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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6:43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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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

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对经审查批准施工建设的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严格标准,设计中要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

六、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被整合煤矿必须提供真实完善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做好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七、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整合(兼并)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九、各地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要定期召集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门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整合技改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和用电负荷,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十、各地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边整合技改边生产、假整合技改真生产和被兼并的煤矿擅自生产等不法行为。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狠抓落实,并对本地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电监会 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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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政犤2003犦3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发展建设经济解困房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经济解困房的社会保障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经济解困房是指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专项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5-60平方米/户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售房原则


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解决住房困难实行政府补贴、定向供应,每户限购一套。


2.经济解困房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55平方米标准以内,补贴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使用面积控制。


3.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解困房实行公示、准购、轮候制度。

三、销售对象


除符合杭政办犤2001犦2号《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规定外,低收入家庭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


2.家庭收入在我市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且无法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的;


其中:“上一年度户均收入”以杭州市统计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数据为准;“市区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是指以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人数×60%计算求得。2002年度杭州市统计局公布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20元。


3.住房条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以下(含私房);


(2)属拆迁货币安置的,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且所得货币安置款不足以购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经济适用住房(按定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计),并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

四、销售价格与补贴标准


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在单户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面积按市物价局核定的经济解困房销售价格购买,同时由政府按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高层每户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标准按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


2.超出单户控制标准以上部分并在享受职级标准以内的建筑面积按经济居住房的价格购买,超过享受职级标准以上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市物价局核定的该住房商品房价或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五、售房对象的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1.属单位职工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申请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一方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负责核实住房、收入及是否实行住房补贴等情况,并分别在各自单位(社区)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7天内将材料汇总报市房改办;


属无单位居民的,向户口所属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如属拆迁范围无单位居民的,向拆迁地所属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申请表》,由区房管局负责核实住房情况,所属社区和街道负责核实收入情况,并在社区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区房管局在7天内将材料汇总报市房改办;


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杭州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其他住房(承租公房、私房等)租赁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单位未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


(5)属拆迁货币安置的职工、居民,提供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


3.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杭州市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定向经济解困房准购证》(以下简称《解困房准购证》),有单位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区房管局统一将《解困房准购证》领取后送交给申请户。


4.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家庭,须按上述程序由单位或区房管局(社区、街道)核实收入、住房等情况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改办换发《解困房准购证》。


5.市房改办定期将发证清单抄送市建委、市财政局。


(二)销售1.市建委根据市房改办提供的申购家庭数负责筹集定向销售房源,每季度一次将房源切块安排给市房改办。


2.购房采取轮候制。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数、以准购证号为序确定申购范围,将房源、申购名单公告后组织申购家庭公开摇号选房。


3.选房后,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解困房联系单》到指定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4.对经核准的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愿购房的,即取消本次定向经济解困房准购资格。


5.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购房的,立即收回所购住房或限期补足同类地段商品房差价款。

六、补贴方式


1.开发建设单位凭《解困房准购证》与申购家庭办理售房手续,其中享受政府补贴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本年度末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


2.开发建设单位每半年一次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房改办报送定向销售情况表。


3.申购家庭购房后,如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任何一方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享受住房补贴首先用于归还政府补贴(具体办法另定)。

七、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解困房后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解困房,可根据《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解困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上市交易(1)经济解困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经济解困房上市交易的,应将下列费用计缴财政:


a、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b、原按经济解困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补交物价部门核定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


(3)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解困房,限制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上市交易第(2)款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
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
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
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
二、清理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
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
政专户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
处理。对上述违法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
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199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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