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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五联五共”活动 维护边界安定稳定/邱宝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8:54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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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济阳乡开展“五联五共”活动
维护边界安定稳定

邱宝祥 林书设

济阳乡位于大田县东南部,面积63.9平方公里,总人口9500人,辖12个行政村,58个自然村,112个村民小组,东西宽10多公里,南北长20余公里。地处大田、永春、德化三县交界处,东与德化县美湖乡相连,南与永春县下洋镇毗邻,西同吴山、屏山接壤,北是德化县春美乡,境内崇山峻岭、沟壑纵横、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有8个村与永春、德化交界,4个村与本县吴山、屏山交界,尤其是与永春县下洋镇的曲斗、新坂、大荣等村房屋、山林、田地相互插花,治安比较复杂,边界纠纷易发,历来是治安和稳定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解放以前,女匪苏玉英就利用“一步跨两市,两步越三县”的特殊地理环境,在这个区域大肆为非作歹,流窜作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使边界地区历来形成“两不管”地区,是矛盾的“多发地”,纠纷激化的“是非地”,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历史上边界地区的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动辄堵塞交通,破坏矿山设备,引发群众性械斗事件,造成群死群伤,市际间矛盾不断加深,“火药味”十足,简直成了“敌我”,边界纠纷不断激化,双边地区成了“雷区”,民间矛盾不断升级,边邻地区老百姓成了“冤家”。经常惊动省市领导,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济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周边的安定稳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形成共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综治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周边联防协作”,积极探索创建社会稳定的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开展联防工作以来,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犯罪,刑事治安案件逐年减少,较好地调处了各种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全乡社会政治持续安定稳定,特别是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刑事、治安案件下降,民间纠纷减少,人民安居乐业,促进了全乡三个文明的健康发展。主要做法是:
1、联防要联心 ,共筑诚信边区
“联防先联心,共建心贴心”,首先要从人头上熟悉,感情上贴近。济阳乡主动开展周边乡镇互访活动,联络感情,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先后多次到相邻的永春县下洋镇、德化县美湖乡等周边乡镇开展走访活动,加强联系交流,酝酿磋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治的形式与做法,互相通报周边治安动态和敏感问题。 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人事发生变动后,互相迎来送往,做好交接。“人走茶不凉”,人换心不换,保证了周边联防工作的连续性。
2、联防要联网 ,共建联防机制
乡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政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加强村级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乡、村、组三级治安联防网络。为把联防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们先后召开了全乡发动会、村级班子会、村骨干会和广播动员会,广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调宣传活动。同时,结合综治(法制)宣传月,依法治乡、“四五”普法等活动,召开专题会和举办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开展“边界联防”,创建安全的区域意义,教育群众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大力推进联防社会化进程,形成了一个职责分明、网络健全的周边联防组织体系。
3、联防要联调 ,共处边界纠纷
解决边界地区发生的矛盾纠纷,重在及时调处,贵在协同配合,如果联合调委会成员单位间协同配合不好,再及时矛盾纠纷也难以化解。经过周边乡镇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确立了周边联防的工作规则:一是协助处置边界地区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查处跨区域的刑事、治安案件;二是联合防范和处理森林火灾;三是联手调处化解山林、水土纠纷;四是协同加强边界地区的枪支弹药、火工品等治安管理;五是协助调解其它民间民事纠纷。该乡联合调委会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协同配合上,做到相关成员单位间互联互动,及时调处。在具体运行机制上,当边界地区矛盾纠纷一经发生,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运用《工作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迅速召集或指派双方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纠纷涉及到的村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召开办公会议或现场办公,必要时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及时研究调处的方案和措施,联合调处矛盾纠纷。
在此基础上,该乡与周边五个乡镇建立了“三种制度”,制定了“一个预案”。“三种制度”,一是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总结一个季度来联防工作的成效与经验,分析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建议。二是建立重大案情通报制度。凡发生影响周边稳定的治安情况,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周边乡镇通报,实行每周一通报,直到矛盾全部化解。三是实行抄告回执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调处原则,有关单位限期调处,并在归定时间内向相关乡镇抄告调处结果。“一预案”即联防工作预案。要求各乡镇各负其责,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自己辖区内,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纠纷越界复杂化。一旦发生矛盾纠纷问题,以纠纷发生地政府为主,,相关乡镇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查清矛盾纠纷缘由,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乡镇带回各自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协同处理。
4、联防要联通 ,共享情报信息
联合调委会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做到相邻边界村每月排查一次,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每季排查分析一次,联防联调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听取联合调委会工作情况汇报,联合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大会,总结一年来联防联调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工作意见,并进行双方值班交接班,平时信息交流,各成员单位都有通讯录,可随时随地保持各联防联调成员单位间的联系,真正做到定期排查,随时疏导,把信息互通在最早之时,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状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为及时掌握敏感地区、热点问题的动态,提高打击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该乡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在各村,特别是边界村,由一些思想觉悟高、法律意识强的人当任信息员,及时反馈治安问题,做到抓早抓 小抓苗头,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实践证明,信息员的信息在解决群众纠纷问题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由于信息的及时联通,该乡公安派出所抓获了多起“六合彩”聚众赌博,成功地解决了多起矛盾纠纷,真正做到矛盾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如:今年3月18日,一信息员报告:上丰村涂××等几人在德仁村边境因修建坟墓地点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可能会动手打架。接到报告后,我乡立刻组织公安派出所干警和驻村干部前往处理。当赶到现场时,双方都已纠集了一班人,拿着锄头、砍刀等工具就要动手,双方剑拔驽张,形势一触即发。工作人员首先立即制止,要示双方冷静下来,不可胡来,讲明械斗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终于使当事双方放下了手中工具,同意协商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制止了一场械斗。而后,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摆出事实理由,按照法律规定,同时又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互谅互让。经过连续几天的工作, 终于解决了这场由于建坟墓、争风水的纠纷案件。
5、联防要联手 ,共促边界繁荣
在联防工作中,我们力摒地方观念,代之以团结、友谊,做到了不推诿、不扯皮。无论哪一个乡镇、部门,只要一个电话,便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始终同周边乡镇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联手打击犯罪,共同协商解决了一大批治安问题和纠纷,一些久拖不决的重大疑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增进了感情。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加强了边界地区的沟通了解,加深了感情,使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得到了化解。2002年5月永春县下洋镇曲斗村电站投入建设,淹没济阳村坑口尾自然村2个生产队二十余亩农田,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部分村民准备组织毁坏水坝,对方也纠集一帮人要护坝,准备决斗,事态一触即发。乡党委、政府得到报告后,及时找村干部及一些当事群众谈话,教育他们要增强法制观念,要依靠正确途径解决。同时,及时致函致电将情况报告大田、永春两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请他们引起重视,并及时解决。由于跨市县的问题难以及时解决,济阳村民又酝酿越级上访。我们得到信息后,一方面及时制止,积极疏导,打消了部分村民上京上省越级上访的念头;另一方面,又再次书面致函永春国土局、下洋镇政府,报告大田、永春两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要求永春县政府、国土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解决。同时,邀请下洋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协商如何做好各自村民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和解决问题的办法。12月份,经大田、永春两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双方乡(镇)、村、村民代表、土地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到下洋镇政府协调,在双方县、镇两级共同努力下,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达到了既鼓励支持企业发展,又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双赢”目的,双方都很满意。今年4月份,吴山锦凤电站修水渠时占用我乡三扎村水田,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先开工建设,三扎村民多次索赔未果,个别村民乘机刁难,到电站破坏水渠设施。该乡即协同吴山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到实地察看情况,分清是非,依法办事,组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也做出了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
开展联防工作的几点体会
1、党政领导重视是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实践的指南。推行联防工作,必须以党政领导的重视和达成共识为前提,党政领导是推动联防工作顺利开展的“火车头”。只有党政领导重视联防工作,加大领导力度,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加大投入,才能为各职能部门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保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保证工作的正常运作。
2、公安机关为主是关键。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联防工作的主力军,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在联防工作中,公安派出所要走在第一线,充分发挥其治安管理、打击犯罪等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职能部门参与是基础。治安联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复杂,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仅靠哪一方面、哪一部门都不能凑效。做好治安联防工作,需要充分发动各职能部门(民政、司法、计生、林业等)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改变政法部门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局面,实行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搞好这项工作。
4、村级组织配合是保证。做好联防工作,村级组织是基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只有村级组织的积极配合,我们才能深入到群众中,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和治安信息,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实践证明,凡是基层组织较健全,村级组织作用发挥得好,配合较密切的地方,干群关系、乡邻关系就比较融洽,社会就相对稳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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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 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
业务。
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应当佩戴《拆迁工作证》,无《拆迁工作证》和《房屋拆迁公告》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协商有关搬迁事宜和拒绝搬迁。
第六条 拆迁施工队伍实行《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制度,没有《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的队伍,一律不得从事拆迁施工。
《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由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七条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与被拆迁人(产权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拆迁。
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出具房产证(使用证)、户口册和身份证。如委托他人代签协议时,必须有委托书,无委托书而签订的协议无效。
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拆迁项目可以由拆迁主管部门实行拆迁招标。实行招标的拆迁项目,由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第九条 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房主或被委托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逾期不签订拆迁协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实行勘察,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无房产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申请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补偿、安置事宜。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持《拆迁资格证》的单位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拆迁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必须经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勘估。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勘估价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或扩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补偿;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装修的部分,按发票总额扣除每年10%的折旧率进行补偿;无发票的,按勘估价补偿。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结构差价和超面积款等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第十四条 补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期间,享有3至6天公假,并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发给搬家费。
拆除住宅、非住宅,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附表一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
拆除生产车间、商业铺面或是其它营业性的非住宅异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地段差损失补偿。
对于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月向被拆迁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负责交纳房租,同时不再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费。
第十六条 因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筑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改造的原则确定。
住宅原则上异地安置,商业零售网点就近安置,生产、仓库、办公等用房异地安置。
拆迁自有产权住宅,拆迁人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安置地点供被拆迁人选择。
住宅、非住宅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安置。不能一次性安置的,住宅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非住宅,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的,需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住宅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非住宅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进行验收,具备正常居住经营和办公条件的,方可作为安置房;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能作为安置房。
第十九条 拆迁直管公房时,由公房租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确属无房的,由拆迁人进行安置,已在单位分得住房的,不再进行安置。
擅自将直管公房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拆迁私有房产,按产权监理部门所作的产权定性进行安置。
第二十条 用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住宅、非住宅,按附表二的规定结算结构差价和收取改善用房补偿金。
住户要求作价补偿的,按附表二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城区安置到郊区的,不论安置新房、旧房,每户均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所增加面积不得收费。
一个产权证中住宅和非住宅并存,不论是住宅和非住宅同时异地安置,或者是住宅异地安置、非住宅就近安置,均只按照给住宅增加8平方米计算,进行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自管房中非本单位的住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愿保持租赁关系的,由产权单位安置,每户可享受增加8平方米异地安置的待遇;
二、在他处已有住房的,不再进行安置,可享受搬家费和公假;
三、住户确实没有住房,而双方又不愿保持租赁使用关系的,如产权单位自愿放弃外单位住户原建筑面积的产权,由拆迁人按勘估价给产权单位补偿,住户由拆迁人按附表二中的公房安置规定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除政府已予落实私房产权政策而尚未退还私房业主的房屋,在拆迁中应予退还。
原私房业主的安置按私有房产办理;现承租户由拆迁人按附表二中的公房安置规定进行安置,安置后产权属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后,应当负责为住户办理产权证,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缴交办证所需税费。

第五章 房改户拆迁
第二十五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省属和其它驻昆单位,按照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报经房改部门批准,签订房改售购协议并付过购房款构成产权转移的房屋,均为房改售购房,统称房改户。
第二十六条 拆除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户,按拆除私有产权住房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拥有有限产权的房改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签订协议。拆迁人与房改户签订协议时,由产权共有人协商出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但委托方需出具委托书。如产权共有人一方不在,拆迁人可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向其下发通知书,逾期不到或未出具委托书的,产权共有人另一方可单独与拆迁人签订协议。
二、作价补偿。产权共有人双方共同放弃产权的,双方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按拆除私有房产进行补偿。产权共有人一方——购房人(住户)自动放弃产权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后,根据原购房面积所占产权比例的售购价格进行补偿。房屋产权的调换安置等问题,由原售房产权单位确
定。产权共有人一方(售房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放弃产权。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须由原购房人同意购买产权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按当时房改售价进行补偿。放弃产权的补偿费视同单位售房款直接存入银行专户。
三、安置。拆迁房改户的房屋,异地安置增加的8平方米归购房人所有。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相等的,由产权共有人双方按所占的产权比例与拆迁人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的结算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根据产权共有人双方的产权比例,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分别向产权共有人双方进行补偿。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属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标准,由产权共有人双方按当年房改售价标准共同分摊补差,属购房人超标准住房的,由购房人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结算差价后,产权归购房人。
第二十八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公用部分和维修储备金,按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拆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超过或低于补偿、补助标准的总金额两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并可以吊销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证》。
2.拆迁人巧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多收费用必须如数退还被拆迁人,并按收费总额的两倍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3.拆迁人拒绝接受检查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二——三万元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拆迁资格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对拆迁单位处以二——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的,除按《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处罚外,并对无《拆迁工作证》的单位处以二——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未按时安置住户的,除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置,可并处二——三万元的罚款。超过六个月未安置住户和年拆迁户上访率超过5%的,拆迁主管部门
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拆迁施工队伍,按拆迁施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按以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地段差损失补偿费表
--------------------------------------------------
| | 住宅(使用面积) | 非住宅(使用面积) |
| |-----------|-------------------------------|
| | 私房 | 公房 |办公仓库房| 生产房 | 零售点 | 批发点 |批零兼营点|
|----|-----|-----|-------------------------------|
| |一次| | | 2 2 2 |
| | | 200元 | 200元 | 200元/100m ; 400元/200m ; 1000元/200m 以上 |
|搬|安置| | | |
|家|--|-----|-----|-------------------------------|
|费|二次| | | 2 2 2 |
| | | 400元 | 400元 | 400元/100m ; 800元/200m ; 2000元/200m 以上 |
| |安置| | | |
|----|-----|-----|-------------------------------|
| | | | | | 2 | | |
| | | | 2 | 2 |私房60元/m /月| 2 | 2 |
|过渡费 |50元/人/月|50元/人/月|30元/m /月|40元/m /月|-------|40元/m /月|50元/m /月|
| | | | | | 2 | | |
| | | | | |公房40元/m /月| | |
|----|-----|-----|-----|-----|-------|-----|-----|
|奖励费 |3000元以内|1500元以内| | | | | |
|----|-----|-----|-----|-----|-------|-----|-----|
|地段差 | | | | 2 | 2 | 2 | 2 |
| | | | |30元/m |50元/m |50元/m |50元/m |
|补偿费 | | | | | | | |
|----|-------------------------------------------|
| |(1)因拆迁人原因超过安置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增加一倍的过渡费; |
| 备注 |(2)单位自管房按私房标准执行; |
| |(3)以上标准需要变更,由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
--------------------------------------------------

附表二:

结算结构差价和收取改善用房补偿金及作价补偿表
------------------------------------------------------
| | | | 安置面积与原面 | 安置面积不足原 | 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 |
| | | | | |-----------------------|
| | |私 | | | 2 | 2 |
| |住| | 积相等的部分 | 面积的部分 | 20m 以内 | 20m 以上的 |
| 用 | | |---------|---------|----------|------------|
| 新 | | | 原地 | 异地 | 原地 | 异地 | 原地 | 异地 | 原地 | 异地 |
| 房 | | |---------|--------------|-----|------------|
| 安 | |房 | | |土建造价 | |
| 置 | | | 重置价 | 商品房价 | | 商品房价 |
| 的 |宅| | | |的70% | |
| | |--|-------------------------------------------|
| | |公 |按《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办理(各种类别房屋的面积标准按云政发(1997)104号文执|
| | |房 |行)。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当安置面积的,按《细则》第41条规定执行。 |
| |-|--|-------------------------------------------|
| |非|原地|按土建造价结算 |商品房价 |商品房价 |
| |住|--|---------|---------|-----------------------|
| |宅|异地|不补差价 |商品房价 |土建造价的70% |
|---|------------------------------------------------|

|用旧房| |
| |按《细则》第31条第3款办理 |
|安置的| |
|---|------------------------------------------------|
| | | | 2 | |
| |住| 私房 | 1300元/m | |
| | |-----|--------------------| |
| |宅| | 2 | |
| | | 公房 | 300元/m | |
| 作 |-|-----|--------------------| |
| | | | | 2 | |
| 价 |非| |一楼: |3000元/m | |
| | | 批 发 |--------|-----------| |
| 补 |住| | | 2 | |
| | | |二楼: |2500元/m | +勘估价 |
| 偿 |宅| 零 售 |--------|-----------| |
| | | | | 2 | |
| |∧| |三楼(含)以上:|2000元/m | |
| |私|-----|--------|-----------| |
| |房| | | 2 | |
| |∨| |一楼: |2500元/m | |
| | | 生产车间|--------|-----------| |
| | | | | 2 | |
| | | |二楼(含)以上:|2000元/m | |
| | |-----|--------------------| |
| | | | 2 | |
| | |办公、仓库| 1300元m | |
|---|------------------------------------------------|
| |(1)无力支付差价的,可作放弃产权处理; |
|备 注|(2)非住宅特殊情况需按住宅安置的,由拆迁双方自行商定,按1∶2的比例计算; |
| |(3)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自管房按私房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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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 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二、鉴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两法"关于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精神,司法部2001年的律师资格考试、最高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考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考试都不单独组织,并入拟于2002年1月举办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首次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案。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四、已办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办理统一司法考试报名手续,继续有效。新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方案做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及考试时间、组织方式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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