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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建设与反腐败问题/李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3:01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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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建设与反腐败问题

吉水县人民法院:李 昶

提 要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历史性课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对待党内腐败是进行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关健词: 正确对待党内腐败 党的建设 内容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在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里的核心地位。这是我国近百年来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和提高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迎接各种突如其来的挑战和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其消极性的一面,其价值则由其积极性和消极性的比值决定。我们党的建立和发展,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政治等建设中充分体现了他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当然,在实际过程中,党内也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这突出表现在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少数的腐败现象。但我们知道,这极少数的腐败,并没有削弱中国人民对党的信心和党在人民心中的崇高威望。因为我们党把防止腐败,惩治腐败,打击腐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也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腐败和反腐败是党在新时期自身发展的一对矛盾动力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律认为,任何事物是在矛盾中发展前进的,是在不断解决旧矛盾、产生新矛盾中呈螺旋式发展变化。矛盾的这种相互转化,则是事物发展的最终动力。我们党,从他的建立之初,在其自身发展的80多年的历程中,就是不断克服各种困难、迎接各种挑战、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独立,建立民主,最终发展成为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
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领域都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纵深拓展,在国际交往和合作日益紧密和频繁的新时期,腐败和反腐败这一社会矛盾的凸显,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党内极少数高级干部的伏法,为我们正确对待和认识这一矛盾提供了生动的教材。
腐败和反腐败是党在新时期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矛盾动力。
腐败显现了存在的问题和自身的弱点、不足,反腐败是正视问题、勇敢面对的体现,是克服弱点、弥补不足不断完善的过程。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断积聚和丰富的产物,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封建残余意识及陋习是滋生腐败的历史渊源。虽然新中国建立已半个多世纪,但封建社会“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动机仍侵蚀着人们的思想,金钱至上、权力至上的思想残余仍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以致有些党员干部因迷信金钱万能和权能通神而陷入腐败之中。西方社会腐朽的生活方式也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因素。实行改革开放,借鉴和利用世界先进的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资本主义腐朽的思想也会通过各种渠道趁机钻进来,使一些分不清什么是人类文明进步健康的生活方式,什么是腐朽没落低级趣味生活方式的党员干部陷入腐败之中。心理失衡也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了,对这一现象,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但少数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产生了难以平衡的心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也陷入腐败之中。有的单位对干部选拔任用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在干部的使用管理中不慎、不严,使一些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虽然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软弱,权力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程序制约,不能很好地遏制腐败。
腐败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原因也有其主观上的因素,党在新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就是不断从客观上和主观上防止腐败,防止消除客观的影响,加强个人的主观教育,不断发展和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二、反腐败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核心任务
党的建设,就是不断提高和完善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和完善党在新时期驾驭社会主义事业的能力,不断提高和完善党迎接各种挑战和风险,克服弱点和不足的能力。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党的建设除了组织建设外,更重要的是要进行思想建设和作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全党同志在社会物质财富不断积聚和社会精神财富日益丰富的时代面前拒腐防变能力。防止腐败,惩治腐败,打击腐败是新时期全面提升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增强民族信心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反腐败,首先要反对思想意识上的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者的基础任务。思想意识,是人的精神境界,是一切动作行为的原动力。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坚持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极为重要。我们历来都重视党的思想意识建设。从1926年的《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到1933年《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从1942年以“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延安整风到“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的两个“务必”讲话,从1952年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到新时期的“继续发扬井冈山革命精神”和“三讲”教育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都是党的建设在思想意识建设上的具体体现。
加强党的思想意识建设,还要加强全党同志民族传统文化的学习和修养。民族传统文化是体现民族个性、展示民族魅力的舞台。是凝聚民族的胶合剂。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频繁。西方一些腐化消极思想观念也随机涌进了国门,这对我们党内的那些盲目崇洋媚外的人巨大冲击,最终成了民族的败类。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对民族文化内涵的真正理解和修养,他们根本不懂得民族文化,以致分不清什么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哪些是民族文化的糟粕。哪些应该科学借鉴、为我所用,哪些该坚决抵制、抛弃。
反腐败,其次要加强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党的建设的基本保证。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最终原因。治标还必须治本,才是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随着我国社会民主和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对各种腐败给予了沉重打击,取得了反腐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我们也应看到,虽然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软弱,权力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程序制约,不能很好地遏制腐败。当然,反腐败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长期性的工程,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贪污腐化,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解决,也不可能靠几个人讲几句话就见效”。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是要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做到“权为民所用”决不能以权谋利、谋益。只有真正做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才能真下做到“防范于未然”。
反腐败,最后要坚决打击、惩治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邓小平强调:“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对大多数党员和干部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严历惩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从而取信于民。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消极产物,我们必须有个正确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对待党内的腐败现象,才不会因党内的腐败而失去对党的信心,才不会失去社会主义信念。打击惩治党内的各种腐败,充分体现了党敢于面对错误,正视自身缺点和不足的伟大勇气。腐败是党内的一颗毒瘤,只有坚决打击惩治腐败,铲除腐败毒瘤,才能保证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保证党在新时期的核心领导地位。打击惩治腐败要注意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和完善党抵御各种风险、应对各种变化、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党的纯洁性、优越性、先进性。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
2、《邓小平理论》 高校出版社
3、《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 郑必坚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4、《毛泽东选集》 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邓小平文选》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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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

高检发研字(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认真贯彻执行《解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惩治腐败、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根据《解释》,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下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及时研究,加强指导,以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


  五、各省级检察院对执行《解释》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6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3月5日下午通过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规定,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19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共345名,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11.5%。
分配方案规定,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广西、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45个代表名额,对人口少的30个少数民族各分配一个代表名额,这就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根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在统一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以外,还会有一些少数民族人士被选为代表。因此,实际选举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将多于345人。
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协商选举会议于4月10日左右在北京召开。(据新华社讯)

198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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