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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10:44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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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秘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08年11月19日,中国和秘鲁发表联合新闻公报。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秘鲁共和国总统阿兰·加西亚·佩雷斯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11月19日至21日对秘鲁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加西亚总统举行会谈,并会见了国会主席哈维尔·贝拉斯克斯·克斯肯。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

  三、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秘建交37年来,两国友好合作不断加强,目前双边关系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这为双方共同把握新机遇,应对新挑战,促进各自发展提供了难得契机。为此,双方决定建立“中秘战略伙伴关系”。在这一框架下,双方将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关系,扩大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促进内涵丰富的多领域交流,保持密切良好的多边合作。

  四、秘鲁政府重申,尊重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两国元首对近年来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双方强调两国经贸合作的潜力和互补性,承诺共同努力,不断优化双边贸易商品结构,积极拓展在矿业、石油、通信、渔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

  六、双方对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成功结束表示满意,并愿共同努力,早日签署协定。

  七、双方重申将采取行动,增加相互投资。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家组团互访,并协调两国投资促进机构在彼此国家宣传投资贸易机会。

  八、双方重申致力于消除贫困,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极端贫困。为此,双方签署了《关于扶贫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旨在通过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培养和知识经验交流等促进两国主管部门在扶贫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同意将充分发挥中秘同为文明古国的优势,促进文化交流。两国政府将努力推动两国民间对话、相互了解与合作,取长补短,促进两国人民的团结与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十、双方同意在多边领域保持协调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磋商,协调立场。进一步密切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世界和地区性国际组织中的配合,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并强调在重要国际组织中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重要性。

  十一、两国政府承诺,将在各自国家职能范围内并根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达成的共识,共同努力,消除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对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尽快取得成功给予政治支持。

  十二、中国政府预祝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成功举办,重申愿与秘鲁政府协调配合,推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各领域合作取得具体进展。

  十三、秘方祝贺中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并预祝2010年上海世博会取得圆满成功。

  十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秘鲁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扶贫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秘鲁国民银行金融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秘鲁开发金融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中国五矿集团、中国江西铜业集团、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秘鲁信贷银行关于秘鲁加莱诺项目融资框架协议》等重要合作文件。

  十五、胡锦涛主席对加西亚总统和秘鲁政府在其访问秘鲁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于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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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实现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增强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费保障、招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设下列岗位:
(一)防火工作岗位,分为辅助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
(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岗位,分为战斗、消防车驾驶、维修等岗位。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报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并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以及报考消防车驾驶、维修岗位的,年龄可以放宽至35周岁。
第九条 报考防火工作岗位的,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建筑学类、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可以优先录用。
报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岗位的,退伍消防战士和有驾驶技术专长的人员可以优先录用。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日照市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日照市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胜任工作的正式录用。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人才(劳务)派遣,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为期四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从事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达到本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并与城镇职工工资同步增长。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高危补助和岗位补贴,其他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享受。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公安消防部门代为缴纳。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往返不报销路费;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不轮休的发放补贴;从签订协议第二年起,每年享受一次为期15日的探亲假,报销往返路费,不退伙食费。
轮休方式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正式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大队、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工作协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每季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季度给予绩效津贴,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的发放奖励工资,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离岗培训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五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从事防火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取得三级岗位资格证书,参加消防辅助执法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辅助执法资格。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统筹,拨付公安消防部门统一使用。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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