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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3:42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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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八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条 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三条 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发放奖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在北京的可通知本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在外地的可委托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代发。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免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 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列支。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
高检奖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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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举报日期| |
|------------|----------------------|----|--------|--------|----------|
| 工作单位 | |职务| |住 址| |
|------------|----------------------|----|--------|--------|----------|
|被举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
|------------|----------------------|--------------|--------------------|
|原工作单位 | | 住 址 | |
|------------|----------------------|--------------|--------------------|
|案 号| |案由| | 追缴金额 | |
|--------------------------------------------------------------------------|
| | |
|犯处| |
|罪理| |
|事结| |
|实果| |
|及 | |
| | |
|----|--------------------------------------------------------------------|
|举意| |
|报 | |
|中 | |
|心见| |
|----|--------------------------------------------------------------------|
|有意| |
|关 | |
|部 | |
|门见| |
|----|--------------------------------------------------------------------|
| | |
|检批| |
|察 | |
|长示| |
| | |
|----|--------------------------------------------------------------------|
|备 | 发奖日期 | | 经办人 | | 领奖人 | |
|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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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全国麻疹控制工作,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的目标,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

一、背景
实施免疫规划是控制乃至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主要策略。继人类消灭天花之后,消灭脊髓灰质炎即将成为现实,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将麻疹列为下一个拟被消除的传染病。麻疹是一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极强,易引起暴发流行。麻疹病毒只有一个血清型,抗原性稳定,人感染后可产生持久的免疫力,人是唯一宿主,且有安全有效的疫苗加以预防,因此,消除麻疹在理论和技术上是可行的。WHO美洲区已于2000年成功消除麻疹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目前,WHO欧洲区、东地中海区分别提出2007年、2010年消除麻疹的目标,2005年我国所在的WHO西太平洋区所有国家承诺2012年消除麻疹。
随着麻疹疫苗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后,我国麻疹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世纪90年代与计划免疫前的1978年相比,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均降低了95%以上,其中1995年麻疹报告发病率降至5/10万的历史最低水平。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工作发展极不平衡,麻疹控制工作仍处于不稳定状态。2005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发生了麻疹流行,报告病例数近13万例,发病率达10/10万。因此,消除麻疹将成为今后我国免疫规划工作的又一重大挑战。为如期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促进免疫规划工作发展,明确我国控制和消除麻疹的策略与措施,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12年,全国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不包括输入病例),无本土麻疹病毒传播。通过消除麻疹工作促进免疫规划工作发展。
(二)工作指标。到2012年:
1.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接种率达到95%以上;
2.在入托、入学儿童中,2剂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3.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4.麻疹暴发疫情调查率和血清学确诊率均达到100%;
5.以省为单位麻疹发病率在1/10万以下时,麻疹疑似病例个案调查率达到100%,血清标本采集率达到80%以上;
6.建立国家、省、市(地)三级麻疹实验室网络,网络实验室达到WHO认证标准。
三、策略和技术措施
(一)免疫预防。
提高人群免疫力,减少麻疹易感人群是消除麻疹的关键。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表明,要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人群麻疹免疫力应达到并保持在95%的水平。提高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率是基础,可以通过加强常规免疫服务和开展麻疹强化免疫等措施实现。
1.加强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工作。
(1)确保高水平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率。
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是控制麻疹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基层接种单位的免疫服务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做好适龄儿童发现、报告、登记工作,使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以上。各地要严格执行麻疹疫苗常规免疫程序,以县为单位麻疹疫苗2剂次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努力提高及时接种率;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保证接种质量,提高免疫成功率。
(2)做好麻疹疫苗新免疫程序过渡工作。
第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的目的是,对未接种儿童和初免失败儿童再一次提供接种的机会,适时进行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有利于提高儿童接种率和免疫成功率。国家免疫规划免疫程序已将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时间由原来的7周岁调整到18-24月龄,各地要做好新旧免疫程序的衔接工作,尽快研究制定对2-7岁儿童的接种对策,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对2-7岁儿童的第2剂次接种。
(3)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
建立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机构和单位,应定期对常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低接种率和免疫空白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率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地区,应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2.严格执行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预防控制传染病管理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加强人员培训,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未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3.做好特殊人群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和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管理力度,制订相应的对策,采取多种预防接种服务形式,提高适龄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保证其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要采取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预防接种服务。要将查漏补种作为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的一项重要补充工作内容,及时发现零剂次免疫和未全程接种的儿童,并予以补种。加强对新入学大中专学生、集体生活和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麻疹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评价,及时做好相应人群的预防接种,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
4.适时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是短期内迅速提高人群免疫力,阻断麻疹病毒传播的有效手段,包括初始强化免疫和后续强化免疫。初始强化免疫是指根据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在一定范围、短时间内对高发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种。后续强化免疫是指初始强化免疫结束后,每隔3-5年,在一定范围、短时间内对高发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实施。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
(1)初始强化免疫。
目前初始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主要是8月龄-14岁所有儿童。近5年年平均麻疹发病率高于5/10万的省份,或虽然发病率为1/10万-5/10万,但14岁以下儿童麻疹病例占70%以上的省份,要对8月龄-14岁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初始强化免疫活动。按照新的免疫程序要求,已完成2-7岁儿童第2剂次接种、且接种率达到95%以上的省份,可针对7-14岁儿童开展初始强化免疫活动。
其它省份在做好常规免疫基础上,可以根据消除麻疹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强化免疫。
(2)后续强化免疫。
开展过初始强化免疫的省份,应根据当地免疫规划工作状况、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和消除麻疹工作进程,确定是否开展后续强化免疫。后续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一般为8月龄-4岁所有儿童。
(二)监测管理。
开展麻疹监测的目的是了解麻疹的流行病学特征,评价免疫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策略提供依据;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做好常规报告工作。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报告。
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寄出。
如发现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疑似麻疹病例,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2.加强流行病学监测。
各地应积极开展麻疹疑似病例(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监测,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进行实验室诊断。发生麻疹暴发时应重点做好疫情的监测。
(1)标本的采集与运送。
医疗机构在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时,应负责采集合格血标本,填写标本送检表;血标本分离血清后应放置4℃冷藏,并及时将血标本或血清送达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立即通知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样。未就诊的病例由调查人员负责采集血标本。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标本后,48小时内将血清(冷藏条件下)和标本送检表送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血清学实验室。
当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时,应按相关要求采集患者出疹早期鼻咽拭子、尿液或血液等标本,及时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2)病例调查和个案管理。
当以省为单位麻疹发病率在1/10万以下时,应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人员在开展个案调查时,同时应对患者居住地或活动地进行调查,搜索其它病例,了解麻疹病毒传播情况。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收集疑似麻疹病例个案调查表,并应按有关要求将调查资料通过网络逐级报告,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3)主动监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预防保健组织的专业人员定期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进行病例搜索,以发现漏报的麻疹疑似病例。
3.建立和完善麻疹实验室网络。
(1)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网络的建立。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网络由国家、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组成。国家麻疹实验室负责麻疹病毒分离株的基因定型,组织开展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考核认证,为各省实验室网络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负责麻疹病毒分离,组织开展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考核认证,为市级实验室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负责血清标本的检测。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合格,可承担麻疹血清学检测工作。
(2)血清学检测。
市级(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麻疹Ig M检测,对麻疹抗体阴性的标本应进行风疹IgM检测以进行鉴别诊断;血清学检测应在收到标本后3天内完成,按规定逐级报告和反馈实验室结果。
(3)病原学检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收到鼻咽拭子等标本,应及时进行麻疹病毒分离,分离到的毒株应在14天内送国家麻疹实验室。国家麻疹实验室在收到毒株标本14天内应完成基因定型和结果反馈。
(4)健康人群抗体水平和免疫成功率监测。
各省应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消除麻疹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健康人群的麻疹免疫水平和麻疹疫苗免疫成功率监测,以评价人群免疫状况和免疫效果。
(5)实验室质量控制与管理。
各级麻疹实验室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卫生组织麻疹实验室认证标准,合理配置相应设备和技术人员,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职能考核和实验室检测质量现场认证,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4.开展麻疹疫情的预测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麻疹疫情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及时发现暴发疫情。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麻疹疫情资料、接种率及人群免疫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麻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门应根据预测结果,及时制定和部署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三)暴发疫情控制。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为单位,在10天内发现2例以上麻疹疑似病例;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现5例以上麻疹疑似病例时,应视为暴发疫情,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核实疫情,明确诊断。
县级以上调查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疫情,开展相关调查,结合病人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资料等进行初步诊断。采集现症病人的血清标本,及时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检测,明确诊断。
2.开展病例调查与搜索。
当发生麻疹暴发,对每1例麻疹病例都应进行调查。麻疹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内容包括病例个案调查、当地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状况、居住环境、人口流动等内容。同时对当地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
3.及时开展应急接种。
当发生麻疹暴发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居住地周围的易感人群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应急接种应根据麻疹疫情的流行特征和当地免疫状况等,确定应急接种范围和接种对象,并在短时间内完成,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应急接种的实施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4.加强疫情监测。
要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厂矿、大型施工工地等集体单位疫情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到相关单位核查晨检记录或出勤记录,及时了解因病缺课、缺勤或医疗机构集中就诊情况,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分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疫情蔓延。
5.做好疫点消毒及个人防护。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处理。托幼机构、学校、影剧院等人群聚集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接种麻疹疫苗。
(四)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
1.对麻疹病例进行在家或医院隔离,减少与他人接触,原则上隔离至出疹后5天,并发肺部感染者延长至14天。同时应加强麻疹病例的护理和治疗工作,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2.密切接触者包括患者的看护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中的人群。对密切接触者自接触患者之日起21天内,进行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其与他人接触,一旦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和体征,要立即报告。
对无麻疹疫苗免疫史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接种麻疹疫苗;有条件者可先注射免疫球蛋白,4周后接种麻疹疫苗。
(五)预防医院感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具有发热、出疹等症状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收治麻疹患者的医院必须具备隔离条件,独立设区,病房内通风良好。认真落实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避免发生麻疹的医院感染。
(六)开展风疹控制工作。
风疹与麻疹流行病学特征相似,临床不易鉴别。风疹的发病增加麻疹监测和控制工作的难度。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在开展消除麻疹活动的同时,应有计划地开展风疹控制工作。
(七)开展健康教育。
要把麻疹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利用预防接种日和其它公众聚会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向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策略和措施,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方法,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消除麻疹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保证达到本行动计划所要求的目标和工作指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除麻疹工作,将消除麻疹所需经费列入专项工作经费。在保障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的同时,将消除麻疹需增加的疫苗及注射器购置经费、工作经费和冷链装备补充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
建立消除麻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药监、教育、建设、广电、科技、公安、计生、宗教、民委、疫苗生产企业等部门和单位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开展消除麻疹有关工作。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强化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经费。会同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学校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对未接种疫苗的儿童要及时补种麻疹疫苗;指导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协调其它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做好消除麻疹相关工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方式,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保健单位和乡村卫生院(室)从事免疫规划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逐级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防治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支持。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上消除麻疹的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在资金、人员培养、冷链、实验室设备等方面支持,促进我国消除麻疹工作进程。
(五)开展消除麻疹的应用性研究。
国家和地方都应针对消除麻疹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包括流行特征、免疫策略、免疫效果评估、实验室快速检测等,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五、督导和评价各地每年都要组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卫生部将对各地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是对长期参与、支持和关注我市发展,并为我市发展已经和正在作出突出贡献人士的一种激励和认可。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维护这一荣誉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爱护、关心获得“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为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而作出不懈努力。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鼓励国内外友好人士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㈠为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本市高新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工业、农业、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和其他产业取得显著成效的;



㈢捐赠或者资助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慈善)事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㈣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㈤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实际意义的建议、信息,并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㈥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㈦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推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组织均可推荐荣誉市民人选。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属外国人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荐;



㈡审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送市人民政府;



㈢决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给予下列礼遇:



㈠遇有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应视情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㈡应邀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考察观光活动;



㈢在本市停留期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食宿、旅行等方面提供方便;



㈣在本市指定医院免费进行健康体检;



㈤出入新余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时给予礼遇和方便;



㈥参加本市组织的荣誉市民座谈会,听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通报,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



㈠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㈡与本市失去联系三年以上的;



㈢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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