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2:19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人民政府所拥有国有股权的各类独资、控股、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政府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取得的股份。

  第四条 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公司法人财产权;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五条 阿坝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州本级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六条 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股。

  第七条 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后设立。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注销,原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股。

  第十一条 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估作价折股,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国有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应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三章 国有股权持有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所拥有的国有股权由州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持有并负责经营,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经营权与管理权分开。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持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经州人民政府或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向其投资的企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建议,由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或决定。

  第十六条 受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十八条 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不得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十九条 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利益行事。

第四章 国有股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出资证明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

  (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出资,并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维护股东(大)会决议;

  (四)关心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五)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原则,维护国有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行使股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七)承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股东应将下列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

  (二)公司重大投资、经营决策;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 和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等情形;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转让和抵押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国有股权质押担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权可依法向持股单位债权人或向州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对外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质押国有股权除州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外应报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后执行。

第六章 国有股权收入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股利分配原则上采取现金分配方式,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被投资企业不及时上缴股利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资金占用费。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七条 国有股股利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缴,并将国有股利收入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八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除州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外可以依法转让。其转让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入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缴。

  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有股权的规定,由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应按股权比例收回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内将会议审议事项通知国有股股东,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事前均应征得国有股股东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于每季季末十日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规定时间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信息资料,并在年末撰写资产经营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它股权凭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股份公司国有股档案,并对国有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国有股权运作状况的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统计报告及分析制度,保证国有股权宏观经营决策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七章 国有股权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有股权益。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升我国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义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级

1.4.1 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 分级

Ⅰ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级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多个县(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级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的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工作方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相应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1.5.2 及时报告的原则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5.3 调查与控制并举的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1.5.4 分工合作、联防联控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区域联手、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有关证据,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负责积极救治患者;有关部门(如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开展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强区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质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5.5 信息互通、及时发布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应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属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通过专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在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

2 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为了有效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卫生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2.1.2 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3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专家组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免疫规划、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医学检验等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在专家组中可分设专业组,如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核与放射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和预测预警组等。其主要职责是:

(1)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2)对确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3)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2.2.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例(疫情)的诊断和报告,并开展临床救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上报所在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等工作,落实医院内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设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一旦有明确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2.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进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同时要提出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如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并指导相关单位加以落实。

2.2.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网络和体系

国家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工作纳入全国疾病监测网络。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上述机构应及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估,早期发现不明原因疾病的苗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由省、市、县(市、区)级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组成的监测网络,积极开展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

3.1.2 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种已有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早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上报的有相似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资料进行汇总,及时分析不明原因疾病的分布、关联性、聚集性及发展趋势,寻找和发现异常情况。

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扩大监测的内容和方式,如缺勤报告监测、社区监测、药店监测、电话咨询监测、症状监测等,以互相印证,提高监测的敏感性。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不明原因疾病患者,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告。

3.2 报告

3.2.1责任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2.2 报告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要详细询问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应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至少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终止应有结案报告,凡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均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事件概况、背景资料(包括事件发生地的地理、气候、人文等一般情况)、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讨论、结论和建议等。

3.2.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核实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3.2.4 通报制度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将疫情及时通报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4 专家会商与指挥决策

4.1专家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并核实后,迅速组织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赴事发地现场会商。专家会商的主要内容是:在查看病例及其临床资料的基础上,核实前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等内容,重点讨论报告病例是否属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临床表现与报告情况是否相符、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方法是否适当);病例之间是否有关联性,事件的危害性。

经专家会商后应撰写会商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报告病例的三间分布、病情进展及临床治疗情况;

(2)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监测病例的定义;

(3)病人救治方案,治愈与出院标准;

(4)事件的初步判断,包括事件的性质、可能的病因、传播(污染)途径、潜伏期及趋势分析;

(5)对控制措施和事件分级的建议,疫点、疫区的划定。

首次会商会后,要根据病例病情进展情况及病因调查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会商会,以及时调整病例定义和工作方案。

4.2 指挥决策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会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拟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2)总结分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事件的发展动向、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下达指令。根据工作组例会分析情况和上级指示,及时以公文等形式下达相关指令,并督办落实。

(4)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5)舆论引导。适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加强媒体监测,收集与事件相关的报道及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资源调度。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集技术力量、应急物资和资金。

5 现场调查与病因分析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首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尽快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分析,查找病因。

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是传染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不明,应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应立即实行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若怀疑为中毒事件时,在采取适当救治措施的同时,要尽快查明中毒原因。查清中毒原因后,给予特异、针对性的治疗,并注意保护高危人群。

若病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或即使初步查明了病原,但无法于短期内找到有效控制措施的,应以查明的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性病因)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5.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核实与判断

5.1.1 核实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或卫生学、临床、检验等专业人员)对不明原因疾病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病例的临床特征、诊断、治疗方法和效果;

(2)发病经过和特点:发病数、死亡数及三间分布等;

(3)样本采集种类、方式、时间及保存、运输方法等;

(4)实验室检测方法、仪器、试剂、质控和结果;

(5)危及人群的范围和大小;

(6)不明原因疾病性质的初步判断及其依据;

(7)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目前的防治需求。

5.1.2 判断

根据核实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否存在,若确认疫情存在,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性质、规模、种类、严重程度、高危人群、发展阶段和趋势进行初步判断,并制定初步的调查方案和控制措施。

5.2 病例调查及分析

5.2.1 病例搜索

根据病例定义的内容,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搜索类似病例并开展个案调查、入户调查和社区调查。设计调查表,培训调查人员,统一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表参照附录2~4。

5.2.2 初步分析

统计病例的发病数、死亡数、病死率、病程等指标,描述病例的三间分布及特征,进行关联性分析。

5.3 提出病因假设

5.3.1 从临床、流行病学基本资料入手,寻找病因线索

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病情进展情况、严重程度、病程变化,先按感染性与非感染性两类查找病因线索,然后逐步细化。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常规实验室检测结果、临床治疗及转归和初步的流行病学资料进行分析,判定疾病主要影响的器官、病原种类,影响流行的环节等,做出初步诊断。

分析思路:首先考虑常见病、多发病,再考虑少见病、罕见病,最后考虑新出现的疾病。如果初步判定是化学中毒,首先考虑常见的毒物,再考虑少见毒物(见附录5)。

(1)根据临床表现(发热、咳嗽、腹泻、皮疹等)、病情进展、常规检验结果,以及基本的流行病学调查(个人史、家族史、职业暴露史等),初步判定是感染性疾病还是非感染性疾病;如果为感染性疾病,需考虑是否具有传染性。

若判定为感染性疾病可能性大,可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试验性治疗效果,判定是细菌性、病毒性,还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根据临床主要特征提出病因假设(见附表1)。

(2)如考虑为非感染性疾病,需先判定是否中毒,再考虑是否心因性、过敏性、放射性(辐射)或其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

①结合进食史、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中毒,以及可能引起的中毒物(见附表2)。

②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周围人群特征等,判定是否心因性疾病。

③结合进食史、用药史、生活或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是过敏性疾病(如药物疹等)。

④结合生活或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辐射病。

5.3.2 从流行病学特征入手,建立病因假设

(1)掌握背景资料:现场环境、当地生活习惯、方式、嗜好、当地动物发病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因素。

(2)归纳疾病分布特征,形成病因假设:通过三间分布,提出病因假设,包括致病因子、危险因素及其来源、传播方式(或载体)、高危人群等。

提出可能的病因假设,可以不止1个假设,适宜的病因假设包括导致暴发、流行的疾病、传染源及传播途径、传播方式、高危人群,提出病因假设后,在验证假设的同时,应尽快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5.4 验证病因

5.4.1流行病学病因验证:根据病因假设,通过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等分析性流行病学方法进行假设验证。在进行病因推断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1)根据患者暴露在可疑因素中的时间关系,确定暴露因素与疾病联系的时间先后顺序。

(2)如果可疑因素可按剂量进行分级,了解该疾病病情的严重程度与某种暴露因素的数量间的关系。

(3)根据疾病地区、时间分布特征,分析疾病病因分布与疾病的地区、时间分布关系。

(4)观察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判定暴露因素与疾病可重复性联系。

(5)根据所掌握的生物医学等现代科学知识,合理地解释暴露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6)观察暴露因素与疾病的关系,判定是否存在着一对一的关系,或其他关系。

(7)观察可疑致病因素的变化(增加、减少或去除)和疾病发生率变化(升高或下降)关系,进一步确定暴露因素与疾病的因果联系。

5.4.2实验室证据:收集样本(血、咽拭子、痰、大便、尿、脑脊液、尸解组织等),通过实验室检测验证假设。

5.4.3干预(控制)措施效果评价:针对病原学病因假设进行临床试验性治疗;根据流行病学病因假设,提出初步的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污染源、减少暴露或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通过对所采取的初步干预(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价也可验证病因假设,并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5.4.4如果通过验证假设无法成立,则必须重新考虑或修订假设,根据新的线索制定新的方案,有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可能需要反复多次的验证,方能找到明确原因。

5.5 判断和预测

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目前所处阶段、影响范围、病人救治和干预(控制)措施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描述和分析,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对病人的预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6 现场控制措施

应急处置中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来确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诊断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逐渐明确疾病发生的原因。因此,在采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据疾病的性质,决定应该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控制策略与措施,遵循边控制、边调查、边完善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6.1无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1)积极救治病人,减少死亡(详见附录6)。

(2)对共同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义的病人,立即开展临床救治。

(3)移除可疑致病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职业中毒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4)尽快疏散可能继续受致病源威胁的群众。

(5)在对易感者采取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时,应优先考虑高危人群。

(6)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6.2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1)现场处置人员进入疫区时,应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

(2)隔离治疗患者。根据疾病的分类,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隔离病房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治疗,症状好转后转送隔离医院。病人在转运中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治疗前注意采集有关标本。出院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技术等多方面的专家共同制定,患者达到出院标准方可出院。

(3)如果有暴发或者扩散的可能,符合封锁标准的,要向当地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封锁的范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来确定。发生在学校、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域的,如有必要应建议停课、停工、停业。

(4)对病人家属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潜伏期和最后接触日期决定。

(5)严格实施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处理人、畜尸体,并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开展尸检并采集相关样本。

(6)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疫区内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消毒。

(7)疫区内家禽、家畜应实行圈养。如有必要,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对可能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行控制或捕杀。

(8)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群防群治。

(9)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根据对控制措施效果评价,以及疾病原因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及时改进、补充和完善各项控制措施。一旦明确病因,即按照相关疾病的处置规范开展工作,暂时无规范的,应尽快组织人员制定。

7 样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7.1 感染性疾病标本:标本采集应依据疾病的不同进程,进行多部位、多频次采集标本,对病死患者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所有的标本采集工作应遵循无菌操作的原则。标本采集及运输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生物安全规定进行(见附表3)。

7.1.1 标本种类

(1)血标本。

①血清:需采集多份血清标本。至少于急性期(发病7天内或发现时、最好是在使用抗生素之前)、中期(发病后第10~14天)、恢复期(发病后22~50天)分别采集外周静脉血各5~6 ml,分离后的血清分装于3个塑料螺口血清管中,如需要可收集血块标本。

②抗凝血:于急性期(发病3天内或发现时、最好是在使用抗生素之前)采集10 ml全血,分装于3个塑料螺口试管中,抗凝剂不能够使用肝素,推荐使用枸橼酸盐。

③其它血标本:根据实验室检测的需要可以采集其它血标本,如血涂片等。

(2)呼吸道标本。

①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痰液。

②下呼吸道标本:包括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胸水、肺组织活检标本。

呼吸道标本应于发病早期即开始采集,根据病程决定采集的频次,采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3)消化道标本。

包括患者的呕吐物、粪便和肛拭子,应于发病早期即开始采集,根据病程决定采集的频次,采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4)尿液。

尿液采集中段尿,一般于发病早期采集,根据疾病的发展也可以进行多次采集,采集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取尿液或者沉淀物进行检测。

(5)其它人体标本。

包括脑脊液、疱疹液、淋巴结穿刺液、溃破组织、皮肤焦痂等。采集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6)尸体解剖。

对所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死亡病例都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面积极争取尸体解剖,尽可能采集死亡病例的所有组织器官,如果无法采集所有组织,则应根据疾病的临床表现,采集与疾病有关的重点组织器官标本(如肺、肝穿刺),以助病因诊断和临床救治。

对于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尸解时应根据可能的传播途径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做病原学研究的组织标本采集得越早越好,疑似病毒性疾病的标本采集时间最好不超过死后6小时,疑似细菌性疾病不超过6小时,病理检查的标本不超过24小时。如果采样的时间和条件合适,应同种组织每一部位至少采集3份标本,1份用于病原学研究(无菌采集),1份用于病理学研究(固定于福尔马林中),1份用于电镜检查(固定于电镜标本保存液中)。重要的组织器官应多部位同时采集标本。

(7)媒介和动物标本。

在调查中如果怀疑所发生的不明原因疾病是虫媒传染病或动物源性传染病的,应同时采集相关媒介和动物标本。

7.1.2 标本保存

血清可在4℃存放3天、-20℃以下长期保存。用于病毒等病原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尽快进行检测,24小时内能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置于-70℃或以下保存。用于细菌等病原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一般4℃保存,检测一些特殊的病原体标本需要特殊条件保存标本。标本运送期间应避免反复冻融。

7.1.3 标本运送

群体性不明原因标本的运送要严格做到生物安全。依据病因分析的病原体分类,如果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7.2 非感染性疾病

7.2.1 食物中毒

在用药前采集病人的血液、尿液、呕吐物、粪便,以及剩余食物、食物原料、餐具、死者的胃、肠内容物等。尸体解剖:重点采集肝、胃、肠、肾、心等。

7.2.2 职业中毒

采集中毒者的血液、尿液,以及空气、水、土壤等环境标本。尸体解剖:采集标本应根据毒物入侵途径和主要受损部位等,采集血液、肝、肾、骨等。

7.3 实验室检测

(1)感染性疾病:一般进行抗体检测、抗原检测、核酸检测、病原分离、形态学检测等检测项目,依据病原体的特殊性可以开展一些特殊的检测项目。

(2)非感染性疾病:依据病因分析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

8 防护措施

8.1 防护原则

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置早期,需要根据疾病的临床特点、流行病学特征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鉴别有无传染性、确定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判断,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于原因尚难判断的情况,应该由现场的疾控专家根据其可能的危害水平,决定防护等级。

一般来说,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置初期,如危害因素不明或其浓度、存在方式不详,应按照类似事件最严重性质的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服应为衣裤连体,具有高效的液体阻隔(防化学物)性能、过滤效率高、防静电性能好等。一旦明确病原学,应按相应的防护级别进行防护。

8.2 防护服的分类

防护服由上衣、裤、帽等组成,按其防护性能可分为四级:

(1)A级防护:能对周围环境中的气体与液体提供最完善保护。

(2)B级防护:适用于环境中的有毒气体(或蒸汽)或其他物质对皮肤危害不严重时。

(3)C级防护:适用于低浓度污染环境或现场支持作业区域。

(4)D级防护:适用于现场支持性作业人员。

8.2.1 疑似传染病疫情现场和患者救治中的应急处置防护

(1)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 19082-2003)要求的防护服,且应满足穿着舒适、对颗粒物有一定隔离效率,符合防水性、透湿量、抗静电性、阻燃性等方面的要求。

(2)配备达到N95标准的口罩。

(3)工作中可能接触各种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处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传染科医护人员等,必须采取眼部保护措施,戴防护眼镜,双层橡胶手套,防护鞋靴。

8.2.2 疑似放射性尘埃导致疾病的应急处置防护

多数情况下使用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即可,也可选用其他防护服。防护服应穿着舒适、对颗粒物有一定的隔离效率,表面光滑、皱褶少,具有较高的防水性、透湿量、抗静电性和阻燃性。根据放射性污染源的种类和存在方式以及污染浓度,对各种防护服的防护参数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此类防护服要求帽子、上衣和裤子联体,袖口和裤脚口应采用弹性收口。

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存在气割等产生的有害光线时,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功能的防护眼镜或面盾。

8.2.3 疑似化学物泄漏和中毒导致疾病的应急处置防护

根据可能的毒源类型和环境状况,选用不同的防护装备。化学物泄露和化学中毒事件将现场分成热区、温区或冷区。不同区域所需的防护各异,一个区域内使用的防护服不适合在另一区域内使用。在对生命及健康可能有即刻危险的环境(即在30分钟内可对人体产生不可修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区域)以及到发生化学事故的中心地带参加救援的人员(或其他进入此区域的人员),均需按A级(窒息性或刺激性气态毒物等)或B级(非挥发性有毒固体或液体)防护要求。

9 事件终止及评估

9.1 应急反应的终止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9.2事后评估

9.2.1 评估资料的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调查的程序和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及时将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报告记录;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调查处理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等。

9.2.2 评估的内容

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总结经验、发现调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后类似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为指导其他地区开展类似防制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

10 保障

10.1 技术保障

10.1.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成员由流行病学、传染病、呼吸道疾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病原学检验和媒介生物学、行政管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0.1.2 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应建立相应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队伍,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0.1.3 医疗救治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实现信息共享。

10.2 后勤保障

10.2.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医药器械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10.2.2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所需资金,保证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水利部副司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水利部


水利部副司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精神,在总结前两次公开选拔副司局级领导干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选择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部分副司局级领导职位,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队伍。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水利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敬正书(水利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光和(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组长)
   成员:高安泽(水利部总工程师)
      何文垣(水利部总工程师)
      周英(人事劳动教育司司长)
      王星(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局长)
      顾浩(办公厅主任)
      蒋旭光(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刘学钊(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
  办公室设在人教司,负责竞争上岗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英兼任。
  监督组设在驻部监察局,负责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组组长由王星兼任。

三、竞争上岗的职位
  本次竞争上岗的职位有6个:
  (一)水利部办公厅副主任1名
  (二)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1名
  (三)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1名
  (四)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1名
  (五)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1名
  (六)中国水利报社副社长1名

四、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8-200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水利部的实际情况,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工作能力,熟悉水利行业工作,有水利工作实践经验和工作实绩。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能够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模范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5、注重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有较宽的知识面,思想解放,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二)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
   2、职级条件:
    (1)现任副局级职务。
    (2)现任正处级职务且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
    (3)现任正处级职务,且任正、副处级职务的时间累计满5年以上的,其任正处级职务的时间可放宽至满2年以上。
      以上任职时间均计算到2002年4月30日止。
   3、符合任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4、身体健康。

  (三)职位条件
   1、水利部办公厅副主任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掌握水利、管理等专业知识,有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了解水利改革与发展情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
    熟悉国家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现代水利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水资源实际工作经验,了解水资源规划、保护、管理和节水、水务等工作情况,能对水资源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对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防汛抗旱或工程规划设计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决策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较丰富的防汛抗旱或规划设计实践经验,能对防汛抗旱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对策。
   4、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综合事业局的业务范围,具备较扎实的水利、经济、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从事过水利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5、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较扎实的水利和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从事过水利发展战略、政策、经济、法规或信息等方面重大课题的研究。
   6、中国水利报社副社长
    熟悉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新闻报道知识和专题策划技巧,有新闻单位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的经验,了解水利工作及改革情况,具有较强的公共关系、经营管理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选拔对象的范围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为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在京各单位符合第四条中规定条件和资格的人员。


六、竞争上岗的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水利部党组向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在京单位印发《水利部副司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办法,考试时间和地点等。
  (二)公开报名。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在京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个人也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本单位组织推荐3种方式进行,其中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一般每人可填报2个招考职位。
  (三)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报名条件对每个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报名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发放准考证。
     一般报考同一职位的报名人数不得少于3人。报名人员可根据每个职位的报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经调整后报名人数仍不足3人的,该职位不再采用竞争上岗的方法确定任职人选,报考该职位的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
  (四)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所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指定考试复习范围。
     笔试满分为100分,按45%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根据每个职位报名者的人数和笔试成绩,择优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每个职位的面试人选最多不超过6人。
  (五)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采取情景模拟、结构化面试或演讲答辩等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不超过30分钟。
     面试满分100分,按45%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面试时竞争上岗职位所在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旁听。
  (六)确定考察对象。依据笔试、面试、经历成果总成绩,每个职位择优取前3名作为考察对象。
     应试者的总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和经历成果分3部分组成,总分100分。笔试成绩占45%,面试成绩占45%,经历成果占10%。
     笔试、面试成绩和经历成果分均不对外公布,但应试者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询本人的分数。公布考察对象时,按姓氏笔划排序。
  (七)组织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若干个考察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考察。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并提出建议任职人选方案,报部党组研究决定。
     对没有合适任职人选的职位,该职位可暂时空缺。
  (八)任前公示。部党组研究决定任职人选后,对任职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在任职人选所在单位和竞争上岗职位所在单位同时进行。
  (九)公布任职通知。公布任职通知,并试用一年。试用期满,经过考核,胜任者正式录用。

七、纪律与要求
  (一)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考试考察结果和民意,不准事先内定意向人选。
  (二)认真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漏考试试题和考察等情况。
  (四)面试考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感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

八、考试、报名安排
  (一)报名时间、地点
   1、3月20日-3月26日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2、3月29日发放准考证。

    报名地点: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直属干部处
    (水利部机关大楼807室)
    联系电话:(010)63202718
    联系人:孙高振、孙斐
  (二)考试时间
   1、4月3日进行笔试。
   2、4月8日-9日进行面试。
  (三)考场安排和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