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36:02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3年9月9日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公安、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对划定的区域有争议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

  2.无跨门槛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

  3.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4.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

  (二)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3.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

  (三)绿化亮化: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保持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人连续二次或者在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红色警示牌。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县(区)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经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处2000元罚款;

  (二)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者履行责任未达到要求和标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被悬挂黄色警示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遮挡或者擅自摘除警示牌的,处1000元罚款。出租人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承租人被悬挂警示牌并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出租人按给予承租人罚款数额的50%予以罚款。

  第十五条 对被悬挂警示牌的责任人,取消当年本市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县(区)、开发区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负有责任的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乡镇的街道两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市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十月九日

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

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对项目设计在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前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不减少;

(二)优化设计方案;

(三)设计标准不降低;

(四)协商一致;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六)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五条 项目设计一经批准,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预算总额不得变更。因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建设规模、新增耕地不能完成设计任务的,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取消项目实施,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项目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变更设计: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设计调整的;

(二)项目设计与实地地形不符,导致项目无法施工的;

(三)项目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单体工程、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布局变更致使项目区总体规划布局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设计不合理导致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单体工程、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工程量低于或高于原设计工程量10%的,以及各项工程设计变更投资低于或高于原预算投资5%的。

以上规定外的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群众、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项目设计变更建议,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设计变更申请;项目承担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项目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九条 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变更材料,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资料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项目设计变更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以变更为由拖延工期;项目竣工后,设计变更材料同原设计材料一同归档。

第十条 申请项目设计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初步方案、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提交项目所在地群众、原设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资料;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

第十一条 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复预算的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如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结余部分按原拨款渠道返回。

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项目设计变更,于1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相关变更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由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项目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建设: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项目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或将项目设计变更肢解和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
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搞好各单位门前和居民住宅区的
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城区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民政、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门前三包”
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门前三包”具体要求:(一)包卫生。负责清扫保洁,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制止随地吐谈和乱扔乱倒废弃物,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保持地面、花坛
内外、树木周围整洁。(二)包绿化。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种植、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
化设施。(三)包秩序。制止乱堆乱放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贴广告、乱牵乱挂
及其它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行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分:(一)城区由环卫所清扫的主次干道两侧各单位的
“门前三包”工作由市环卫处负责管理。(二)东风汽车公司所清扫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
”工作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代管。(三)居民区、背街小巷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
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管辖范围将“门前三包”工作落实到
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四)城区内的集贸市场, 由主管单位负责搞好“三包”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区内的单位及居民必须按年度分别与市环卫处、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
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三包管理费。
  第七条 各责任区的“门前三包”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聘用派人,统一取
费用,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有奖有罚的制度。
  第八条 门前三包员聘用办法:城区主次干道的三包员由市环卫处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东风汽车公司所管路段的三包员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聘用并支付工资;居民区、背街
小巷的三包员,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各责任区不准聘用兼职人员为三包员,三包员必须专职负责三包工作,不准兼职其它工
作。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门前三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负责组织实施“门前三包”工作。(三)检查落
实“门前三包”收费及使用情况。(四)组织对“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评和奖惩。(五
)建立“门前三包”目标考核档案及月报表制度。(六)负责门前三包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户的责任:(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卫、绿化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费。(三)配合协助门前三包员开展工作,
搞好各自门前的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搞好三包责任区内的场地清扫保洁,清
除果皮、纸屑、烟头、痰迹、便迹、砖头、石块等。(二)管好责任区内的果皮箱垃圾桶等
卫生设施,负责清除果皮箱内的垃圾。(三)在实行垃圾袋装管理的地段,负责收集袋装垃
圾并送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地点。(四)管护责任区的花草树木、绿地、花坛及相应设施,
制止毁坏树木、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行为。对出现严重损环花草树木及设施的行为,三包
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五)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得出
现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摆摊点、乱牵乱挂、乱贴乱画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现象。(六
)对发生打斗殴的现象,要主动劝阻和制止,劝阻无效时要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对影响和破坏市容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员与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垃圾清运人员应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业
务管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员必须携带清扫工具,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上岗,切实履行工作职
责。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收费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
执行。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工作经费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主要靠“门前三包”服务
收入解决,责任区负责管理的部门每年拨给部分辅助经费。由有执法权的部门授权给门前三
包员某些执法权,并负责执法情况的检查。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发
票或罚款单据,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十堰市市区容貌管理经济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
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七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门前三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十政[1987]17号文件即《“门前三包”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