用:指用于合作项目在国外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和为执行项目出国人员的费用。
5、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支出,如软科学研究费等。

第三章 预决算及帐务管理
第六条 外汇额度实行预决算制度。预决算的编报单位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三级管理机构及基金会。预决算报送程度为:编报单位——二级管理机构——一级管理机构——财政部。报表格式及编报要求,由国家科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下达。各项决算编报单位及其上一级管理机构(负
责汇编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应按要求编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决算报表以及季度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外汇额度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采用逐级下达方式。一级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批复计划数,拟定分配方案报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同意后下达给二级管理机构;二级管理机构根据一级管理机构核定计划数,拟定分配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给三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决算编报单位要设外汇额度帐,包括设“拨入美元”、“美元存款”、“美元支出”、“美元暂付”总帐科目(非银行开户单位不设“拨入美元”、“美元存款”科目);“美元暂付”总帐科目下按项目(如出国团组)设明细科目;“美元支出”总帐科目下按第五条中的各
项设二级科目,并按第五条各项的具体内容设相应明科目。外汇额度一律折算成美元记帐。
各决算编报单位还应设“机票外汇”帐,登记购买中国民航国际航线机票经费支付情况。按购买机票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将支付人民币换算成美元记帐,并在外汇额度年度决算报表、季度报表备注栏内填列后上报。
第九条 银行开户单位采用复式记帐法,非银行开户单位采用单式记帐法。
第十条 外汇支出报销要以有效单据为凭。对无单据的开支,要填写《“863”计划费用(外汇)开支明细表(无单据部分)》(格式见附表一),详细列明每一笔开支内容,并须由有关人员证明。在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与外汇额度决算编报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外汇支出的单据应
存决算编报单位,由决算编报单位向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开具《“863”计划出国费用结算通知单(代收据)》(格式见附表二(1))或《“863”计划费用(不含出国费)结算通知单(代收据)》(格式见(附表二(2)),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据以记帐。
第十一条 外汇额度(包括兑换的现汇)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决算编报单位年终要对暂付款进行清理,能报帐的应尽量报帐。银行开户单位要将外汇额度存款帐与中国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非银行开户单位要与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核对支、退汇数。支、退汇单据不全的要补办。
第十三条 外汇额度银行存款年末余额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由银行予以注销。

第四章 用汇审批及支汇、退汇
第十四条 外汇额度的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各审批单位、审批人员应本着使用合理、合法和高效益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各预决算编报单位应争取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额度银行存款帐户。银行开户单位的用汇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按计划分批调拨给开户单位存款帐户,在本单位办理支、退汇手续;非银行开户单位的用汇在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办理支、退汇手续。
第十六条 各二级管理机构的外事管理部门、“863”计划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用汇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部门负责审批经费预算。支用外汇时,由用汇单位或人员在项目执行(或付汇)前三至十天内,持外事任务批件和外汇支出预算表(格式见附表三
(1)、附表三(2)到银行开户单位(非开户单位到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开具《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然后持《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空白转帐支票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办理出国用汇需携带经签证的护照)到中国银行办理支汇手续。外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决算编报单位办

理外汇报销手续。有结余外汇时,应于项目结束十日内(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十日内)持决算编报单位的退汇证明到开户单位(非开户单位则到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开具《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然后持《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和结余外汇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中国银行办完支汇或退汇手续后,应在五天内(不含节假日)将《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或《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中的相关一联退回开证单位;非开户单位还应同时将其中的相关一联退送决算编报单位。
第十八条 《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中的各栏应详细填列,其中“币别”应填写申请、退回外汇的原币名称,“折合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填写。《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分别
为一式四联和一式三联,均应加盖开证单位(指银行开户单位)的公章和印鉴。
第十九条 本年度支汇数的退汇仍可作开户单位当年的外汇额度(非开户单位当年退汇数,仍恢复本单位用汇额度,在年度用汇计划内仍可继续使用);上年度支汇数的退汇由中国银行收回,不能再作为开户单位的外汇额度。
第二十条 出国外事活动购买中国民航国际航线飞机票时,应在办领《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时同时办领《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然后持该证明单、空白转帐支票及经签证的护照到中国民航售票处购买机票。购买机票后,应在五日内(不含节假日)将经中国民航售票处盖
章的《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中的相关两联分别退开证单位和决算编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与外汇额度决算编报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在外事任务确定后向决算编报单位预付人民币经费。决算编报单位收到人民币经费后,负责办事外汇额度的支汇、退汇、报销、帐务处理工作及《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的办领和
登记工作。报销及退汇后,将结余人民币随同填制的《费用结算通知单(代收据)》退回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

第五章 外汇额度的出借、损失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汇额度是开展“863”计划外事工作的主要外汇来源,原则上不借给非“863”计划工作使用。特殊情况需出借时,应经二级管理机构报一级管理机构批准;数额较大时,一级管理机构应报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同意。借汇时要由二级管理机构与借汇单位
商签借汇协议书,明确借汇的用途及还汇时间、还汇来源、还汇保证。借汇协议书应抄送一级管理机构一份。借汇单位应按期如数还汇;否则,二级管理机构及一级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要妥善保管外汇,防止丢失。因个人失职造成外汇损失的,由责任者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外汇额度的各项开支要实报实销。使用不得超标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更不得虚报冒领。如发现有上述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外汇额度的使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外汇额度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
“863”计划费用(外汇)开支明细表(无单据部分)
-----------------------------------
|日 期| |开 支 金 额| |
|---| 开 支 内 容 |-------| 无 单 据 说 明 |
|月|日| |币别|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原 币) | | | |
| |--|----|-----------|
| | | | |
|---------------------|-----------|
| 合 计 (折 美 元) | |
-----------------------------------
团长(负责人): 证明人: 经手人:
附表二(1)
“863”计划出国费用结算通知单(代收据)
--------------------------------------------------------
出国人员单位: |出国人员姓名: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
出国项目名称: |国别: |出国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原 币 |折合美元|折合人民币|
费 用 类 别 |-----------------------|金 额|金 额| 备 注
|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美元)| (元) |
------------|--|--|--|--|--|--|--|--|----|-----|--------
一、预收人民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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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支汇数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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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汇支出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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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 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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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膳食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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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宿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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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杂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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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 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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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币支出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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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 票 |— |— |— |— |— |— |— |— | — | |
------------|--|--|--|--|--|--|--|--|----|-----|--------
2.国内旅费 |— |— |— |— |— |— |— |— | — | |
------------|--|--|--|--|--|--|--|--|----|-----|--------
3.其 他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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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汇退汇数 | | | | | | | | | | |
------------|--|--|--|--|--|--|--|--|----|-----|--------
六、结余人民币(退回数)|—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财务专用章): 制表单位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2)
“863”计划费用(不含出国费)结算通知单(代收据)
--------------------------------------------------------
项目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 |项目执行人姓名: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国别: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原 币 |折合美元|折合人民币|
费 用 类 别 |-----------------------|金 额|金 额| 备 注
|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美元)| (元) |
------------|--|--|--|--|--|--|--|--|----|-----|--------
一、预收人民币 |— |— |— |— |— |— |— |— | — | |
------------|--|--|--|--|--|--|--|--|----|-----|--------
二、外汇支汇数 | | | | | | | | | | |
------------|--|--|--|--|--|--|--|--|----|-----|--------
三、外汇支出数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863”计划费用(不含出国费)结算通知单(代收据)
--------------------------------------------------------
项目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 |项目执行人姓名: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国别: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原 币 |折合美元|折合人民币|
费 用 类 别 |-----------------------|金 额|金 额| 备 注
|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美元)| (元) |
------------|--|--|--|--|--|--|--|--|----|-----|--------
四、人民币支出数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五、外汇退汇数 | | | | | | | | | | |
------------|--|--|--|--|--|--|--|--|----|-----|--------
六、结余人民币(退回数)|—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财务专用章): 制表单位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三(2)
“863”计划外汇(不含出国费)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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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及项目名称: |项目执行人姓名: |
|---------------------|---------------------------|
|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项目经费(外汇)已具备主要依据: |
|-------------------------------------------------|
| | 申 请 原 币 |折合美元| 备 注 |
| 费用类别 |-----------------------|金 额| (分别注明国别及 |
| |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美元)| 外汇〔原币〕数)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 | | | | | | | | | |
|-------------------------------------------------|
| 项目归口领域、部门意见 | 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基金会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备 注 |
|------------------|-------------------------|----|
|领域专家委员会:|领域办公室、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外事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 | |
---------------------------------------------------
团组负责人: 经手人: 电话:



1990年7月16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等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等的通知

1990年10月17日,能源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推动和加强能源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及《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扎扎实实地搞好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
《能源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根据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现一并印发,请传达到基层单位和全体职工,以便对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附1: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奉公,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系指本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经济和业务交往中,不得收取回扣、佣金、红包、提成费、好处费等非法酬金;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在下属单位收取咨询费、奖金等各种钱、物。
在系统内外进行横向有偿服务,应由单位统一组织或经组织同意,收入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分配。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经济、业务及工作交往中,不得收受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及贴价购买的物品),如有收受,应在一个月内交公处理。在外事活动中所收的礼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根据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必须全部交公。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对外经济、业务交往及出国(出境)考察等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对方为自己及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出境)提供条件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领导干部到下属单位工作,一律吃工作餐,并按规定交费,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宴请;有招待所的,不得住外部宾馆和饭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住房、用车、工资晋升、奖金及副食品分配等方面,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用公款公物或劳力超标准装修住房、建私房、制作家具等。私人用车要按规定交费。
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津贴和奖金要公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领导干部亲属的工作安排,按能源部党组《关于实行干部回避的规定(试行)》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在工作分配、提拔任用、出国、升学、调资、职称评定、住房分配等方面,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施加影响。不准利用职权为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资金、货源和其它方便。
第九条 各单位接待本系统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供应工作餐,不得用公款招待烟酒,要收取饭费和粮票,一律不宴请,一般不陪餐。对确属经济、业务往来必须招待的人员(包括外事接待),也必须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限制陪餐人数,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不得向上级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实物或用公款贴钱代购物品。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应严格按照会议标准开支,不准宴请,不准发纪念品,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不准贴钱代购各种物品。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本单位所属公司、学会、协会或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津贴、奖金等各种酬金和实物。经上级组织同意,在外单位兼职所得酬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为集体所有;不得违反规定将生产资金转为消费资金;不得利用各种名义私分公款公物和滥发奖金、补贴及各种实物;不得利用职权将本系统的生产资料、紧缺物资和废旧器材批给亲属谋利。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把加强本单位的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建立责任制;经常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廉洁奉公教育,检查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领导查处本单位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能源部企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领导负责贯彻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附2: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规定》第三条,个人收取回扣、佣金、红包、提成费、好处费等非法酬金,按受贿论,并根据累计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2.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在下属单位收取的咨询费、鉴定费、奖金等各种钱物,又不按规定交公的,按前款1至3项给予处分。系统内各单位之间和系统外横向之间的服务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违者,按前款处理。
因收取非法酬金而被判刑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违反《规定》第四条的,按贪污论,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违反《规定》第五条,获得物质利益的,追缴其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获得非物质利益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第六条的,由本人补交各种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主要负责者以撤职以下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第七、第八条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获得住房的,责令退出;难以退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用公款公物或劳力,超标准装修住房、建造私房、制作家具的,费用一律由本人偿付。
第七条 违反《规定》第九、第十条,经济上要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的,钱物一律交公;不交公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理。
第九条 违反《规定》第十二条,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为集体所有,将生产资金转为消费资金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撤职以下处分。利用各种名义私分公款公物和滥发奖金、补贴及实物的,领导干部要责令退出,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撤职以下
处分。
利用职权将本系统的生产资料、紧缺物资或废旧器材批给亲属谋利的,应根据所批物品累计金额和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2.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1.二人以上共同违反《规定》,负主要责任的;
2.屡犯不改的;
3.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阻挠调查,或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5.同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主动承认错误,愿意改正并作检查,经济上按本办法积极清退的,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按贪污、受贿论处的财物,一律交公。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根据情况,可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公开检查,必要时可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查、处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办理。各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党纪处理,按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3:能源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
一、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反对腐败保持廉洁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遵纪守法、勤奋工作。
二、部机关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准凭借职权或职务之便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好处费、手续费、回扣费及下属单位送的财物。收受的上述财物,必须交行政司统一处理。
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及其他各种名义赠送的礼品(包括礼金、礼券、礼物)及低价收款的物品。对收受的礼品,必须公开,并在一个月内由本部门造册登记。其中价值在十元以内的,可由本部门酌情处理;十元以上的交行政司统一处理;容易变质物品可先自行处理,再向部门登记。
三、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含荣誉职务),已兼职的必须辞去一头。凡工作需要在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兼职,必须经过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工资、奖金等),享受兼职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准在能源部系统内搞有偿科技咨询服务,为系统外单位进行有偿科技、咨询服务,应经本司局领导同意,差旅费由邀请单位负担,收取的费用必须上交机关财务,个人所得部分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部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厉行节约,不搞宴请、不发纪念品、不用公款旅游、不得以试用、鉴定等名义收受下属单位的产品,不准让下属单位贴钱代购各种物品。
部机关工作人员,到部系统所属各单位工作时,要在廉洁和服务上做表率,有招待所的,不得住外部宾馆、饭店,就餐必须从简,用工作餐,不上酒、易拉罐,不接受宴请,并按接待单位规定付费。
部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参加下属单位的各种庆祝、纪念、礼仪性活动,并引导他们注意勤俭节约,不要铺张浪费。
五、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人、财、物、项目等方面的审批权,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违反程序,更不准以权谋私。
部机关有关部门,在设备、材料、物品的采购、加工、修理等过程中,要对比评估,择优采办,重要项目要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插手和干预主管业务以外的公务,并应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不准为配偶、子女、亲友在工作分配、提拔使用、升学、出国、调资、职称评聘以及在石油、煤炭和其它物资的购销等方面向有关单位施加影响,谋取特殊照顾。
七、部机关职工的生活福利,由行政司统一安排、管理,其他部门不准另外采办。住房必须按有关规定由行政司统一管理和分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在下属单位分房、不得动用公款、公物和公家人工为自己或他人装修住房。
八、部机关干部配车、用车,要严格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执行。用公车办私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费。不得利用职权长期占用下属单位的小车。
九、部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必须是为了执行所主管的公务,不得进行与职级不相称的出访。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要求对方为自己、子女、配偶出国提供条件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索要礼品、套取外汇。外事活动中的宴请、礼品往来,要严格按外事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各级领导负责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对违反本规定者,按中纪委、国务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退赔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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