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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李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05:27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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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彦


和谐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协调,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劳动关系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稳定的体现与保证。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转制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负面作用显现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劳动关系矛盾处理不好,会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十分重视以机制建设入手来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劳动关系矛盾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内容。社会和谐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人与人之间要和谐发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地协调解决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矛盾的过程。一直以来,我们党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断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要求,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劳动关系基本趋于稳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人民群众经济要求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矛盾的最大特点,是职工群众对经济利益的更高要求,同时追求在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相对公平。现阶段,职工群众矛盾集中到一点,就是一些不同阶层社会群众的正当利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正确对待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这个关键时期里,如果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就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反之,就会出现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导致各种社会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群众经济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协调的,但不可否认,现在许多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大量存在,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中,大量的表现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因此,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矛盾突出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由于改革力度加大、层次加深,社会转型加快,由于法制还不够完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等因素,在一些地方,劳动关系不和谐稳定的现象客观存在着,不容我们忽视。其突出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不公平造成贫富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3]。但实际情况是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不公平的。作为最重要的劳动要素,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资本和管理等要素却处于强势地位。职工收入偏低,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同步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主要问题。全国统计调查的情况表明,有65%左右的职工收入低于平均工资水平,在非公有制企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成最高工资标准。经营者、管理者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不断拉大,不少企业还存在着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引起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由于这一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事件不断增加。
2、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当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岗,新增劳动力压力不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劳动力总体过剩,失业问题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招聘就招聘,想辞退就辞退,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或拒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另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老化,无安全措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所有这些,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因劳动用工引发的争议案大量增加。有关统计显示,2001年—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受理案件分别为15万件、18.6万件、22.63万件,平均年增幅达23%;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8%的幅度增长[4]。
3、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忽视保障职工权益。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况:部分公有制企业借转制之机,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雇佣新劳动力,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部门就业。职工在企业的就业周期缩短,稳定性降低。企业内的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制度不规范,约束性少,随意性大。在一些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分流的方案和有关的经济补偿政策,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强行推出。以上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没有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的情况造成群体性矛盾突出,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4、有些地方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往往是有视无睹,甚至为其“开脱”。目前,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造成这种不信任,地方政府角色错位是其中重要原因。
三、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对策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把劳动关系引入和谐社会发展中,用稳定的劳动关系助推和谐社会建设,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根据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社会劳动关系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1、建立有效的价值引导机制。劳动关系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涵盖了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在全社会确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利益关系,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强大的思想舆论对人的价值观、社会道德的整合有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协调利益关系的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思想舆论在利益整合中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看待由于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使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标准等与时代前进步伐相协调,推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广大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使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自觉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维护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在社会层面,各种利益群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以影响政策法规,以实现利益的协调。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滞后于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封闭的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而代之以现代的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也是社会公平和谐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应加强宏观参与,站在整体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维护机制,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建立和发展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企业家组织代表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建立多层次的三方协调协商机制,政府、企业家组织和工会,通过相关机构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以及与劳动关系调整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在微观层面上,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3、建立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始终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通过有序的利益竞争与抗衡,实现利益的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目前,资强劳弱的格局造成职工有些合法合理权益被剥夺;劳动要素与其它要素在权益争取上的力量被削弱:劳动要素有严重“廉价化”、“弱势化”倾向,结果是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一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应逐步建立健全欠薪保障、工资支付、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及在企业破产或经营者逃匿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获得及时救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有效的监督管理表现为确保能够运用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手段,对各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确保能够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在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上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首先是加强执法检查。人大、政协等的执法检查涉及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内容的,政府行政执法体系涉及劳动关系矛盾内容的,都构成劳动关系调节监督的依据,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对社会潜规则使企业抵制劳动法规、公然侵犯职工法定权益的现象,必须以坚决的态度维护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再次是建立劳动关系听证制度,以利于政府作出公正科学的决策。
5、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各种利益冲突的社会。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提高化解矛盾冲突的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要建立和完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法规,使化解社会利益冲突走向法制化轨道。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运用教育、协商、调处方法,合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事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能力,推动形成社会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的局面。
6、建立敏感的矛盾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敏感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重大纠纷和社会冲突的事件发生,能够及早抓住倾向性的问题在政策和工作目标上进行调整和校正,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蔓延扩大。因此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措施,及时掌握劳动关系不协调引发的社会经济矛盾,通过定期分析、信息反馈等措施,为党和政府决策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P8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P537
[3]《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P25,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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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9号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联合批复文件精神,逐个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所利用的三类资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文件,并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三类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和评估。其中,对同一批实施改制的企业,原则上选取相同的评估基准日。

  二、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

  (一)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执行。

  (二)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三、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的,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补足后,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再向改制企业作新的投入。

  四、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

  五、中央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中央企业在每一批改制企业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资委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

  七、中央企业申请冲减国有权益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关于改制分流冲减国有权益的申请;

  (二)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三)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证明文件;

  (四)企业三类资产的资产清查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五)企业三类资产评估备案表;

  (六)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批复文件;

  (七)新设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以及企业报送劳动部门备案的职工安置情况实施结果;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表式附后);

  (十一)中央企业、原主体企业等有关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十二)国资委需要的其他材料。

  原改制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同时附送有关冲减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八、中央企业、原主体企业、改制企业等有关企业应根据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

  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领域。2009年先在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教育等三个领域试点,2010年再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专业服务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洽谈会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在2009年试行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等三个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中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三项支持资金的企业,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
  (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2)符合市商务委制定的《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
  2信息技术企业
  (1)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fwwb.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的企业。
  (2)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核对出口收汇凭证)不低于200万美元,或年软件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70%。
  3文化企业
  (1)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申报系统”(网址:http://fumytj.fu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文化贸易情况的企业。
  (2)符合商务部等六部门2007年第27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所列条件的文化企业。
  (三)本市单位参加经认定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可申请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发展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主体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绩效支持。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按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实绩(以外汇收汇金额衡量),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支持。
  (二)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在上年度通过的ISO9000、ISO14000、ISO20000等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认证项目最多为3个,合计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三)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内中、高级专业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给予相关培训费用50%的支持,每人每年的培训支持费用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最高为10人。
  (四)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主要是资助本市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对有关企业和单位参加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活动的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有申请主体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凭证;申请主体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不同类别的支持资金,需分别报送其他材料。
  1绩效支持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绩效支持资金申请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认证补贴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认证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相关认证证书、认证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2)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上职位)的复印件;
  (3)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中、高级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
  (1)《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申请表》;
  (2)参加会展活动的总结报告,包含参加促进活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
  (3)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资金申报)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发展资金申请表和各项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发展资金支持。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委先对申报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开展相关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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