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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4:07:59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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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政府令〔2008〕第 59 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已于2008年8月28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强

二○○八年九月十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一、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3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

三、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5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



一、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卫生局…………………………………………… 6

(二)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

(三)泸州市公安局…………………………………………… 6

(四)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二、修正项目

(一)联合审批项目,取消部分实施机关,保留部分实施机关… 7

(二)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的部分内容………………… 8

(三)更正项目………………………………………………… 8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一、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6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62、63、64项

(二)发票领购资格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7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5项

(三)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6项

(四)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4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0项

(五)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8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1项

(六)外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2项

(七)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2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1项

(八)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8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4项

(九)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5项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54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38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一(四)项

三、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中“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泸市府令第55号调整项目第11项)

取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二(四十三)项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



一、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卫生局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调整方法:取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目的实施权,调整由市卫生局实施。

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项目中“调整实施机关”第8项。

(二)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上岗证(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第5项)

调整方法:取消公安部门对该项目的实施权,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项目中“调整实施机关”第7项。

(三)泸州市公安局

3. 公章刻制审批

调整方法:将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刻制印章审批”所含的“非机构印章刻制审批”取消,保留其中的“公章刻制审批”项目。

调整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项目第41项、《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监〔2004〕6号)。

(四)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第17项)

调整方法:该项目原已取消,现已由国家和省工商局授权市工商局行使。

调整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移交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川工商函〔2008〕80号)、《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市(州)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08〕46号)。

二、修正项目

(一)联合审批项目,取消部分实施机关,保留部分实施机关

1.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79项)

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80项)

修正方式:取消市文化局对前述1、2项的实施权,保留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对前述1、2项的实施权。

修正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项目第123、122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一(九)、(十)项。

(二)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的部分内容

3. 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中“企业标准备案”(泸市府令第55号调整项目第11项)

保留内容:企业标准备案

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三)更正项目

4.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更正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5.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8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6.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9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7.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0项“外国企业(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8.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2项“烟草广告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9.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3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0.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4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1.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5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2.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1项“个体工商户登记”更正为:“属县、区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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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在我国华东、华中部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少数粮食企业的仓房和粮食受损较大。据国家气候中心预测,2006年夏季我国主要多雨带可能出现在华北南部至长江下游之间,华南大部、西南地区西南部及内蒙古中西部等地区降水也较常年同期偏多,渭水流域、汉水上游、黄淮等地区可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洪涝,华南沿海将出现台风雨涝,江南中部及西北中部地区为主要少雨区;预计除青海大部、河北南部、山东等气温较常年同期稍偏低外,全国其余大部地区的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稍偏高;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生成的热带风暴和台风个数将明显多于去年,在我国登陆的个数也较常年偏多。总体上看,今年的气候条件不利于粮食的安全储藏。为做好夏季安全储粮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关注库存粮食的储藏安全。加强仓储管理标准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仓储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加大对仓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要摸清当前库存粮食的入库年份、品质状况、储存状态以及仓储企业设施状况、管理水平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注意发现和总结企业在储粮安全方面的成熟技术、管理方法,加强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建立和完善储粮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储粮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管理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社会粮食企业仓储业务的指导,向社会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政策等专项服务。

  二、加强分析预测,指导企业做好仓储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气候、库存粮食品质、仓储设施状况、粮食收购数量等因素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做好粮食储藏、粮食收购、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粮油储藏、害虫防治、粮食品质以及农业、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相对稳定的专家咨询顾问组,会商储粮安全发展趋势,制订应对政策,排除储粮安全隐患。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储粮安全信息,指导企业和农民做好粮食储藏工作。

  三、加大协调力度,引导企业做好夏粮收购的准备工作。当前,南方部分地区库存水平高于往年,给夏粮收购带来一定压力。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大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的力度,维持必要的收购能力。企业要进一步挖掘现有设施的潜在能力,通过腾仓并库、开辟临时收购场地、增加设备数量、增加临时周转场地、加快粮食流通速度等方式,提高企业收购能力和储存能力。对确有困难,需要露天储存的地区和企业,要从露天保管技术、铺垫维护器材、露天堆放场地等方面做好准备。露天储存量较大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气候环境和储藏习惯,制定并公布《露天储粮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做好露天储粮工作,进一步降低库存粮食的损失损耗。

  四、发挥技术和设施优势,积极开展农村储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仓储企业要利用自身技术、设施、设备、管理、信息、人员上的优势,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民做好粮食产后流通工作。首先要指导农民改进粮食收获方式,提高粮食收获品质。尤其是稻谷产区,要指导农民选择合适的收获时间、收获方式、降水方法,提高稻谷的整精米率。其次要改变农民用粮习惯,提高农民家庭用粮转化率,重点是改变农民家庭饲料用粮方法,改善农村小型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条件,提高加工效率、降低加工能耗。第三,指导农民做好家庭用粮的储藏工作。通过开展代农储粮、助农储粮等工作,减少农民家庭储粮损失。

  五、扎实工作,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度汛、度夏。针对我国今年部分地区气温高于往年的情况,粮食企业要注意控制好入库粮食的温度、水分和杂质,要加大粮情检查的范围和密度,要注意分析总结粮情和虫情变化趋势。选择合理时间组织熏蒸和通风作业,通过粮面压盖、仓房密闭、顶层通风等方式,控制粮温升高的速度。针对今年部分地区雨水较多的情况,注意做好防水防汛工作。粮食仓储企业要加强对仓房防水、门窗以及库存排水设施的维护维修,要制定防汛工作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做好物资、人员、设备等准备。一旦发生汛情,立即组织救援。汛期要加强对库存化学药剂的管理,注意满仓过水仓房带来的涨库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78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环保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污染治理与环境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环境科研
(1)有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环境保护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2)能够选定有重要意义或科学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
(3)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及技术工作。
(4)掌握本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在专业工作中能够
利用计算机解决一些具体的计算和技术问题。
2、环境工程
(1)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和环境评价工作,解决专业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2)正确解释本专业的规程、规范、标准、手册,并能熟练地应用在环境工程或环境评价专业工作中。
(3)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环境工程设计、环境评价及其相关的技术工作。
(4)能够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能用其来进行环境
工程设计工作和环境评价中的数值模拟工作。
3、环境监测
(1)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环境监测工作,解
决环境监测工作中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提出可行的
监测方案和研究新的监测方法。
(3)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及技术工
作。
4、环境技术管理
(1)有坚实的环境保护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相关的
科技知识。
(2)掌握现代化科技管埋、环境监理理论和方法。
(3)熟悉国家或环境保护领域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件,并用以指导技术管理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管理及技术工作。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环境科研
(1)主持2项以上省级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
(2)主持2项以上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工作。
(3)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环境科研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2、环境工程
(1)主持1项以上环境污染控制或其它环境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组织。
(2)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3、环境监测
(1)主持完成2项以上监测新方法研究,或参与国家总站牵头的方法验证工作。
(2)开发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并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3)主持常规监测和评价项目的监测工作,参加总站等主管部门的质控考核,并多次获得被考核项目的优秀成绩。
4、环境技术管理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市级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法规制订、修订工作2次,在改进环境管理工作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2)主持年度科研计划3个以上,并组织协调有重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科研课题3项以上。
(3)独立主编环境质量报告书(年报)2次以上,及处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4、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报告书、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的研究开发、标准方法的制订和修订、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监测仪器的研制改革),取得突出成绩,其成果被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推广使用。
5、在国家和省级计量认证及优质实验室考核中,个人被考核项目有5项优秀成绩。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污染治理与环境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环境科研
(l)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
(3)能独立设计研究方案并进行研究工作。
(4)能具体承担环境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
(5)能够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2、环境工程
(1)有较坚实的环境工程设计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运用上述知识解决较重要的设计技术问题和设备技术问题。
(3)能正确使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手册,熟悉掌握制图技术。
(4)能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环保工程设计或环保设施运行任务。
3、环境监测
(1)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掌握和使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3)能运用上述知识解决环境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4)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独立制定监测方案。
(5)能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监测及科研任务。
4、环境技术管理
(1)有较广泛的环境保护和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3)运用上述知识独立地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工作。
(4)能够编制责任范围内的规划、实施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5)能够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工作。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
l、环境科研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地厅级主管局下达的研究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地厅级以上研究课题,并是其中1项课题研究方案或成果报告的撰写人。
(3)主持2项以上应用项目推广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环境工程
(1)承担并完成中小型企业污染治理方案的研究与编制工作,或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施工图的设计工作。
(2)参加完成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环境保护治理技术改造方案的立项、设计、施工和调试工作。
(3)组织较重大的环保设备运行工作并负责处理排除日常生产中出现的较复杂的生产故障(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3、环境监测
(1)参加省级环境监测研究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熟练掌握各种监测方法技术,并研究、提出过改进、革新的方法。
(3)有4年以上参加环境监测工作经历并撰写过2个县级单位以上环境监测报告。
4、环境技术管理
(1)独立负责某一方面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业绩显著。
(2)在管理工作中,主持、组织编写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参加编写年报、季报、月报及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3)独立解决技术管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l)获省部级科技奖四等奖以上,或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据)。
(2)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四等奖1以上(以奖励证书为据)。
(3)在国家计量认证和省级优质实验室的考核中,个人被考核项目有3项优秀成绩。
(4)技术管理业绩突出,获地厅级表彰,且管理经验被正式推广(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附则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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