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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7:11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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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10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文明县(区)和文明街道、乡(镇)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城乡基层组织和单位都应当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教育辖区居民和本单位职工自觉移风易俗,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市容环境、林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殡葬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全社会都应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二章 火葬推行与遗体处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个行政区的全部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山区乡村。上述四个行政区中的青白石乡、皋兰山乡、魏岭乡、湖滩乡、黄峪乡、金沟乡、达川乡和其他乡镇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山区村,以及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允许土
葬。
火葬区域和允许土葬区域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本市火葬区域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在允许土葬的区域内,县(区)所在地和近郊区乡(镇)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实行火化;其他人员生前嘱托或亲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允许土葬的遗体,应当在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外地来兰人员在本市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在本市火葬。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出本市的,须经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十条 火葬区域内遗体的冷藏、运送、防腐、整容及火化、应当由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承办。
运送和存放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所用车辆、器具应当消毒,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遗体应及时火化,有传染病和腐烂的遗体须经严密包扎和消毒后,立即火化。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遗体的火化,须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临终前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尸体的火化,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应以深埋、撒散、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提倡和鼓励不保留骨灰。存放的骨灰应安放在骨灰堂或骨灰公墓内。禁止骨灰装棺埋葬。
在骨灰堂安放的骨灰,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到期经督促不申办延期手续的,由骨灰存放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有关单位须凭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

第三章 墓地与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农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社为单位设置。
第十六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设在荒山、荒沟或不宜开发耕种的瘠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耕地、林地、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新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建造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墓地和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墓地管理单位和坟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建设公墓(包括安置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骨灰堂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报;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其规模必须控制在核准的用地范围内;墓穴占地面积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合理规划,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墓体、墓碑建设要厉行节约,推行小型化;墓区要保持整洁、肃穆和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不得从事墓穴经营活动,不得对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或者返迁、重建已迁移、平毁的墓地。
禁止在批准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禁止在已经取缔的非法公墓和关闭的土葬公墓内继续埋葬遗体、遗骨或骨灰。
第二十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运送遗体过程中沿途抛撒纸钱;
(二)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在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
(四)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殡葬服务与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用品,从事殡葬服务,由民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销售花圈、寿衣、石碑的店铺加强管理,使其保持适当数量,合法文明经营。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用品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二)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纸钱、纸扎等殡葬用品;
(四)在主要街道、公路干线两侧及经营门点户外悬挂、堆放、展示殡葬用品。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和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满足群众的丧葬服务要求。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不得刁难逝者家属。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殡葬服务场所抛撒纸钱、使用封建迷信用品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二十四条 从事殡葬服务,经营殡葬设备、殡葬用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价和收费的规定,并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单位和殡葬设备、殡葬用品制造、销售单位加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二)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每穴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对运送遗体过程中抛撒纸钱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民政和公安交通部门应配合做好制止工作。
(六)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殡仪服务人员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殡葬服务规范,出现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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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家林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件)
序号 令 号 名称 颁布机关
1 林业部令第1号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林业部
2 林业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林业部

附件2: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1件)
序号 文件号 名称 发布机关
1 濒办字
[2002]7号 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 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2 办安字
[2001]4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修订)》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3 办场字
[2001]29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4 办场字
[2001]87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5 濒办字
[2001]1号 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6 林传字
[2000]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7 办造字
[2000]7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8 林资发
[2000]52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9 办安字
[2000]1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修订)》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0 濒办字
[2000]13号 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11 林基发
[2000]1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2 林基发
[2000]29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资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3 林计发
[2000]52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4 林资发
[1999]17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5 林资发
[1999]1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6 林资发
[1999]24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7 办策字
[1999]6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8 林计发
[1999]12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9 林计发
[1999]30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 林造通字[1998]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1 林资通字[1998]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2 厅研字
[1998]172号 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3 林人通字[1998]3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4 厅场字
[1998]47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5 林宣通字[1998]11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6 林资通字[1997]44号 林业部关于编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综合开发使用林地规划的通知 林业部
27 林资字
[1997]9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林地管理的决定 林业部
28 林财通字[1997]24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9 林财字
[1997]11号 关于加强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0 林站通字[1997]157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31 林审通字[1997]81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几项规定》 林业部
32 林人字
[1997]63号 林业部关于深化林业教育改革的决定 林业部
33 厅造字
[1996]82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复合经营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34 林资政字[1996]20号 关于对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35 厅策字
[1996]106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36 厅财字
[1996]32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37 林财通字[1996]119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8 林财通字[1996]4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编报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创收)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9 林财通字[1996]53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40 林人通字[1996]81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普通林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41 林人通
[1996]80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42 厅场字
[1996]107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进口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43 林产字
[1996]48号 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4 林站通字[1996]8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通知 林业部
45 林资通字[1995]152号 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林业部
46 林资通字[1995]6号 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47 林防办
[1995]13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森警部队专业技术干部任免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48 林财通字[1995]67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49 林财字
[1995]79号 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0 林财字
[1995]59号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局
51 林科通字[1995]129号 林业部关于颁布《林业部第三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林业部
52 林人通字[1995]159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53 厅宣字
[1995]29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发行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54 林宣通字[1995]9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55 厅办字
[1994]106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56 厅造字
[1994]52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造林进度情况定期汇报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57 林护通字[1994]35号 林业部关于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58 厅造字
[1994]49号 关于改进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调度统计报表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59 林资通字[1994]3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消灭宜林荒山荒地主要指标及其要求》(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60 林资通字[1994]93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全国消灭宜林荒山荒地核查验收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林业部
61 林安字
[1994]44号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
62 林财通字[1994]58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63 林计通字[1994]52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64 厅财字
[1994]42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65 厅办字
[1994]59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66 林人通字[1994]168号 林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林业部
67 林办字
[1994]28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68 林造字
[1994]27号 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沙漠普查和沙漠化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69 林造通字[1994]45号 林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沙漠化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70 林审通字[1994]2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71 林造字
[1994]34号 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72 林贷通字[1994]149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73 林审通字[1994]90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几项规定 林业部
74 林审通字[1994]2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75 国森防办[1993]5号 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76 林财通字[1993]22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77 林财通字[1993]57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78 林财通字[1993]77号 关于印发《部属高等院校财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79 林财通字[1993]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80 林计通字[1993]98号 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林业部
81 林计通字[1993]138号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林业部
82 林财字
[1993]8号 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通知 林业部
83 林财通字[1993]104号 关于部直属公司贯彻实施新财会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84 林财通字[1993]107号 关于严格控制部直属单位基建规模、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85 林教通字[1993]87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86 林办字
[1993]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的通知 林业部
87 厅办字
[1993]64号 关于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88 林工通字[1993]113号 关于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加强松香宏观总量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89 濒办字
[1993]84号 关于执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90 厅造字
[1992]14号 关于定期报告营林生产进度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91 厅资字
[1992]11号 关于配发“木材检查”专用标志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92 林护字
[1992]56号 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林业部
93 林策字
[1992]13号 关于发布《林业飞行观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94 厅财字
[1992]139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95 林财字
[1992]17号 关于重新修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立木林价表(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
96 林财通字[1992]102号 关于林业部属普通高等林业院校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97 林财字
[1992]93号 关于调整林业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额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98 林工通字[1992]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产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99 林工通字[1992]128号 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公司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林业部
100 林工通字[1992]129号 关于颁发《伐区准备作业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101 林工通字[1992]77号 关于颁发人造板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02 林工许
[1992]60号 关于发放人造板机械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03 厅工字
[1992]85号 关于改进森工调度报表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04 林造字
[1992]34号 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05 林护字
[199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06 林产字
[1991]11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107 林资字
[1991]110号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08 厅资字
[1991]58号 关于执行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09 厅资字
[1991]19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区实行林价制度伐区调查设计、拨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10 林资字
[1991]1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111 国森防办[1991]11号 印发《关于处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112 国森防
[1991]3号 印发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建立联络员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113 厅防字
[1991]89号 关于林业系统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范围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14 林策字
[1991]132号 关于发布《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15 林策字
[1991]157号 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16 林策字
[1991]155号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7 林策字
[1991]127号 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18 林策字
[1991]177号 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19 林财通字[1991]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林价制度先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20 林财字
[1991]129号 关于发布林业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21 林传(91)30号 关于搞好林木种子采收调剂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22 林工字
[1991]100号 关于印发《集体林区调度工作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23 林工字
[1991]140号 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24 厅工字
[1991]27号 关于印发《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行业评比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25 林计通字[1991]40号 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造林项目科研推广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26 林造字
[1991]137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国家造林项目”造林质量的通知 林业部
127 林产字
[1991]17号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128 林办字
[1990]3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 林业部
129 林护字
[1990]58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通知 林业部
130 林护字
[1990]165号 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手续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31 林策发
[1990]436号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林业部
132 林策字
[1990]421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法规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33 林策字
[1990]526号 关于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34 林策字
[1990]466号 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35 林策字
[1990]434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36 林财字
[1990]390号 关于颁发《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37 林财字
[1990]467号 关于颁发《林业部物资供销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38 林函财字[1990]197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林业部
139 林财字
[1990]273号 关于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40 林财字
[1990]61号 关于切实采取措施、抓好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 林业部
141 林投产
[1990]10号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投资公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42 林工字
[1990]254号 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合作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43 林财字
[1990]1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144 林工字
[1990]18号 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45 林工字
[1990]254号 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46 林工字
[1990]320号 印发“林业部关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非统配木材指标分配实行‘三挂钩'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147 林工字
[1990]36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统配木材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对部分非统配木材试行指导性销售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148 林工字
[1990]89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停工待工、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林业部
149 厅工字
[1990]207号 关于印发《集体林区森工调度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50 林护字
[1989]133号 关于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151 林传(89)42号 关于切实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52 全绿办字[1989]第1号 关于颁发《全国绿化奖章评奖办法》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53 林资字
[1989]317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经营方案审批权限划分的决定 林业部
154 林资字
[1989]61号 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155 林资字
[1989]138号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156 林资字
[1989]363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林业部
157 林资字
[1989]3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58 林资字
[1989]401号 关于贯彻执行两个《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59 林工字
[1989]321号 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60 厅资字
[1989]167号 关于发放“中国森林资源监督”标志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61 林计字
[1989]300号 关于加强猎枪、弹具管理和申报计划的通知 林业部
162 林财字
[1989]415号 关于不得提高价格或在价外向用户征收“森林保护费”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
163 厅财字
[1989]31号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收预付货款规定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64 林财字
[1989]302号 关于颁发林机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二、三级)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65 厅函人字[1989]16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机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66 林造字
[1989]50号 关于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67 林工字
[1989]109号 关于加强火烧木采伐管理制止采伐活树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68 林工字
[1989]146号 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69 林工字
[1989]172号 关于试行建立木材销售总账的通知 林业部
170 林工字
[1989]377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71 林计字
[1989]8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部门贷款丰产林项目准备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72 林工字
[1989]417号 关于林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73 林办字
[1988]202号 关于印发《林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74 林造字
[1988]124号 印发《关于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大力发展平原林业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175 林造字
[1988]388号 关于印发《全国平原绿化“五、七、九”达标规划》的通知 林业部
176 林造字
[1988]242号 关于印发《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177 厅资字
[1988]21号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78 林研字
[1988]101号 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79 林防字
[1988]206号 关于统一分配风力灭火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80 林造字
[1988]336号 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林业部
181 林安字
[1988]410号 关于建立健全森林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182 林(护)字[1988]492号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林业部
183 林工字
[1988]243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业局国家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184 林计字
[1988]17号 关于调整林业机密统计资料范围的通知 林业部
185 林计字
[1988]50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林区交通运输、城镇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86 林计字
[1988]259号 关于印发《林业施工企业管理升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187 林计字
[1988]256号 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88 林财字
[1988]339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林业部、财政部
189 林财字
[1988]422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森林保护费”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90 林财字
[1988]187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高等院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91 林财字
[1988]240号 关于加强松香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2 林种字
[1988]64号 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3 林产字
[1988]44号 关于加强林产工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94 林工字
[1988]483号 关于执行《林业部门工业企业多种经营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195 林资字
[1988]267号 关于开展国有林区木材采运企业定产试点的通知 林业部
196 林资字
[1987]41号 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97 厅资字
[1987]114号 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98 林函资字[1987]176号 关于在产竹材的省、自治区制定竹林总采伐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林业部
199 林护字[1987]453号 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
200 林护字[1987]53号 关于严格查禁猎杀倒卖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201 林护字[1987]82号 印发《关于加强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202 中森防[1987]1号 关于印发《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职责范围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203 林计[1987]79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生产总产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计委
204 林计字[1987]337号 关于清理与整顿向建设项目收取各种费用的通知 林业部
205 林财字[1987]251号 关于大兴安岭林区火烧材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
206 林财字[1987]330号 关于火烧木收益使用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207 林财字[1987]423号 关于大兴安岭火烧木销售收益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208 林财字[1987]375号 关于颁发《林业财会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09 林护字[1987]53号 关于严格查禁猎杀倒卖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210 林财字[1987]506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号文件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211 林科字[1987]487号 关于成立林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颁发章程的通知 林业部
212 林科字[1987]260号 关于印发《林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213 林人字[1987]152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及《林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组织章程》的通知 林业部
214 林种字[1987]3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15 林种字[1987]124号 关于印发《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种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16 林产字[1987]475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松脂采集规程》防止乱采滥割的通知 林业部
217 林产字[1987]8号 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18 林销字[1987]371号 关于整顿非统配木材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19 厅产字[1987]106号 关于印发《开展全国松香、栲胶企业厂际竞赛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20 林资[1986]74号 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设计应用技术发展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21 林护[1986]569号 关于林区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
222 林护[1986]242号 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林业部
223 林计[1986]115号 关于颁发《林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24 林计[1986]120号 关于颁发《林区桥梁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施工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225 林计[1986]163号 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26 林计[1986]116号 关于颁发《林区公路工程勘测规范》的通知 林业部
227 林计[1986]257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地区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的通知 林业部
228 林计[1986]364号 关于颁发《林业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29 林财[1986]183号 关于调整木材增加收入使用办法的意见 林业部
230 林教[1986]112号 印发《关于发展林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中学的几点意见》两个文件的通知 林业部
231 林人[1986]155号 林业部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32 林教[1986]577号 印发《关于改革部署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233 林工[1986]243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业局国家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34 林工[1986]407号 关于林业企业实行林参间作制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
235 林计[1986]119号 关于颁发《林区公路工程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 林业部
236 林发(护)[1985]21号 关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见 林业部
237 林资[1985]233号 关于印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238 林发(护)[1985]41号 林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39 林资[1985]373号 关于年森林采伐限额报批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40 林安[1985]114号 林业部关于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41 林财[1985]264号 关于颁发《林业对外经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42 林财[1985]468号 关于颁发《育林基金预决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243 林财[1985]255号 林业部关于建立林业局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244 林财[1985]493号 关于明确剥皮木片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林业部
245 林教[1985]577号 印发《关于改革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246 林函[1985]108号 林业部印发《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47 林种[1985]125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48 林物[1985]189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专项化肥使用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49 林发(护)[1984]524号 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250 林发(护)[1984]276号 关于猎枪、弹具定点生产和经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51 林发(护)字[1984]452号 印发植物检疫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通知 林业部
252 林发(财)[1984]89号 关于调整栲胶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53 林发(财)[1984]494号 关于优质产品适当加价的通知 林业部
254 林发(财)[1984]182号 关于试行“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255 林发[1984]178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条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56 林发(工)[1984]102号 关于颁发《西南西北林区林业企业采伐营林调查设计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257 林发(办)[1983]550号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林业部
258 林发(办)[1983]712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59 林发(教)[1983]799号 印发高等林业院校教材工作的三个文件的通知 林业部
260 林发(资)[1983]501号 关于做好国营林场森林资源调查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61 林发(护)[1983]569号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和销售猎枪的通知 林业部
262 林发(计)[1983]229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林区国营林业局调整木材生产能力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
263 林发(计)[1983]502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林区国营林业局调整木材生产能力的补充规定 林业部
264 林发(计)[1983]611号 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通知 林业部
265 林发(财)[1983]790号 关于林业事业费、国营林场、国营苗圃年度决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266 林发(财)[1983]721号 关于推动开展林业贷款工作的几点意见 林业部
267 林发(工财)[1983]771号 关于林业机械工业首批技术改造企业增提折旧基金和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
268 林发(工)[1983]753号 关于颁发“集材—50拖拉机大修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269 林办[1983]106号 关于国营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70 (82)林办字5号 颁发《林业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71 (82)林资字10号 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林业部
272 (82)林造字2号 关于印发《造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73 (82)林计字134号 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林业统计资料的几项规定 林业部
274 (82)林财字9号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机械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75 (82)林财字25号 关于杀虫快、杀虫灵、杀虫净三种林药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76 (82)林财字171号 关于调整松节油等价格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77 (82)林财字27号 关于颁发森工企业会计核算和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78 (82)林计字18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79 (82)林工字167号 林业部关于发送林业企业和国营场、圃《整顿检查验收标准》和《六好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80 (82)林工字139号 关于印发《集材索道技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81 (82)林木字12号 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贮木场经营管理的规定》 林业部
282 (82)林木字3号 关于颁发《林业公路养护管理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283 (82)林产字5号 林业部关于松香再加工计划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84 (81)林财字92号;[1981]价字73号 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85 (81)林计字236号 关于颁发《林业生产劳动定额设计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286 (81)林财字164号 关于加速处理基本建设超储积压物资、设备的通知 林业部
287 (81)林财字17号 关于重新明确林产品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林业部
288 (81)林财字92号;[1981]价字73号 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89 (81)林财字190号;(81)财农字197号 关于制发“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290 (81)林科字23号 关于贯彻执行“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91 (81)林科字26号 关于贯彻执行“栲胶原料与产品的检验方法”等9项栲胶国家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92 (81)林科字7号 关于颁发木材生产机械型号编制方法等五项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93 (81)林种字1号;(81)财农字35号 关于颁发《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294 (81)林办产字36号 关于合理割漆确保漆树资源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95 (81)林产字28号 关于认真贯彻《松脂采集规程》保护松林资源的通知 林业部
296 (81)林木字26号 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伐区拨交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97 (81)林护字70号 关于保护朱的通知 林业部
298 (81)林能字11号 关于加强林业能源管理机构的通知 林业部
299 (80)林护字75号、(80)供畜联字第40/344号、(80)体计物字294号 关于恢复“全国旱獭生产联合办公室”、旱獭生产补助费和抓好今年的旱獭生产的通知 林业部、外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体委、卫生部
300 (80)林财字205号;(80)财企字569号 关于提高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301 (80)林财字198号;[1980]价字227号 关于提高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302 (80)林财字119号 关于颁发《林业部属高等院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03 (80)林财字139号 关于印发《部属林学院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304 (80)林基字84号 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05 (80)林基字49号 关于颁发“林业部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306 (80)林基字第4号 关于颁发“林区桥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 林业部
307 (80)林基字第12号 关于颁发“林区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划”的通知 林业部
308 (80)林国字12号 林业部关于风景名胜区国营林场保护山林和开展旅游事业的通知 林业部
309 (80)林种字1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工作的意见 林业部
310 (80)林产字12号 关于充分利用现有和大力发展后备松脂资源的通知 林业部
311 (80)林财字205号;(80)财企字569号 关于提高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312 (80)林财字198号;[1980]价字227号 关于提高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313 (80)林木字24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采伐、营林调查设计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314 (80)林木字44号 关于修改森铁技术管理规程条文的通知 林业部
315 (80)林木字52号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办好社队采育场的通知 林业部
316 (80)林木字53号 关于加强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317 (79)林计字128号 关于颁发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18 (79)林计字167号 关于印发“森工企业经济核算条例”(试行)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19 (79)林计字366号 关于在森工企业中试行营林经济技术指标统计考核的通知 林业部
320 (79)林基字30号 关于印发有关南方集体林区总体设计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林业部
321 (79)林基字第70号 关于颁布东北、内蒙古地区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额定的通知 林业部
322 (79)林基字82号 关于颁发“林产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概算指标和林产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23 (79)林计字405号 关于颁发《林业生产劳动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24 (79)林经字20号 关于颁发《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325 (79)商储联字53号,(79)供销建联字576号,(79)林产字60号,(79)物木字5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木制旧包装回收复用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林业部,国家物资总局
326 (79)林产字12号、(79)商五联字30号、(79)贸综计字109号 关于扶持松香生产增加出口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商业部、外贸部
327 (79)林产字78号 关于印发两千吨纤维板生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28 (79)林木字2号 关于颁发“木材检验技术解释”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29 (79)林木字4号 关于加强伐区调查设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0 (79)林物字21号 关于印发成品油和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两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31 (79)林物字40号 关于印发《林区轮胎供应、使用和翻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32 (79)林产字41号 关于建立林产工业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333 (78)林造字28号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和《林木种子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4 (78)林经字第2号(78)农垦字第22号 关于严格管理烧荒用火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国家农垦总局
335 (78)林基字35号 关于颁发东北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各项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6 (78)林基字36号 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7 (78)林计字211号 印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8 (78)林木字22号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颁发《木材检验条例》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9 (78)林木字23号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颁发《贮木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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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素质,是企业班组长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六五”期间,一些企业对班组长进行了文化、技术和班组工作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加强企业管理、建设“四有”职工队伍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现有70
0多万班组长的素质,还很不适应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需要,“七五”期间,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现职班组长(包括工会小组长和党、团组长)的培训工作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要结合企业内部改革和劳动组织调整,把那些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作风正派、能团结人的职工选拔为班组长;并且在摸清现职班组长素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班组建设的需要,紧紧围绕企业升级这个中心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职班
组长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现代化管理、民主管理、班组管理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班组长既是优秀的劳动者,又是最基层的管理者,要把培养提高班组长的实际管理能力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形式要多样化,教学方法必须做到
理论联系实际。要把知识的动用,作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
二、结合企业班组长岗位培训试点,逐步建立班组长培训考核制度
(一)制定班组长岗位标准。班组长岗位标准是班组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也是开展培训工作的依据,应包括思想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实际工作能力等内容。
班组长岗位标准要切实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大中型企业可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和行业要求,自行制定;小企业由主管局根据行业、企业特点制定;少数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工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班组长岗位标准既要相对稳定,也要注意随着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要求,进行相应地调整和修订,不断充实新的内容。
(二)依据企业班组长岗位标准和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应在行业规划指导下,由办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编选。
(三)把培训、考核同使用结合起来。企业新任班组长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在职的班组长也要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和班组建设的需要,不断培训、提高。
企业班组长培训考评由企业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组织进行。要注意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管理能力的考察,引导班组长把所学知识运用到班组建设中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班组长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生活福利待遇不变。对于经过培训、考评合格的班组长,可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通力协作,搞好班组长培训的指导服务
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企业制定班组长培训规划,落实和解决培训中的实际问题,把班组长培训考核制度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内容,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制定班组长的岗位标准,研究有关劳动制度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各级职教部门,负责组织班组长培训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的制定和编写工作,以及培训师资、交流经验等。
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运用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电化教育中心、技协培训中心、职工学校和干部学校等设施,承担班组长的培训任务,搞好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逐步建立企业班组长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涉及企业内部职工教育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结合企业的改革工作,统筹安排,认真抓好。



198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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