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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56:36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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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09号)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执法与监督检查,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代表市、县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市、县煤炭主管部门领导,按照每矿不少于2名配备。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县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经市煤炭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监督员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一)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每月末向县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及贯彻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上缴情况,配合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按时足额交纳安全监管费。
(五)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职工强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
(六)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七)指导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权力:
(一)参加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事故分析,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二)及时向派出煤炭主管部门报告煤矿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煤矿隐瞒事故情况。
(三)在检查中,针对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县煤炭主管部门,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上述情况。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煤炭主管部门,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上述情况。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上述情况。
(六)煤矿安全监督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以隐患通知书的形式下达煤矿,一式三份,由矿长签收,煤矿、煤炭主管部门、本人各持一份,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对拒不处理安全隐患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矿长任职资格,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情况。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为专职,县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员聘任、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煤炭局负责其任职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煤矿企业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县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员日常管理及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督员与煤矿职工一起参加考勤,每月参加班前会不少于20次,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除正常休息时间外,工作时间吃住在煤矿,做到全天候24小时驻矿。
(二)煤矿安全监督员实行县域内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具体时间由煤炭主管部门适时而定。
(三)聘任期内的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县按有关规定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续聘的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煤矿安全监督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督查之便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县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督员的监督约束制度,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检举。
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县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煤矿专职督查员培训、奖惩、辞退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督查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督查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隐瞒煤矿安全事故的。
(六)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七)对被督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 8月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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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质的飞跃,而且在种类上也更加多样化。这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所要解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复杂化。本文旨在从我国现行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出发,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做一个抛砖引玉的浅析。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从财产的取得时间上看,一般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在此不再赘述。唯一值得一提的就是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作出另外约定的除外。

  其次,从财产的取得形态上看,应当分清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

   一, 直接转化关系。即婚后财产直接由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而来,这种转化仅仅是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从一物到另一物,未产生收益。由于这种转化,对于婚前财产而言,并未增值,相当于没有产生新的财产,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直接由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未产生收益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如婚后用婚前存款购买的股票。

  二, 财产收益关系。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收益可分为以下五种:

  ① 生产、经营收益,即通过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

  ② 知识产权收益,即通过行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得到的财产性收益。

  ③ 自然增值,即由于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原因,如市场供求等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

  ④ 孳息,一般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前者是指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基于存款产生的利息;后者是指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与原物分离所产生的收益,如从树上摘下的果实。

  ⑤ 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是指以取得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目的的投资,其产生的收益性质和①生产、经营收益相同;间接投资,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为直接目的的投资,其产生的收益性质和③自然增值或④孳息相同。

  在这五种收益中,《婚姻法》把生产、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将过去《婚姻法》解释(二)中投资产生的收益进行了细分,把孳息和自然增值从投资收益中分离出来,并将其归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改变了过去《婚姻法》解释(二)中笼统的将所有投资收益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因此,对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直接投资产生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从财产的取得原因上看,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取得财产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考虑进去。《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继《婚姻法》解释(二)之后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充分尊重父母的初衷和意愿情况下,作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的专门规定。所以,当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依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将其财产赠与夫或妻一个人时,那么该财产就只能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总之,如何界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婚姻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提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到2001年新《婚姻法》的颁布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相关规定的陆续出台,其目的都是使判断标准明细化,更好的定纷止争,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经我办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1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建法〔2000〕252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会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仲裁委员会,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在落实时,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并指导和协助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建设系统内选聘一批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建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聘请名单请你们报我办并抄报建设部。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附: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略)


20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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