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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9:32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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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张建华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八条 《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行政审批内容;
(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
(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
(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目录》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实行集中办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符合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并向有关工作人员充分授权。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服务窗口,应当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不符合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行政审批事项需经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作为主办机关,负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具体的审查方式和程序由联合审查的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提高服务水平。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电子政务,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系统监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信息反馈、情况通报、督促改正、立案查处等制度,完善联席会议等相关工作机制,畅通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受理投诉的渠道。受理投诉的机构、渠道和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到投诉受理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投诉。
投诉受理机关主要通过信息反馈、情况通报、督促改正、立案查处等措施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切实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具名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一)擅自实施《目录》之外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目录》规定内容,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和申请资料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和审验项目的;
(四)其他应予纠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由市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审批的情况、审批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政务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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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党委

2004年6月17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
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人才是企业兴盛之基、发展之本。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才状况在国力较量和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是综合国力的代表,正面临着人才竞争市场化、国际化的严峻挑战。中央企业要赢得主动、取得优势、发展壮大,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企之路。这是抓住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大力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创新选用方式、改进评价办法、拓宽成才渠道、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仍不能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部分领导同志人才观念陈旧,对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人才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短缺;选人用人的方式比较单一,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形成,高层次人才流失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央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宏伟事业中,要把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作为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关键环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逐步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造就一大批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把中央企业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优势,大力提升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作出中央企业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四)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为动力,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强化人才激励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积极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集聚各类优秀人才,为做强做大中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初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层级结构分明、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结构配套的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思想政治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培养、选用、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五)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使人才工作始终着眼于促进各类人才的健康成长,着眼于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牢固树立人才工作先行的观念,在企业各项工作中始终把人才工作放在优先考虑的战略位置,做到先行一步;牢固树立人才市场化、国际化的观念,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使各类优秀人才充分施展才干;牢固树立竞争择优的观念,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拘一格选人才;牢固树立人人都能成才的观念,鼓励广大员工爱岗敬业,人人争作贡献,人人力争成才。

  (六)重点建设好五类人才队伍。一是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战略决策能力,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出资人代表队伍;二是建设一支职业素养好,市场意识强,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三是建设一支科技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人才队伍;四是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熟悉生产经营,具有丰富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五是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技艺精湛,具有专门技能,善于解决技术难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七)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要努力形成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开发型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企业全员培训体系,开展员工终身教育活动,建设学习型企业,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选用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通过试点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逐步做到出资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实施市场化选才办法,内部选才实行竞争上岗,外部选才实行公开招聘。努力形成绩效优先的人才评价机制,科学设置各类人才的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和手段,客观公正评价人才的基本要素、业绩和贡献,为科学合理使用人才提供客观依据。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以经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主要措施

  (八)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工作规划。规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把人才“第一资源”与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体现科学的发展观、业绩观和人才观的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注重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要把人才工作规划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人才工作有序推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分层实施的原则,国务院国资委要抓好宏观指导、政策研究、重点支持和协调服务工作。

  (九)加大人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诚信、勤勉、清廉,为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多作贡献。要实行分类培训,突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出资人代表,着力提高其战略决策能力、防范风险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对经营管理人才,着力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对科技人才,着力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者,着力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有效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对高技能人才,着力强化现代科技技能培训,加速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技术作业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设计。

  (十)创新人才选用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完善企业各类人才的选拔任用制度。选用出资人代表,要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选用经营管理人才,推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实行契约化管理;选用科技人才,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专家推荐等方式;选用思想政治工作者,采取依法选举与组织选用等方式;选用高技能人才,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比武、公开招聘等方式。广泛推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人才市场选聘,逐步扩大海内外公开招聘,建立企业人才库。对企业急需的部分稀缺人才,探索柔性使用与流动的方式,形成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建立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考核指标和测评技术。考核评价各类人才,要论能力、重业绩、看经历、听公论。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要坚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对出资人代表,主要考核其责任意识、全局观念、决策水平、创新能力,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经营管理人才,主要考核其经营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诚信守法表现以及经营效果,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对科技人才,主要考核其科技攻关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实际效果,注重业内认可;对思想政治工作者,主要考核其政治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职工信任程度和企业稳定状况,评价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情况;对高技能人才,主要考核其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以及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要深化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十二)强化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人才市场价位,加强业绩考核,规范职务消费,逐步使各类人才的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加大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薪酬激励力度。为各类人才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放手让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对在资本运营、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生产技术作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强化精神激励。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权、相互制衡、高效运行的制度格局,充分发挥出资人监督、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监督约束功能,促进各类人才健康成长。

  (十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人才环境。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创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创建具有时代特色和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把长期实践形成的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凝练成为企业员工的共同理想和行为准则,增强各类人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舆论、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用宏伟事业吸引人才、用共同理想凝聚人才、用良好环境留住人才。

  (十四)重点抓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等老工业地区中央企业的人才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要求,把人才工作纳入到加快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总体战略之中,研究制定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人才工作规划,加大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所需各类人才的培养、吸引和激励力度。建立双向挂职制度,要从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中选派年轻后备人才,到发达地区的优势企业挂职锻炼;同时从发达地区的中央企业选派经营管理人才,到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交流任职。帮助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促进“产学研”结合。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新局面

  (十五)把人才工作纳入企业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放在优先位置,认真研究、抓紧落实。按照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坚持分类指导,注重整合力量,积极提供服务,实行依法管理。要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做好本企业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认真抓好本企业人才工作。要层层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确保“人才强企”战略顺利推进。

  (十六)以改革促进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健康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观念、做法。积极推进中央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创新推进人才工作创新。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使企业的人才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

  (十七)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人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努力转换机制,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大力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本企业人才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深入开展“树组工干部形象”学习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

  (十八)加大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使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重大举措深入人心。加强对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和努力成才先进人物的宣传表彰,在中央企业形成人人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努力成才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宣传,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中央企业建功立业。

  (十九)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大胆创新人才工作的方式方法,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把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资金投入,为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强化人才安全意识,注意加强对人才流动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的保护。国务院国资委将对各中央企业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各中央企业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1年7月19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无偿捐资,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为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重大贡献的,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和培养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有重大贡献的。
前款所列条件需要具体化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推荐单位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被推荐人属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申报;属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对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
第六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列席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观光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间,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进出汕头口岸时,享受贵宾礼遇,各查验单位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通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荣誉市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刑事追究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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