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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乡村”商标侵权案看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3:28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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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乡村”商标侵权案看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

原告刘××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请注册“老乡村”服务商标,1998年获得商标权,被告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老乡村”服务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乡村”字号。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欠当,与法律、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这个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案件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原告拥有商标权,被告也是合法登记的商号,被告注册这个商号明显没有故意傍原告商标的意思,因为被告登记之时比原告取得商标权要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的多,因为词汇是有限的,而进一步细化到某个具体的行业,大家喜欢的词汇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国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巨大,在商号的使用上难免会有相同,如果大家距离遥远,市场不构成冲突,可以相安无事,象“老乡村”经营的是餐饮业同处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这个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标权对于善意注册的商号无权禁止使用。

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保护特定权利的同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在先的各种民事权利,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在本案中 “老乡村”字号的注册早于“老乡村”商标权的取得,“老乡村”商号权相对于涉案的“老乡村”商标权来说,应当是在先权利。因此,被上诉人合法的商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号。而且被上诉人又不存在突出使用字号、随便简化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不正当使用行为,因此,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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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城镇医疗机构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病人选择医生”是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是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坚持全员参与、公平竞争,使每一名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才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让居民自主选择社区医生。社区医生应熟悉了解社区内外卫生资源情况,帮助病人选择专科服务,协助病人转诊和会诊。

四、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将医生的照片、职称、专业特长和其他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示。同时,要向病人介绍在门诊、住院部选择医生的具体方法,便于病人就诊。

门诊应多选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应诊,提高首次确诊率。同时,合理配备住院医生,使住院医生在上级医生的带教下,得到锻炼和提高。

住院部应由不同级别的医生合理组成医疗组,供病人选择。

五、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医疗机构内部各个环节,推动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综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把“病人选择医生”的结果,作为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争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起有竞争、有约束、有激励、有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六、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对青年医生的培养,健全培养措施,为青年医生提供足够的实践和锻炼机会,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要注重发扬团队精神,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保证各学科、各部门协调运转;要及时针对“病人选择医生”出现的新情况,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量,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一定要提高对“病人选择医生”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好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医务人员正确对待病人选择,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要勇于探索,因地制宜,区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通过试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 2000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九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气"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二条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王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有关情况。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督察员也可以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派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彻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昕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二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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