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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和价格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32:01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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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和价格管理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和价格管理的决定

(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切实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是指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种子。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计划、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肃执法,建立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证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供应、质量合格、价格稳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新闻单位要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质量、价格实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损害农牧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以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牧民购买、使用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时,因质量、价格发生纠纷,可以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鼓励农牧民和其他单位、个人检举揭发违法经营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四、凡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经营的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经营。
  化肥、农膜、农药、兽药必须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各级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要充分发挥在化肥经营中的主渠道作用。基层供销社无力承担化肥经营任务的,可以由农资公司设点经营,也可由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其他经营单位与主营单位联购联销,但不能由个人承包经营或者变相转为其他单位经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和农业植保站、土肥站、技术推广站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以上规定,擅自非法经营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违反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产品缺陷造成购买者、使用者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应当附中文说明书,产品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登记证号、标准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违反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凡自治区内生产的或者区外调入和进口的未经合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种子,必须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依法确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未经检验销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在7日内提出检验结果;超过7日未提出检验结果的,视同已经检验合格,由此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的价格由国家制定,自治区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统一价差率制定价格和作价办法,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介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经营者销售化肥、农膜、农药、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实行挂牌经营,不得超过国家定价或变相涨价。基层合法经营单位必须将经营的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直接售给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中间加价和转手倒卖。
  违反以上规定,超过国家定价和收费标准收取价款和费用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可以按照超过部分的三倍数额要求销售者退赔,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三倍的,按实际损失退赔;并由物价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犯的,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工商、物价、技术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违法行为,推托和袒护不及时依法处理的,一并追究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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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2.10.20
生效日期:1992.10.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外事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宗旨是: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扩大我国国际影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积极将我国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以利对外贸易、国际产品质量认证和经济技术合作,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统一管理我国参加ISO和IEC的工作,并代表中国参加ISO组织,以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IEC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作为我国参加1SO和IEC活动的办事机构。其工作任务是:
  (一)按照ISO和IEC有关章程和导则,协调和指导国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归口单位参加IEC和ISO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确定和适时调整ISO和IEC的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单位。
  (三)负责收发、登记和管理ISO和IEC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其他文件资料等。
  (四)负责与ISO和IEC及其各成员国和TC/SC所属各秘书处的联系,处理来往信件。
  (五)负责处理理事会、执委会、技术局、中央办公室、中央秘书处文件,征集对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新工作项目提案(NP)的意见和处理对外投票等事项。
  (六)负责组织和报名参加ISO和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等各类会议。
  (七)负责审核参加ISO和IEC各TC/SC的成员身份,并向国外备案。
  (八)负责审核和报名参加ISO和IEC工作组(WG)。
  (九)邀请ISO和IEC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和举办学习班。
  (十)负责组织翻译、出版ISO和IEC章程、工作导则、标准目录等。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机构归口管理本部门所属专业有关ISO/IEC的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本部门的科研、生产、使用单位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
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或参加单位。
  (二)提出参加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成员身份,审查参加ISO和IEC工作组的项目及人员。
  (三)将收到的ISO和IEC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分发给本部门所属的各技术归口单位。
  (四)审查所属技术归口单位对ISO和IEC要求回复的意见和投票,并填写意见审批表(格式8)。
  (五)组织派员参加ISO、IEC的TC、SC、WG技术会议。
  (六)每年2月底前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格式1)。
  第五条 ISO和IEC的每个TC、SC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一般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技术水平较高、力量较强的单位承担。其他与专业有关、能积极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可作为参加单位。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TC/SC的参加单位,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任务是:
  (一)将收到的ISO和IEC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及时分发给各参加单位,并定期将收到的文件目录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二)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
  (三)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对国际标准的修订意见,对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以及新工作项目提案(NP)等投票和提出意见,投票前应及时征求参加单位的意见。在TC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其所属的SC技术归口单位非同一单位时,SC技术归口单位应将对外投票和提出意见的副本送其TC技术归口单位。必要时将草案译成中文发给有关单位。为有关单位查阅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提供方便。
  (四)选派专家参加对口的ISO和IEC的技术会议。
  (五)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格式1)。
  (六)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参加单位的意见。
  (七)向主管部门提出参加ISO或IEC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身份的建议。
  (八)参加单位应对技术归口单位的征询意见及时给予研究和回复,并承担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等。
  第六条 确定参加TC/SC活动的身份,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ISO和IEC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两种。凡与国内制、修订标准关系重大,且能经常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信方式参加)和及时处理有关事宜者,可申请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为观察员。
  (二)参加ISO或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身份,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建议,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根据工作情况,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调整。技术归口单位开展工作不力,投票率低于70%,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主管部门对技术归口单位可予以调整,或调整参加身份,从“P”成员改为“O”成员。
  第七条 对ISO和IEC有关文件的处理和表态,应分阶段并符合下列要求:
  

阶段 文件名称及缩写 文 件 处 理
建议阶段 新工作项目提案
NP 需P成员投票
作为信息资料寄O成员
准备阶段 工作草案
WD 仅在工作组内部使用,不投票。参加工作组的专家所提意见不代表国家。我
国专家应将所提意见抄送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
委员会阶段 委员会草案
CD 需P、O成员回复意见
必要时P成员投票
批准阶段 国际标准草案
DIS
(IEC原称:中央办公室(C、O)文件)
国际标准草案修改件 需P、O成员投票



需P、O成员投票
  国际标准复审,由P成员投票、提出确认、修订或撤的意见。
  (一)回复意见的具体要求
  1对新工作项目建议(NP)、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DIS)和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各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需在投票截止日期前20天送达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对两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由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送本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
  3对已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ISO技木归口单位,对外投票除国际标准草案(DIS)、国际标准草案修正件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五年复审外,其他表态文件可直接寄ISO相应的TC/SC秘书处,同时抄送本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上述技术归口单位也可向外索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对NP、CD、DIS及ISO标准五年复审的回复意见分别按格式2~7和以下具体要求投票:
  ①审批表首先要明确写上投何种票,然后说明理由和依据,包括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
  ②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中文理由说明时,对重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的原文(英文复印件)。
  ③意见或反对理由必须用英文打字。
  ④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见格式8),并注明不另附。
  ⑤凡无投票单又需对外表示我国意见的,所提意见应按规定格式3,报送英文稿(2份),中文译稿(1份),并附审批表(1份)。
  (三)各项投票需要报送的文件份数按下表:

 项  目 审批表 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反对票 弃权票
NP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CD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DIS及DIS
修正件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2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国际标准
复审 1份 “确认”中文
理由1份 “修订”英文
意见2份
中文理由1份 “撤消”英文
理由2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四)技术归口单位应在委员会阶段(CD)初期提出我国技术性意见,因为当CD上升到DIS时,不再考虑技术性意见。
  (五)技术归口单位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研究和处理IEC或ISO有关文件,参加单位也应有专人负责研究、处理、答复由技术归口单位或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发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会议,按照下列要求:   (一)根据ISO和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预报和工作需要,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可申请参加国际标准会议。
  (二)申请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其审查纳入科技交流活动计划,报请国家科委批准。
  非技术归口单位参加ISO或IEC国际会议,应先通知技术归口单位,然后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参加会议的代表入选应符合出国条件,从事标准化工作,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外语的听、说、写能力。
  (四)经批准后,派出部门对所派人员政审完毕,于会前45天(特殊情况例外)将参加ISO或IEC国际会议的项目名称、代表姓名、性别、职称及工作单位的中英对照表(格式9)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向ISO或IEC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会议东道国办理报名手续。
  (五)由派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前的准备工作,如外事纪律教育、办理护照、签证、预订旅馆、与我驻外使馆联络等。
  (六)代表团(组)在出国前须持技术预案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汇报;在只有非技术归口单位人员参加会议时,其技术预案必须事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
  (七)如有几个部门各派代表参加同一个会议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与有关部门协商指定代表团团长人选,负责组团事宜。
  (八)国际会议结束回国后,各代表团(组)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寄送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一份、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两份。
  (九)参加国际会议带回的资料,应交一全份给技术归口单位,并由技术归口单位将资料清单印发各参加单位。会议情况和收获要及时进行宣传和交流。
  第九条 参加ISO和IEC工作组,按照下列要求:
  (一)我国以P成员身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当其秘书处提名或工作组成员推荐我国参加工作组时,如我国认为有必要,国内工作又有一定基础,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人员参加。
  (二)参加工作组人员应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非技术归口单位申请派员参加工作组,须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
  (三)工作组人选的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的规定。填写报名表(格式10)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对外报名。
  (四)参加工作组的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直接与工作组及其成员进行技术业务联系。
  (五)工作组成员每年1月底前应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并抄送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条 申请在我国召开IEC和ISO国际会议,按照下列要求:
  (一)当有关部门希望IEC或ISO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时,必须先与IEC或ISO有关TC/SC秘书处初步商妥,由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名报请国家科委审批。
  (二)在报批的过程中,由IEC/ISO中国秘书处向IEC中央办公室或ISO中央秘书处正式去函电(抄送有关TC/SC秘书处)邀请在我国召开会议

  (三)根据IEC和ISO的规定,会议的会务工作(日程安排及文件起草除外)及有关经费均由会议的邀请部门和单位负责筹集。
  (四)按IEC和ISO规定,会议主办国不能收会议代表的注册费等类似性质的款项。如会议期间或会后组织旅游、参观等活动,必须事先将收费标准通知会议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参加。
  (五)在我国召开IEC或ISO国际会议,我国代表团名单仍应按规定时间报IEC和ISO有关TC/SC秘书处,报名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六)会议上不得散发我国译印的IEC/ISO出版物(包括国际标准及标准草案)。如赠送,应作为自用资料,不编统一书号,也不标价。
  第十一条 承担IEC和ISO的TC/SC秘书处,按照下列要求:
  (一)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IEC和ISO的TC或SC的秘书处。

  (二)承担秘书处的技术归口单位应设专人担任秘书工作,保证相应的物质条件,以适应秘书处工作的需要,并按IEC和ISO的规定,履行秘书处的职责。

  (三)承担秘书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出国条件,从事标准化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组织能力,熟悉本专业技术,熟悉ISO或IEC业务,并有熟练的英语或法语听、说、写能力。
  (四)秘书处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根据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下列情况,给以奖励或处理:

  (一)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任务好的单位和部门(包括参加单位和部门)应给予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EC或ISO所采纳成为正式国际标准者,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二)技术归口工作(包括参加单位)成绩显著,有重要议案提交国际会议上讨论,参加国际会议的外汇额度确有困难者,国家技术监督局优先资助外汇额度。

  (三)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者,视情节轻重,责成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6〕087号文颁发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和以国际发〔1987〕141号文颁发的《参加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格式1


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ISO/TC    /SC

投 票 情 况 

       票 数
 文件种类 全年收到数 当年应投票数 实投票数 占百分比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新工作项目提案
委员会草案
国际标准草案
国际标准复审
ISO/DAD
ISO/DAM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3〕 81号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孙华山

副主任:黄玉治

委员:林一胜、吴晓煜、何学秋、李万疆、纪国友、郭新庆、张世昌、任树奎、张平远、罗万江、赖辉。

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局统一领导下,研究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审定各类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研究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指导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周心权、段绪华、刘铁民、黄盛初、罗坝东、胡千庭、罗云、徐国平、张海峰、邓谦、秦春芳、张维凡、董国永、万世波、杨泗霖、陈莹、陈宝智、崔慕皛、向衍荪、范维澄、张景林、吴穹、苏先明、高俊生、张国顺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评审和推荐优秀教材,建设考试题库,评审培训机构资格,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主要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和服务等日常工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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