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
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
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
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
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
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
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
(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
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
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
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
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
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
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
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
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
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
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
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
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
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
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
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
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
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
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
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
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
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
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
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
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22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停止执行的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
│ 1 │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核发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 │
├──┼───────────────┼───────────────┼───────┤
│ │对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2 │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市教育行│
│ │ │ │政管理部门 │
├──┼───────────────┼───────────────┼───────┤
│ 3 │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市经委 │
│ │ │9月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 4 │工农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市环保局 │
│ │的核发 │12月8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 │
├──┼───────────────┼───────────────┼───────┤
│ │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等从业人│《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
│ 5 │员上岗证的核发 │2002年5月21日通过)第十九条第 │市轨道交通处 │
│ │ │一款 │ │
├──┼───────────────┼───────────────┼───────┤
│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申请《上岗│《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市文化广播影视│
│ 6 │合格证》的核发 │(1995年10月27日通过)第六条第│管理局 │
│ │ │(四)项、第十条第(一)项 │ │
├──┼───────────────┼───────────────┼───────┤
│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和区、县劳动│
│ 7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一 │和社会保障局 │
│ │ │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
│ 8 │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四条 │部门 │
├──┼───────────────┼───────────────┼───────┤
│ 9 │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认定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五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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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资格审核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2000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 │12月15日通过)第十条 │部门 │
├──┼───────────────┼───────────────┼───────┤
│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上│《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11 │岗证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 12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13 │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沪承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勘察设计业务许可证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14 │外地进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证│《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市内营│《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15 │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审│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六条 │市港口局 │
│ │批 │ │ │
├──┼───────────────┼───────────────┼───────┤
│ 16 │重要产品准产证的核发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
│ │ │1994年8月26日通过)第六条 │局 │
├──┼───────────────┼───────────────┼───────┤
│ 17 │在港存期内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 │ │
├──┼───────────────┼───────────────┼───────┤
│ 18 │超过港存期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一条 │ │
├──┼───────────────┼───────────────┼───────┤
│ │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远管理条例》│ │
│ 19 │从事港口疏运货物堆放业务的审批│(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港口局 │
│ │ │第一款 │ │
├──┼───────────────┼───────────────┼───────┤
│ │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0 │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殡葬管理处 │
│ │审批 │、第三款 │ │
├──┼───────────────┼───────────────┼───────┤
│ │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个体│《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1 │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区、县民政局 │
│ │ │、第三款 │ │
├──┼───────────────┼───────────────┼───────┤
│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
│ 22 │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三 │障局 │
│ │ │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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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燃气器具列入《燃气器具准许销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市燃气管理处 │
│ │目录》的审核 │1月22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 │
├──┼───────────────┼───────────────┼───────┤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 2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1999年11月26日通过)第四条第│市建委 │
│ │ │二款 │ │
├──┼───────────────┼───────────────┼───────┤
│ │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市和区、县绿化│
│ 25 │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审批 │(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 │
│ │ │第二款 │ │
├──┼───────────────┼───────────────┼───────┤
│ 26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市测绘管理部门│
│ │ │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 │
├──┼───────────────┼───────────────┼───────┤
│ │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7 │咖啡馆)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
│ │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8 │业)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
│ │义务教育阶段自行办学单位的招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市教育行政管理│
│ 29 │范围的审批 │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部门 │
│ │ │通过)第八条 │ │
├──┼───────────────┼───────────────┼───────┤
│ 30 │对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87│教育行政管理部│
│ │无关的活动的许可 │年6月20日通过)第十九条 │门 │
├──┼───────────────┼───────────────┼───────┤
│ 31 │遗体需要延期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者区、县民政局│
├──┼───────────────┼───────────────┼───────┤
│ 32 │遗体存放超期强制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者区、县民政局│
├──┼───────────────┼───────────────┼───────┤
│ 33 │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 │市卫生行政管理│
│ │的审批 │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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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街道、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 34 │场所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大功率扬│12月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 │市环保局 │
│ │声器的审批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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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
│ │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 │ │
├──┼───────────────┼───────────────┼───────┤
│ │在集市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许可│《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市卫生行政管理│
│ 36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理规定》(1985年7月5日通过)第│部门 │
│ │ │五条第(四)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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