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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14:35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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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为适应蔬菜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及时掌握产销动态信息,引导生产发展和产品流通,稳定市场供应,我部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纳入农情调度(批复文号为国统制[2009]96号)之内。为进一步规范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我部制定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5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 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则6

  二、文字材料报送要求8

  三、报表报送要求9

  四、报表样式10

  (一)主要种类蔬菜生产情况调查表10

  (二)主要蔬菜生产情况旬度调查表11

  (三)主要蔬菜生产情况月度调查表12

  (四)主要蔬菜生产情况季度调查表13

  (五)主要蔬菜生产情况年度调查表1 14

  (六)主要蔬菜生产情况年度调查表2 15

  五、主要指标解释16

                  一、总则

  (一)监测目的:通过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情况,科学研判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警,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二)监测种类: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萝卜、胡萝卜、黄瓜、西葫芦、冬瓜、番茄、辣椒、茄子、菜豆、豇豆、菠菜、芹菜、莴笋、大葱、韭菜、大蒜等20种主要蔬菜。

  (三)监测指标:包括蔬菜种植面积、产量、产地批发价等(监测数据包含用于加工的蔬菜)。

  (四)监测频率:生产动态信息报表按月度、季度、年度及时报送,产地批发价按旬度及时报送。

  (五)数据采集与报送:采用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监测蔬菜生产信息。季度和年度生产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对蔬菜生产情况进行逐级全面统计,汇总后上报农业部;基点县数据,经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农业部。旬度蔬菜产地批发价,每个基点县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产地批发市场,定点监测20种主要蔬菜产地批发价,经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农业部。月度蔬菜生产信息,在每个基点县选择蔬菜种植面积前10位的乡镇,每个乡镇选择蔬菜播种面积前10位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由乡(镇)信息员定点采集,并将数据上报县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汇总,经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农业部。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排序。

  (七)本报表制度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五、主要指标解释

  1、大白菜:别名结球白菜、黄芽菜、包心白等,包括散叶型、半结球型、花心型、结球型和微球型。

  2、普通白菜:别名小白菜、青菜和油菜等。

  3、结球甘蓝:别名洋白菜、包菜、圆白菜、卷心菜、莲花白、茴子白等,包括尖头型、圆头型和平头型。

  4、花椰菜:别名花菜、菜花。

  5、萝卜:包括普通萝卜(红皮、绿皮、白皮等)和四季萝卜。

  6、胡萝卜:别名红萝卜、黄萝卜、番萝卜、丁香萝卜、黄根等,包括普通胡萝卜、微型胡萝卜等。

  7、黄瓜:别名胡瓜,包括密刺型、少刺型、无刺型和小果型。

  8、西葫芦:别名美洲南瓜,包括白色西葫芦、绿色西葫芦、黄色西葫芦及飞碟西葫芦等。

  9、冬瓜:包括青皮冬瓜、白皮(粉皮)冬瓜等。

  10、番茄:别名西红柿、洋柿子。包括大果型、中果型和小果型,颜色多种。

  11、辣椒:分为辣椒和甜椒。辣椒,别名番椒、海椒等,包括尖椒型和线椒型。甜椒,别名青椒、菜椒、彩椒。

  12、茄子:包括长茄、圆茄等。

  13、菜豆:别名四季豆、芸豆、油豆、玉豆、豆角等,包括圆荚型、椭圆荚型和扁荚型。

  14、豇豆:别名长豇豆、长豆角、带豆等,包括青荚型、白荚型和红荚型。

  15、菠菜:别名:赤根菜、波斯草等,包括尖叶型和圆叶型。

  16、芹菜:别名芹、旱芹、药芹,包括中国芹菜和西芹。

  17、莴笋:即茎用莴苣。

  18、大葱:指以假茎为主要产品的葱,包括长白型和短白型。

  19、韭菜:别名起阳草、懒人菜、草钟乳,包括叶韭(含韭黄)、花韭、叶花兼用韭和根韭。

  20、大蒜:别名蒜、胡蒜,包括紫皮蒜和白皮蒜,面积为以蒜头、蒜薹、蒜苗为主要产品的总面积,产量和价格只调查蒜头的数据。

  21、在田蔬菜面积:指在田蔬菜种植面积,不包括育苗面积。

  22、当月产量:指当月收获的蔬菜产量。

  23、预计下月产量:预计下月可收获的蔬菜产量。

  24、产地批发价:产地蔬菜初级产品首次批量交易价格。

  25、露地蔬菜:指露地栽培的蔬菜(包括地膜栽培)。

  26、塑料棚:分为大中棚和小棚。劳动者能在其中直立行走的塑料棚归入大中棚统计,其他塑料棚归入小棚统计。面积以棚内面积计。

  27、温室:包括日光温室、传统加温温室、连栋温室〔透光、保温覆盖为玻璃或阳光板(聚碳酸酯板材)、氟塑薄膜〕、连栋大棚。面积以温室内面积计。

  28、比上一旬增减、比上年同期增减、比上年增减:指增减的绝对数量(如多少万亩、万吨、元/公斤)。

  29、其他:20种主要蔬菜以外的所有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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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

国家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
199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现予公布施行。


海南省收容遣送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收容遣送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管理,控制和减少城市盲流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收容遣送对象包括:
(一)无家可归或有家不归、以乞讨方式获取财物、长期流浪在城市或旅游区的人员;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员;
(三)浪迹街头扰乱公共秩序的精神病人;
(四)没有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和本人身份证而盲目流入本省的人员,但有其他证件足以证明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贯彻边审查、边教育、边劳动、边遣送的原则,实行文明管理。
第四条 各级边防、公安、民政和有关部门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边防部门主要负责检查、堵截、劝返;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收容;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管教、遣送;计划、粮食、石油管理部门协助解决收容遣送工作所需的粮食和汽油指标;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
方便。
第五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有伤社会风化的精神病人以及被收容遣送人员中的性病、麻风病等传染病患者,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容并直接送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防治机构治疗,属救济对象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济。治愈后由民政部门遣返原籍安置。
第六条 对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场劝返并监督其返回原籍;劝返无效的,予以收容遣送。
对其他收容对象中身份清楚的,也应当劝其返回原籍,劝返无效的,予以收容遣送。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对经说服教育本人仍坚持不走或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可出具公函,由信访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送交收容遣送站处理。
第八条 收容遣送工作所需事业经费,由各级民政、公安、边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和申报计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收容遣送站的基本建设和维修费用,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九条 对有经济能力的被收容遣送人员可收取留站期间的伙食费、医药费和返回原籍的路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民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没有经济能力的,上述费用予以减免或用其劳动收入充抵。所收费用及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劳动收入应造册入帐,全部用于补充收容
遣送事业经费。
第十条 收容遣送站对已收容的人员实行进站登记、安全检查,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属于收容对象的,应立即解除收容;
(二)属于收容对象,其身份清楚的,应尽快遣送回原籍。户籍在省内的,遣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户籍在省外的,遣送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情况特殊经县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遣送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四天;
(三)属于收容对象,其身份不清楚并有犯罪嫌疑的,送交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四)对儿童、老人、孕妇、痴呆者,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领回,或由工作人员负责遣送回原籍;
(五)对被收容人员应根据性别、年龄、身体等状况,分开住宿、分别管教;女性被收容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遣送;
(六)对抗拒收容遣送的人员和多次被收容遣送的盲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可强制进行劳动教育和强制遣送。
第十一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应当自觉遵守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制度,如实回答管理人员的询问,服从收容、管教和遣送。
第十二条 公安、边防、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工作制服,出示证件。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方式索取被收容人员或其亲友的财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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