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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0:29:17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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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4日,财政部


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证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我部就会计证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证管理,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会计证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的会计证(不含预备会计证),经年检考核后,在有效期内全国通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和拒绝承认其他发证机关颁发的会计证。
二、持证会计人员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时,应当向调入方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所在地或部门的会计证,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会计人员调动时,应首先向调出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然后持调出方发证机关移交的会计证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到调入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新会计证手续并注册登记。军队系统持会计证的会计人员转业到地方后,可比照以上原则办理。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证机关在办理换发新会计证时,对符合《会计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后,直接办理换发手续换发新会计证,不应要求参加所在地或部门会计证考试。
各发证机关应定期办理换发、注册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地区、各部门发证机关对在《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发放的会计证,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直接换发新会计证。
五、会计证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信息:姓名、姓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取得时间、取得会计证时间、会计证号码、年检情况、奖励处分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岗位变动情况等。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证管理办法》关于颁发会计证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
七、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铁路系统、军队系统分别由铁道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北京地区的会计证颁发和管理,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解放军总后勤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管理和年检一律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财政部报送会计证颁发、管理、年检等情况。
九、本补充规定与以前有关办法、规定相低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十、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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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公布实施以来,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但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调整城市规划,盲目扩大城市规模,擅自设立开发区、招商城,下放规划管理权等问题比较突出,不仅破坏了规划布局和环境,削弱了城
市规划的调控作用,还造成宝贵土地资源的浪费,助长了不正之风。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城市建设和发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关系重大。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应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城市建设和发展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量力而行、逐步实施,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
调整或重大变更的,必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或审批。各地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并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城市规划,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精力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执行《城市规划法》规
定的“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切实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城市规模
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要体现应有的整体性和战略性,重点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切实体现量力而行的思
想,注重现实性和可行性。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应贯彻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始终。各地正在进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要以《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发展规划为依据
,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更少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城市总体发展目标、方向和规模。根据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到2000年应控制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规定范围内,不得扩大;非农业
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再扩大。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城市总体规划要确定分阶段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控制目标,不得突破。要? 岣吖婊杓坪徒ㄉ韫芾硭剑惺蹈愫媒诮ㄉ韫婊ソ舯嘀瓶刂菩韵晗腹婊己笱细裰葱校魏蔚ノ缓透鋈瞬坏酶谋洹3鞘邢角诘母骼嗫⑶婊徒ㄉ瑁家扇氤鞘械耐骋还婊凸芾怼?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指定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各地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城市总体规划时,设市城市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建设部商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局核定;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核定;要按照《城市规划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重新修订,在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前,该城市不得扩大现行
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本法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和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为促进《城市规划法》的贯彻落实,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今后,要把
《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形成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对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超前突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或在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对未依法报请审批机关备案或审批,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扩大城市规模的,要立
即自行纠正,否则要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对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可能危及城市安全、严重破坏城市布局和环境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滥占、闲置城市用地的,依照《城市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从严查处。对一些违反《城市规划法》的大案要案,要进行公开处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城市按上述要求认真进行,同时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和指导。



1996年5月8日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铁道部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家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物资部有关单机配套的规定,为做好铁路工业产品所需机电产品的配套供应工作,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单机配套用机电产品的管理和供应工作,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负责。
第3条 单机配套的范围
1、铁路机车、客车和货车(国家规定的单机配套范围);
2、列入部工业生产计划的其它主机产品。
第4条 生产机、客、货车所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电线、电缆及国家合同订购产品[轴承、电动机(我部含机车发电机)、铅酸蓄电池、内燃机、客车空调机等],由物资总公司负责审核并汇总需要计划报送物资部,并依据物资部下达的订货指标,在部内进行平衡分配,不足部分
负责从其他渠道进行解决。
第5条 机、客、货车以外我部安排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管理的单机配套范围,其主机所需配套的机电产品,由物资总公司及物资总公司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地区公司),争取资源,满足配套需要。
第6条 各单位应按《铁道部单机配套主要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提报计划,《目录》外的产品如有需要亦可提出。
第7条 每年单机配套计划提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物资总公司通知有关单位。
第8条 机、客、货车需要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需要计划,要根据铁道部确定的生产任务量和主机消耗定额,向物资总公司提出配套核算表、需要计划各一份,合同卡片一式六份。
机、客、货车配套需要的产需衔接和自由购销产品,以及其它部定工业产品需要的各类配套产品,只提需用计划一份,合同卡片一式五份。根据《目录》分工,分别报送物资总公司和有关的产区公司。
第9条 各单位提出的订货卡片要符合订货要求,产品型号、规格、技术条件等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受理订货卡片的单位要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用户进行联系,并做出记录,不得随意更改。收卡后如有转移,要由原接卡单位通知用户卡片的去向。
第10条 对机车车辆配套用的机电产品,必须严格检验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防止购进粗制滥造产品。用户对新开发的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产品(包括新开辟的生产厂点的产品),必须经过铁道部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和物资总公司参加的技术鉴定,方可提出订货。
第11条 参加全国性的订货会由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安排,地区性的订货会议由产区或有关地区公司负责召集。凡是召集订货会议的单位,均应在会后及时做出总结,报物资总公司。
第12条 订货时如发生产品型号、规格等需要变更的,订货单位要及时向用户说明情况,并根据用户意见对合同做妥善处理。公司订货后要及时将签订的合同返给用户。用户收到合同后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13条 对订货合同的催交由产区公司负责。产区公司还要协同用户和供货企业解决供需双方因产品质量,发运及承付货款等方面发生的问题。
第14条 在合同执行中,用户如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除通知生产厂办理外,还必须通知产区公司,属于物资总公司安排的国家指令性和国家合同订购的产品合同,还应提前通知物资总公司。因变更或撤销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用户承担,因订货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订货单位负责。


第15条 对《目录》内产品的储备,分别由物资总公司和有关产区公司根据供货及使用规律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进货量,做到既保证供应又避免积压。
产区公司对各种储备,要妥善保管及时轮换。
第16条 根据用户要求,产区公司可通过协议为用户建立专项储备。
第17条 为加速资金周转,解决产品余缺,物资总公司和地区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调度调剂活动。各单位应密切协作,防止因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积压报废。
第18条 本办法自部公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制订的铁物351号文《铁道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198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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